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证券律师事务所前,费用与承办安排应先落到书面。律师法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统一收费、如实入账;收费管理办法把律所可收取的费用限定为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承办人员、服务阶段、费用构成与票据,都应在合同中写清,而不是只听口头报价。
摘要
- 签约、收款和开票的主体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
- 费用按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三类逐项问清,出现其他名目要求说明依据。
- 承办安排要问主办律师、协办人员、服务范围、阶段交付和沟通机制,并写入合同。
- 收费协商不得伴随“特殊关系”“保证结果”等承诺;具体收费标准与风险代理适用性需结合案件类型另行核对。
一、先确认和谁签约、向谁付款
证券相关法律事务的委托,合同相对方应是律师事务所,费用也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这三类费用外,律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委托前可以先核对三件事:合同抬头和盖章主体是不是律所;收款账户是不是律所账户;开具的是不是合法票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还要求律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遇到“把钱打给律师个人”“先开内部收据、发票以后再说”的安排,应当停下来要求更正。
二、把费用拆成三类逐项问
委托前问费用,不要只问“总共多少钱”,而要按三类费用分别问清构成、计算方式和结算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把律所可收取的费用列为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并禁止在此之外以其他名义收费。报价单上的每一个名目,都应当能归入这三类,或者由律所书面说明依据。
| 核查项 | 具体问法 | 写入何处 | 留存材料 |
|---|---|---|---|
| 律师服务费 | 按阶段还是按事项计费?包含哪些工作? | 费用条款 | 报价单、合同附件 |
| 代付费用 | 预计有哪些项目?是否据实结算?余额如何处理? | 费用条款 | 项目清单、第三方票据 |
| 异地差旅费 | 是否预计发生?按什么标准核算?由谁承担? | 费用条款 | 差旅预算、凭据 |
| 其他名目 | 属于三类中的哪一类?依据是什么? | 补充条款 | 书面说明 |
| 付款与票据 | 付至哪个账户?何时开票? | 付款条款 | 银行回单、合法票据 |
本次所附资料没有收录具体收费标准、分档比例或地方价格文件,本文不给出金额或比例。实际费用应结合案件类型、服务内容和所在地规定核对,不能用一份报价推断所有证券类事务的收费。
三、承办安排问到“人、事、阶段、沟通”
证券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安排,不能只得到“会安排专业律师”的答复,而应落实到具体人员、工作范围和阶段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的律师业务包括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参加调解仲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文书等。证券相关事务可能落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服务中,委托前应先确认本次委托对应哪一类服务、覆盖哪些具体工作。
建议问清四组问题:一是人员,主办律师是谁,是否有协办律师或助理,各自负责什么,委托期间更换承办人员如何处理;二是范围,本次委托覆盖哪些程序、哪些文件、哪些对外沟通,哪些工作不在委托范围内、需另行委托或另行计费;三是阶段,工作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交付什么成果,阶段之间如何确认继续推进;四是沟通,多久汇报一次,通过什么方式沟通,紧急事项找谁,会议和书面意见是否另计费用。这些内容建议写入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或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补充文件固定。
四、收费协商中要避开的承诺
费用可以协商,但协商过程本身有边界,涉及“关系”和“结果”的承诺不应作为签约理由。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对委托人来说,听到“保证赢”“保证不被处罚”“和某机构有关系”之类的话,应要求对方写进合同;如果对方拒绝书面化,这本身就是判断风险的信息。如果律所要求签两份金额不同的合同,或把部分费用写到合同外,应当拒绝并要求说明依据。这里说的是收费协商的合规边界,不是对案件结果的预测。证券类事务的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在委托前给出保证。
五、异地委托和终止委托提前写清
委托方与律所不同城,或事项涉及多地时,收费适用和差旅安排要在合同里单独写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律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所所在地或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因此,异地委托不能默认按某一地标准收费,应把适用哪一地规定、差旅费如何核算写进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委托前应当问清:中途更换律师或终止委托时,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如何结算,已代付费用如何交接,案卷材料如何归还。把这些写进终止条款,比事后争论更有用。
委托前行动清单
准备材料:主体资格文件、事项基本情况说明、已有合同或往来文件清单,以及预算区间和可接受的付款节点。
逐项核查:合同甲方是否为律师事务所并加盖律所印章;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是否承诺出具合法票据;费用是否按三类列明;承办律师、协办人员、服务范围、阶段交付物是否写入合同;更换律师、终止委托、退费与材料交接条款是否明确。
出现以下情况先不签约:要求向律师个人账户付款或以内部收据代替发票;报价中存在无法归入三类费用的名目;以“特殊关系”“保证结果”作为签约理由;拒绝把承办人员和服务范围写进合同。要求书面说明后再核对。
常见问题
可以直接和律师个人签委托合同吗?
不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费用由律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合同主体、收款主体和开票主体不一致时,付款与服务的对应关系容易说不清。遇到这种情况,应要求改为与律所签约、向律所付款。
报价写“包干价”,还需要问什么?
要问包干范围。至少确认:包含哪些程序和工作;是否包含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如何计费;付款节点和开票时间。把这些写进合同附件,避免“包干”之后又出现未列明的名目。具体金额是否合理,需结合服务内容和当地收费规定另行核对。
证券类事项可以约定按结果收费吗?
本次所附资料没有收录风险代理的适用条件、禁止范围和比例规则,不能据此给出确定结论。可以做的,是要求律所书面说明拟采用的计费方式及其依据,并在合同中写清计费基数、支付条件和结算方式;具体案件类型是否允许,应结合适用规则另行核对后再签。
委托后发现承办律师不合适,能换人或终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实际操作中还要看合同中关于更换承办人员、终止委托、费用结算和材料交接的约定。建议签约时就把这些条款写清楚,并保留沟通记录。
先做付费咨询再决定是否委托,要注意什么?
先确认咨询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并出具票据,问清咨询的范围、时长和形式,以及后续正式委托时咨询费是否抵扣、如何抵扣。把咨询结论和后续委托报价分开书面确认,避免用咨询阶段的判断替代正式委托合同。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使用以下公开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本次所附文本为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来源为北京市司法局公开页面: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来源同上专题页面,该专题标注来源为北京市司法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政府网。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第九项,来源为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适用范围说明:以上规则适用于律师服务委托与收费的一般情形;本次资料未收录具体收费标准、地方价格文件、风险代理规则及证券业务专门收费规定,文中不涉及具体金额、比例和个案结论。个案委托前,应结合案件类型、服务所在地和最新有效文件逐项核对。
如需就证券类事务的费用构成、承办团队和书面委托安排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8252。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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