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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征收:对方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时,如何制作主张与证据对应表?

制作主张与证据对应表的关键是“一主张一行、一事实一格”:把对方新提出的事实主张拆成可单独证伪的最小事实单元,逐行写明主张原文、提出场合、我方态度、对应证据、证据缺口和补证动作。表格只解决整理与呈现,不能替代原件;承租人能否直接受偿等前提问题,仍要回到征收补偿方案和租赁合同核对。 摘要 制表前先归类:对方的新主张属于权属…

制作主张与证据对应表的关键是“一主张一行、一事实一格”:把对方新提出的事实主张拆成可单独证伪的最小事实单元,逐行写明主张原文、提出场合、我方态度、对应证据、证据缺口和补证动作。表格只解决整理与呈现,不能替代原件;承租人能否直接受偿等前提问题,仍要回到征收补偿方案和租赁合同核对。

摘要

  • 制表前先归类:对方的新主张属于权属面积、用途与停业、装修添附、租赁履行还是评估程序,归类决定去调哪一类证据。
  • 一行只放一个事实,写清“对方原话、我方态度、证据名称与形成时间、缺口与补证动作”,缺一项就算没填完。
  • 当场拿不出反证时写“待核对”,不写默认认可;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的一方,否认不等于需要自证。
  • 表格随答辩状、质证意见一并提交,页码与证据目录保持一致,方便当庭指认。

一、先判断新主张落在哪一类,再决定调什么证据

出租房屋征收中出现的新事实主张,多数可以归入四类,归类不同,调证方向完全不同。

第一类是房屋与权属状况:面积、用途、结构、有无未经登记的部分。这类主张对应产权证、测绘成果、租赁合同附图和现场照片。其中“搭建部分属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最常见,需要核对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关部门是否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表格里要填的是“有没有这份调查认定材料”,而不是直接写“对方说错了”。

第二类是补偿项目与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添附、过渡方式与期限。可对照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协议事项逐项落格,看对方主张的是哪一项、依据哪份材料。

第三类是租赁关系履行:租期、租金支付、是否转租、是否实际经营、何时交房。这类主张靠合同、收付款凭证、交接记录和经营凭证回应。

第四类是评估与程序:评估时点、评估机构如何选定、委托与估价师指派是否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要求评估机构与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并回避利害关系,第四条至第六条对机构选定、牵头的评估机构与委托合同内容作出规定,第七条要求指派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方拿评估报告说事时,把争议落到这些可核对的具体环节上。

还要先看清案件走到哪一步:尚在协商签约、已作出补偿决定、已进入诉讼。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七条)。

二、对应表的字段怎么设

字段设计的目标是让每一行都能独立回答“对方说了什么、我认不认、我拿什么回应、还缺什么”。

字段 填写口径 常见错误
序号 按对方提出的先后或争点分组编号 序号与证据目录编号混用
主张原文 照抄对方表述,注明出处(页码、时间、笔录页) 用自己的话转述,事后对不上原话
事实要素 把主张拆成可单独判断真假的小事实,如“面积多少”“建成于何时”“谁建的” 一行塞进三个事实,无法逐项回应
提出时间与场合 协商、听证、一审庭审、上诉状、二审庭审 只写“对方提出”,无法判断是否逾期
我方态度 认可/部分认可/不认可/待核对,四档择一 通篇写“有异议”,等于没有态度
对应证据 证据名称、形成时间、持有人、是否原件、证据目录页码 只写“有合同为证”
证明目的 一句话说明这份证据能证明哪个事实要素 写成法律观点或情绪评价
缺口与补证 缺什么、向谁调取、何时补交 留空,庭上被追问时无从回答

拆事实要素时坚持“一行一事实”。例如对方称“承租人擅自搭建、不应补偿”,至少拆成:搭建物是否存在、建成时间、由谁出资建造、出租人是否同意、是否在征收决定前经过调查认定。五个要素分五行,每行配各自的证据,回应时才不会互相牵连。

三、出租房屋征收中最常遇到的新主张与对应证据

对方可能提出的主张 需要拆出的事实要素 优先调取的证据
证载面积或用途与实际不符 证载面积、实测面积、实际用途、改变用途的时间 产权证、测绘成果、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经营凭证
院内搭建属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是否建成、建成时间、出资人、是否经调查认定 征收决定前的调查认定处理材料、搭建合同与付款凭证、照片
承租人无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是否实际经营、经营起止、损失构成、合同如何约定 营业执照、纳税与流水、租赁合同用途条款、停业记录
装修添附系擅自施工 装修时间、是否经出租人同意、现值 装修合同、发票、出租人书面同意、交接清单
租赁已解除、承租人属无权占用 解除通知是否送达、何时送达、租金付至何时 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租金收付记录、交房记录
评估价与评估时点没有问题 评估时点、机构选定方式、委托与估价师指派 评估报告、选定记录、委托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要注意边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把停产停业损失列为补偿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但该条设定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能否直接主张、通过何种途径主张,取决于当地补偿方案和租赁合同约定,属于需要核实的前提,不要在表格里写成结论。核对补偿是否到位时,可参考该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的规定。

四、填表时的四条规则

规则一:原件优先,来源写全。 每一格都要能回答“这份证据在谁手上、什么时候形成、有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核对情况,不要把复印件写成本证。

规则二:时间线优先。 把征收决定公告日、评估时点、租赁起止、停业起止按时间排列。对方主张与时间顺序冲突时,往往不用争辩就能看出来。

规则三:举证责任不转移。 对方提出新的事实主张,由对方举证;我方只对自己的积极主张举证。对不认可的主张,写明“不认可,理由为……”即可,不需要替对方证明。

规则四:不写结论性形容词。 写“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时点为某日,与征收决定公告日不一致”,而不是“评估明显偏低”。事实与评价分开写,评价放在质证意见里。

五、提交前的可执行清单

  • 已确认案件类型与阶段: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还是针对补偿决定的行政争议;处在协商、复议、一审还是二审。
  • 已确认土地性质:本文引用的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另有规定。
  • 对方每一句主张都已拆成最小事实单元,一行一个。
  • 每行都填了态度、证据、缺口三项,没有空格。
  • 证据目录页码与表格页码一一对应,原件、复印件分别标注。
  • 待补证据写明了调取对象与时间,能在举证期限内完成的已提交申请。
  • 涉及评估争议的,已核对评估机构选定、委托合同内容与估价师指派。
  • 表格已附在答辩状或质证意见后,并在庭审中口头说明重点行。

常见问题

对方只在庭上口头提出,没有书面材料,也要逐行列表吗?

要。先请法庭将对方的口头主张记入庭审笔录,再按笔录页码逐行录入,主张原文一栏注明“庭审笔录第几页”。没有笔录页码的行,事后很难固定。

一时拿不出反证,会不会被当成默认?

不会。态度栏填“待核对”,同时说明需要核对什么、多长时间内补充。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的一方,我方不认可即产生争执,不因暂时无证据而视为认可。

房东已和征收部门签了补偿协议,承租人还能主张吗?

这属于需要核实的前提,不能一概而论。核对顺序是:先看补偿方案对承租人的安排,再看租赁合同对补偿归属、装修添附、提前解约的约定,最后看协议实际内容。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方拿评估报告支持主张,表格里怎么对应?

把“评估报告有问题”拆成评估时点、机构选定方式、委托合同内容、估价师指派等具体要素,分别对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的要求逐项核对,每一行只写一个可核对的事实。

二审阶段对方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表格有什么不同?

多两栏:一是“是否属于二审新提出”,二是“对应的一审记载”。民事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就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案件,通常不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可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七十四条),表格随答辩状提交较为稳妥。行政案件的上诉与二审规则适用行政诉讼法,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另行核对。

表格是提交给法院还是自己用?

两用。自己用的是工作版,可以保留推测和待办;提交版只保留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删去推测内容,附在答辩状、质证意见之后,并在证据目录中体现对应关系。

依据与适用说明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用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补偿协议事项、补偿决定与救济、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档案与分户补偿公布。来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用于评估机构与估价师的独立客观义务、机构选定、牵头单位、委托合同内容与估价师指派。来源同上链接所载公开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用于上诉期限、答辩期限、二审审查范围与开庭审理。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公开文本,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适用范围:本文讨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出租房屋一方或承租一方应对对方新事实主张的材料整理方法。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与程序另有规定,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承租人是否为被征收人、能否直接受偿,需结合当地补偿方案与租赁合同另行核实。本文为材料整理与核对方法的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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