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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证券律师: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核对金融证券律师的书面委托合同,重点看五处:签约与收款主体是否为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与授权权限是否写到具体事项、费用及代付支出是否分项、工作成果与交接是否有安排、变更解除条件是否清楚。金融证券专项监管要求还需另行核对,合同不能替代。 摘要 先核对合同主体和收款主体是否均为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 把服务拆成具体事项…

核对金融证券律师的书面委托合同,重点看五处:签约与收款主体是否为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与授权权限是否写到具体事项、费用及代付支出是否分项、工作成果与交接是否有安排、变更解除条件是否清楚。金融证券专项监管要求还需另行核对,合同不能替代。

摘要

  • 先核对合同主体和收款主体是否均为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
  • 把服务拆成具体事项、工作动作、交付物和权限边界,写进合同。
  • 费用至少分列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涉及风险代理另核适用范围与书面告知。
  • 约定终止、资料交接和保密安排;证券发行、并购等专项规则另行核对。

一、合同主体:谁接受委托、谁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核对合同时,先看抬头、盖章和收款账户是否均为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姓名、执业机构应写清楚。只有律师个人签字或要求付款至个人账户的,应要求说明并更正。

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遇到“介绍费”“关系费”等名目,应要求列出依据。金融证券项目常有多家中介参与,律师费应与券商、会计师费用分开支付。

二、服务范围与权限:写到能够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法律顾问、民事行政代理、刑事辩护、申诉代理、调解仲裁、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和文书代写。金融证券委托通常落在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服务或争议解决项下。合同应写明具体项目,例如某次发行、某只债券、某项并购、某类合规咨询或某起仲裁诉讼,并拆成可验收的动作:出具意见、起草审核文件、参与谈判、尽职调查、与监管沟通、代理申报等。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应在受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合同要写清授权边界:是否有权对外出具文件、是否包括与监管沟通、是否包括签署或提交申报材料、是否允许转委托。建议同时列出“不包含事项”,避免把咨询、顾问与专项申报混同。

三、费用条款: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分开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律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合同至少应写清计费方式、服务费金额或计算基数、付款节点和发票安排。为减少争议,建议把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查询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分项列明,并约定代付费用是否需事先同意、如何凭据结算。收费资料提示,除上述三类费用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遇到此类名目,应要求说明依据。

如涉及风险代理,应先核对适用收费文件是否允许该业务实行风险代理、是否属于禁止范围。公开收费资料提示,风险代理应签订专门书面合同,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含义、禁止适用范围和最高收费限制,并提示服务风险、目标和双方责任;不得滥用专业优势作出明显不合理的风险责任约定,不得以“阴阳合同”规避收费限制。具体比例和适用范围以正式收费文件为准,不能把民事诉讼风险代理规则直接套到金融证券非诉业务。该提示来自公开收费资料片段,片段未列明完整文件名和条款位置,只作核对方向。

四、交付、沟通与终止交接

合同应约定工作成果形式,如备忘录、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申报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交付节点和沟通机制。重大事项通知、文件保存、保密安排也应体现。金融证券项目周期长,建议约定项目中止、延期、承办律师变更的处理方式,以及底稿和电子资料归还安排;这些属于合同安排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辩护或代理,同时另行委托律师。该条针对辩护或代理场景;金融证券非诉委托的解除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应写清终止通知、已完成工作与费用结算、资料交接。该条第二款在本文所据片段中不完整,不作扩展。

五、金融证券场景的特别核对

金融证券法律服务涉及证券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基金、合规、争议解决等不同事项,监管要求、执业规范和文件标准差异较大。合同应把业务类型写到具体项目,明确律师完成哪些工作、委托人和其他中介完成哪些工作。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验证、参与申报或与监管沟通的事项,可以询问律师相关经验、利益冲突检索安排和复核机制;这些是委托前核对建议,不代表能力或结果保证。

本文所依据的公开资料只支持律师委托与收费的一般说明,不包含金融证券专项执业规则。涉及具体发行、并购或监管申报时,应另行核对证监会、交易所及行业执业规范的最新要求;委托合同不能替代专项规则。

核对项目 要问或要写的内容 依据或性质
签约与收款主体 合同抬头、盖章、收款账户是否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法律要求
服务范围 具体项目、工作动作、交付物、不包含事项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法律框架加合同建议
费用构成 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分项;付款节点;发票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法律要求;分项列为建议
风险代理 是否允许、是否专门书面合同、是否醒目告知 收费资料提示,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终止与交接 通知方式、费用结算、资料归还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部分依据加合同建议
金融证券专项 业务类型、监管沟通、复核安排 建议另行核对专项规则,本文资料未覆盖

行动清单

  1. 写清业务类型、项目阶段、拟委托工作和时间要求。
  2. 核对律所执业信息、承办律师执业证、利益冲突安排和收款账户。
  3. 逐条核对服务范围、交付物、权限边界、费用构成、终止交接。
  4. 单独确认风险代理、监管沟通、对外出具文件、转委托。
  5. 涉及证券发行、并购等事项,另行核对正式监管和行业规则。

常见问题

合同只盖律师个人章可以吗?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应核对律所盖章和统一收款。个人签字可作为承办确认,但不能替代律所合同主体。

金融证券非诉业务可以约定风险代理吗?

不能直接套用诉讼风险代理规则。先核对适用收费文件是否允许、是否属于禁止范围;即使允许,也应签订专门书面合同并醒目告知。本文参考的收费资料片段未列明金融证券非诉适用范围,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合同写“全程负责”够不够?

不够具体。建议拆成事项、动作、交付物和时间节点,并写明不包含事项;这是合同拟定建议。

委托人可以中途更换律师吗?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律师继续辩护或代理,同时另行委托律师。费用结算和资料交接按合同约定处理;该条第二款在本文所据片段中不完整,不作扩展。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版本为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为北京市司法局公开页面: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律师服务收费风险代理部分参考北京市司法局等官方公开来源中的收费资料片段,链接同上;该片段未列明完整文件名称和条款位置,本文仅用于提示核对方向,不作为具体比例或适用范围的确定依据。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说明,不构成具体委托、收费或证券业务合规意见;金融证券专项监管要求未在本文资料中覆盖,应另行核对。

如需结合具体委托材料核对合同条款,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8252;其非征拆、行政、刑事类业务的服务范围按现有信息限于北京、天津、河北,金融证券法律服务的具体承接、承办律师和收费需另行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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