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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行政诉讼:涉及现场调查时,关于现场状态与调查附件的材料不一致时怎样核对?

现场状态与调查附件不一致时,核对的重点不是先判断哪份材料“更可信”,而是按法定调查事项逐项比对,查清材料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公布记录和补偿档案,再把差异对应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未登记建筑认定上。本文只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摘要 先定程序阶段:现场调查多发…

现场状态与调查附件不一致时,核对的重点不是先判断哪份材料“更可信”,而是按法定调查事项逐项比对,查清材料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公布记录和补偿档案,再把差异对应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未登记建筑认定上。本文只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摘要

  • 先定程序阶段:现场调查多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核对对象是调查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
  •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调查事项为索引,逐项比对现场状态、调查表、照片、测绘图和权属材料。
  • 不一致不自动等于调查违法或补偿决定应撤销,要说明差异对应哪个补偿项目、是否经过公布和认定程序。
  • 核对结果应形成书面差异清单,写清待补材料和下一步请求。

一、先分清程序阶段和“不一致”的类型

判断:不同阶段核对重点不同。征收决定作出前,重点查调查登记是否覆盖法定事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经过调查认定处理;补偿决定阶段,重点查调查结果如何转化为补偿项目;进入行政诉讼后,重点查差异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之间有什么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不一致”可分为权属记载不同、区位表述不同、用途登记不同、面积或测绘口径不同、建造时间或审批状态不同、附属物数量不同。纯表述差异,例如“住宅”与“居住用房”指向同一用途,先统一口径即可,不必当作实质矛盾。先归类,再决定查哪份原始材料。

二、用“调查事项对照表”逐项核对

判断:以法定调查事项作索引,比从单张照片或单份附件出发更不容易漏项。下表是核对工具,不是法定证据规则,每格都要回到原始材料核验。

核对项 条例要求核对的内容 现场状态看什么 调查附件常见材料 不一致时先查什么
权属 第十五条:房屋权属 实际占有人、产权证、共有情况 产权证、登记簿、买卖或继承材料 附件与登记簿是否一致,有无共有权人未列入
区位 第十五条:房屋区位 门牌、四至、是否在征收范围 测绘图、红线图、现场照片 征收范围图与门牌是否对应,测绘基准点是否一致
用途 第十五条:房屋用途 实际使用、经营痕迹、许可材料 登记用途、营业执照、现场照片 登记与实际用途是否长期一致,是否在范围确定后改变
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 现场丈量、层数、附属面积 测绘报告、调查表、平面图 测量口径、是否含附属物、测绘时间
未经登记建筑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查、认定、处理 建造时间、结构、使用状态 认定文书、处理决定、照片、询问记录 有无有关部门认定处理文书,还是只有调查表备注
时间点 第十六条:范围确定后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用途 建造、改建、装修时间 照片时间、施工合同、缴费记录 行为是否发生在征收范围确定后,有无审批

先把“现场状态”固定在一个明确时间点,例如某次现场查看或某组照片的拍摄时间,再写明调查表、测绘图、认定文书的形成时间。时间点不清,面积和用途差异容易各说各话。

三、查程序痕迹:公布、认定、档案

判断:材料不一致时,程序痕迹往往比单张附件更能说明调查是否完整。可按“公布—认定—档案”三个方向查。

第一,查调查结果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要求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核对公布时间、地点、范围,公布内容是否包含分户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是否与手上的调查附件一致。公布记录缺失不直接等于调查结果无效,但可以作为要求征收部门说明和补充材料的理由。

第二,查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作出征收决定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现场有房屋而附件写“无”或只写“待定”时,重点查有没有认定处理文书、认定主体是谁、认定时间是否在征收决定前。

第三,查补偿档案和分户补偿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可以书面请求查阅与自身有关的调查登记、测绘、认定和补偿材料;进入诉讼后,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卷宗材料,或书面请求法院核对。此处是操作建议,具体程序以受理机关和法院安排为准。

还要查征收范围确定的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现场与附件在面积、用途上不一致时,先核对建造、改建、改变用途的时间,再判断差异是否属于该条调整的情形。

四、把差异落到补偿项目和诉讼争点上

判断:不是所有不一致都能直接影响补偿结果。核对时要说明每项差异对应哪个补偿项目:权属差异对应补偿对象,区位差异对应评估和安置,用途差异对应停产停业损失或经营价值,面积差异对应房屋价值和安置面积,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对应是否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核对差异时,应逐项对应到这些事项,避免只笼统写“材料不符”。

在行政诉讼中,现场状态与调查附件不一致可以作为质证和说明理由的具体点,但不宜直接等同于撤销理由。需要说明差异出现在哪个被诉行政行为中: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和理由应围绕被诉行为,结合差异对补偿项目的影响展开。本文不评价具体案件结果,也不承诺胜诉。

五、可执行清单

  • 准备:身份证件、房屋权属材料、现场照片和视频(保留拍摄时间)、测绘或丈量记录、经营许可或纳税材料、与征收部门往来的书面通知。
  • 固定时间点:列明现场查看日期、照片拍摄日期、调查表形成日期、征收范围确定日期、征收决定公告日期。
  • 逐项对照:按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建造时间六项制作差异表,每项写“现场状态—附件记载—差异—待查材料”。
  • 查程序:核对调查结果公布记录、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文书、分户补偿公布记录和补偿档案。
  • 书面提出:向征收部门提交核对申请,要求就差异项说明依据并补充材料,保留提交凭证。
  • 下一步条件:差异涉及补偿对象、面积或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且已有书面材料证明的,可以在补偿协商、复议或诉讼中作为具体理由使用;仅凭口头记忆或单一照片的,先补强材料。

常见问题

现场照片与调查表记载的面积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规定现场状态与调查附件不一致时自动以某一方为准。先看测量口径、测量时间、是否含附属物,再查调查结果公布和补偿档案。建议把两组数据并列写入差异清单,要求征收部门说明测绘依据;进入诉讼后,可以请求法院核对卷宗中的测绘报告和调查表。

调查附件没有我的签字,是否就没有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但没有把被征收人签字规定为调查结果公布或生效的前提。签字是配合和确认的痕迹,缺签字时要结合调查结果是否公布、是否送达、是否有其他现场记录综合判断。可以书面要求补充说明;如果附件内容与现场明显不符,重点仍是查原始测绘、认定文书和公布记录。

现场有未登记建筑,附件却写“无”,该怎么办?

先查有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文书,而不是只争附件上一句话。可以书面请求征收部门提供认定主体、认定时间和处理结果;如果只有调查表备注、没有认定文书,可以把这一点作为要求说明和补充材料的理由。核对时还要看认定结论属于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还是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或改建的部分,现场与附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先核对建造、改建、改变用途的时间是否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时间证据可以看照片拍摄时间、施工合同、缴费记录、审批文件。时间无法确认时,不建议直接下结论,应把时间点列为待查事项。

仅凭材料不一致,能否在行政诉讼中主张撤销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

不能简单这样主张。材料不一致是事实层面的差异,需要说明它出现在哪个被诉行政行为中、影响了哪个补偿项目、与程序或结果有什么关联。对征收决定不服和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依据分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诉讼中可以把差异作为质证点,并请求核对相关卷宗材料;是否支持,由法院根据案件证据审查。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列条文:第十五条(调查登记范围、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结果公布)、第十六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事项)、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及救济)、第二十九条(补偿档案和分户补偿公布)、第十四条(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条文来源为农业农村部政策法规栏目公开的条例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适用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争议中的现场调查材料核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买卖、租赁和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本文条例。本文为一般知识说明,依据公开法源整理,未进行个案代理、未联系当事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判断;具体案件应结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调查档案和法院卷宗材料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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