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听证中对方提出涉及第三人的新事实主张,第一顺位不是辩论,而是核对“人和权”:先查调查登记结果与权属材料,确认第三人是否被登记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再判断该主张会不会改变补偿对象和补偿事项。听证讨论的是补偿方案,权属归属不在听证中认定。
摘要
- 先核“人”:第三人是否出现在调查登记与权属材料中,决定他的主张与本次补偿有无实际连接。
- 再核“场合”:听证的讨论对象是征收补偿方案,不是民事确权,涉及归属的争议宜要求记入笔录后另行处理。
- 后核“程序”:第三人主张导致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看是否转入补偿决定程序,以及补偿决定是否列明法定事项。
- 全程留痕:调查登记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分户补偿公布与补偿档案,是听证之后继续主张权利的基础材料。
一、先核对第三人是否“在册”:调查登记是第一道关口
第三人往往在听证会上才第一次出现。此时最先要做的不是回应他的实体主张,而是确认这个人与这套房屋、这份补偿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连接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条规定决定了核对的起点:调查登记结果本身。
具体核对三件事。第一,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出现在调查登记、权属证书、共有记载、抵押或租赁记载中。第二,如果出现,记载的权利类型是什么,是所有权、共有权、承租权还是抵押权,不同权利类型对补偿的影响完全不同。第三,如果完全没有出现,对方能否当场提交权利来源的书面材料。
需要提醒的是,“没有登记”不等于“没有权利”,但调查登记与权属材料是征收程序认定补偿对象的直接依据。第三人主张的权利若指向未经登记的建筑,还要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再核对新主张是否属于听证可以处理的事项
核对完人,接着核对场合:这个新主张是不是本次听证应当处理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从条文看,听证的触发条件、参加人员和讨论对象都比较明确:讨论对象是征收补偿方案,不是某处房屋到底归谁所有。
由此可以形成一个操作判断。新主张如果指向的是方案条款如何适用,比如面积认定口径、房屋用途认定、补偿项目是否漏项,属于听证可以讨论的内容,应当要求记录在案并要求组织方回应。新主张如果指向的是“这套房子的权利人是谁”,本质上是权属争议,听证会没有确权职能,不宜在会场内以互相表态的方式解决。
边界也要说清楚:听证如何组织、发言与提交材料的期限、笔录如何确认,本次资料只提供了条例第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则通常写在地方征收补偿方案或听证通知中。建议向组织方索取书面听证通知和听证规则,据此安排发言和提交材料的时间。
三、核对补偿对象会不会改变: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的程序走向
第三人主张最直接的后果,是让“补偿给谁”变得不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从条文文字看,“所有权人不明确”本身就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一种情形,条例在这一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民事确权才能继续征收程序。这一点属于对条文表述的理解,不是对任何具体案件的结论;第三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归属,最终仍需通过相应途径解决。听证当场可以按情形分档核对:
| 第三人主张的情形 | 先核对什么 | 程序上关注什么 |
|---|---|---|
| 主张自己是登记权利人 | 调查登记、权属证书、共有记载是否一致 | 登记有误的书面申请更正;归属有争议的要求记入笔录后另行处理 |
| 主张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权利但未登记 | 权利来源材料的形式与形成时间 | 是否属于未经登记建筑、有无第二十四条的认定结论 |
| 主张自己因承租、经营而受影响 | 租赁关系与实际经营的书面材料 | 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如何列明 |
四、核对材料链条是否闭合:认定结论、形成时点与公示档案
最后一层核对是材料链条是否闭合,它决定了听证之后你还能拿出什么。
一是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材料。第二十四条要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完成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结论直接决定补与不补。第三人主张的若是院内搭建、加建部分,先看有没有认定结论、结论是否送达或公布。
二是形成时点。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核对第三人主张的权利或建筑形成于征收范围确定之前还是之后,是判断该主张能否影响补偿的关键事实。
三是公示与档案。第十五条要求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九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公布、档案中是否有该第三人的记载,都是可以书面申请查阅、要求说明的内容。
四是救济权利的记载。第十三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核对公告内容,可以确认自己后续的救济渠道和期限起点。
听证前后可直接照做的核对清单
准备材料:本人身份证明与授权文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利来源材料;调查登记结果与公示记录的拍照、截图及日期;听证通知、听证规则与补偿方案文本;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或已收到的补偿决定。
逐项核查: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出现在调查登记与权属材料中;其主张的权利类型是所有权、共有权、承租权还是抵押权;主张指向的房屋或搭建是否属于经调查认定的未登记建筑;形成时点是否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该主张是否会导致补偿对象不明确。
按条件决定下一步:登记记载与事实不符的,书面申请更正调查登记并要求书面答复;第三人主张直指权属归属的,请求将主张完整记入听证笔录,并说明该争议不属于本次听证事项;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关注房屋征收部门是否报请作出补偿决定,以及补偿决定是否列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各项;收到补偿决定不服的,按决定书载明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听证会上主持人要求我当场确认第三人是不是权利人,可以拒绝吗?
可以直接说明:该问题涉及权属认定,超出本次听证讨论征收补偿方案的范围,请求记入笔录后另行核实。是否当场表态属于你的陈述选择,但书面留痕比口头争执更有用,建议会后提交一份书面意见。
第三人只有一份手写协议,没有产权证,还需要核对吗?
需要,但核对重点是登记与认定材料,不是替他判断协议效力。先看调查登记、权属材料中有无记载,再看其主张指向的房屋是否属于第二十四条的未登记建筑、有无认定结论。协议本身是否有效,不属于征收部门的认定范围。
是不是必须先打民事官司确定房子归谁,征收才能继续?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文字看,“所有权人不明确”本身就是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之一,条例未在此设置民事确权前置。这只说明征收程序如何推进,不代表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第三人之间的实体争议仍需另行处理。
调查登记结果没有公布,或者公布内容和我了解的不一致,怎么办?
第十五条要求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可以书面申请查阅分户登记材料,对不一致之处提交书面异议并要求更正答复,同时保留提交记录。分户补偿情况按第二十九条也应当公布,两者可以一并核对。
第三人的主张涉及院里的自建部分,补偿会不会因此被扣?
取决于该建筑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第二十四条,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按第十六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的部分不予补偿。核对认定结论和形成时点,比争论归属更能决定结果。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文本,涉及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与征求意见、听证、调查登记、征收范围确定后的限制)、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协议事项、补偿决定、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档案与分户公布),条文内容以本次所依据的文本为准。
来源为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开的条例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该链接的获取时间以资料记录为准,仅表明资料获取时间,不代表内容效力状态的单独认定。
适用范围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土地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程序与补偿项目不同,不能套用本文结论。听证的具体组织规则、发言与举证期限、地方补偿标准,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向组织听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索取书面通知与规则后核对。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具体决定,建议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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