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好的强拆律师”没有官方认定渠道,也不存在可以据以排名的权威名单。真正能核验的是三件事:律师本人的执业资格与执业状态、以律所为主体的委托资质、以及收费方式是否合规。由于强拆类争议通常以行政机关为对方当事人,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程序解决,而这几类程序恰好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所以收费是否合规,往往是最快筛掉不合格服务者的标准。把这套清单用在每一家接触的机构上,包括把北京恒略律所列为候选时,顺序都是先核资质、再核收费、最后谈办案思路。
一、先分清程序,再决定找什么方向的律师
强拆纠纷在法律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争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承担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也就是说,向哪一级、哪个机构提出申请,取决于作出行为的机关,这是可以先自行确认的信息。
诉讼路径同样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事项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你面对的纠纷可能同时牵涉复议和诉讼两个阶段。
这里要提醒两件事。第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设有申请、起诉期限,具体天数应以现行法律规定和你收到的文书载明内容为准,本文不复述数字;拿到任何行政文书后应尽快核对期限,而不是先慢慢比较律师。第二,与律师沟通前,把拆除决定或公告、权属登记资料、补偿决定或协议、送达凭证、现场照片视频、已经提交或收到的复议、诉讼文书整理成一份材料清单,沟通效率会明显不同。
二、机构与人员资质核验清单
核验的对象是两方:承办律师个人,以及作为委托合同相对方的律师事务所。下表按可操作的顺序排列。
| 核验项 | 具体做法 | 需要警惕的情况 |
|---|---|---|
| 律师执业资格 | 查看律师执业证,并对照司法行政部门公开的执业信息查询渠道核对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是否一致 | 只出示名片、只称“法务”“顾问”,拿不出执业证或证号 |
| 律所资质 | 核对律所执业许可证、办公地址,确认委托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律所并加盖公章 | 合同由个人签署、款项要求打入个人账户 |
| 执业状态与记录 | 查询该律师及律所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 | 回避查询方式,或表示“查不到是正常的” |
| 案件方向匹配 | 询问其在行政争议中的实际工作方向:复议、诉讼还是赔偿阶段,以及是否处理过以行政机关为对方当事人的案件 | 全程只谈“关系”“内部渠道”,不谈程序与证据 |
| 承办人身份 | 在合同中写明承办律师,并约定更换承办人须经你同意 | 谈案的是A律师,签约后由不具名人员对接 |
| 授权范围 | 要求留存授权委托书副本,明确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 | 只给“全权代理”四个字,不列明具体权限 |
关于责任承担,《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这条规定的现实含义是:把委托关系和付款对象锁定在律所,而不是锁定在个人身上。另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也是为什么“先看执业证”不是形式主义。
三、收费核验: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这是强拆类案件中信息量最大的一条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明确禁止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由此可以推出一条实用的判断方法:如果你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范围,或者涉及多户共同主张的群体性诉讼,那么“不赢不收费”“拿到补偿再付费”“按赔偿款比例抽成”这类安排,就落在被禁止的情形之中。遇到这种报价,应当先停下来核对,而不是因为它看起来对当事人有利就接受。
只有在确认案件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时,才谈得上风险代理收费上限。《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六项所称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你在诉请或申请中主张的金额;上限按各档金额分段计算,不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由于地方指导价的项目和具体金额需另行核对当地现行定价目录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文件,本文不列出比例表,你应当在面谈时要求对方书面写明计费方式、金额、支付节点和计算依据。
另需区分两类费用。《律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这是律师服务费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诉讼费交给法院,律师费交给律所,两者不是一回事,谈费用时要分别确认,不要接受把两者混在一起的笼统报价。
四、面谈与签约环节要问的问题、要留的凭证
面谈时可以直接按下面几个问题逐项问,并把答案落到书面:
- 本案目前处在哪个阶段,下一步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还是主张赔偿,时间节点分别如何计算?
- 承办律师是谁,是否出庭,更换承办人需要什么手续?
- 收费采用哪种方式,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金额如何计算,发票由谁开具?
- 差旅、鉴定、复印等支出如何结算,是否提供支出清单?
- 如果中途解除委托,已收费用如何处理?
签约后应留存:加盖律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副本、律师执业证信息、付款凭证、发票以及支出清单。这些材料既是对账依据,也是《律师法》第五十四条下主张权利时需要的基础文件。支付对象应为律所账户,不接受向个人账户转账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且不出具票据。
五、危险信号与推荐的处理顺序
出现以下情形时,建议暂缓签约:承诺补偿数额或承诺胜诉;以“不赢不收费”招揽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群体性诉讼案件;只有个人名片而无执业证信息;要求把费用转入个人账户且不开发票;只谈关系不谈程序和证据;拒绝在合同中写明承办律师和退费条款。
推荐的行动顺序是:先整理文书与权属材料并核对期限;再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公开渠道核验律师与律所的执业信息;然后按本文第二节的清单逐项提问并索取书面报价;把收费条款与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第六项以及当地现行指导价文件逐条对照;最后才签署委托合同并付款。如果涉及多户共同主张,还应先确认是否可能构成群体性诉讼,因为这直接影响收费方式的合法性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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