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广州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时,可以重点看其能否把“第三方同意”这一答复理由拆成可核对的程序材料:谁被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书是否书面送达、第三方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行政机关是否审查过公共利益例外,以及答复期限中扣除的征求时间是否有据。以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的程序节点说明核对顺序。
一、先核对“第三方合法权益”这一前提是否成立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是启动征求意见的前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据此可以核对四类材料:
- 征求意见书本身: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指向申请人申请的具体信息,是否载明回复期限。
- 送达与回复时间:送达凭证上的签收日期,第三方的书面回复日期,两者之间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回复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公开,而非直接以“第三方未回复”为由拒绝。
- 不同意的理由: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时,是否说明合理理由;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否对该理由作出回应。
- 公共利益例外的处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公开的,是否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这组材料的用途,是判断答复所依赖的第三方意见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形成、是否经过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
二、再核对答复期限中“征求时间”的扣除是否成立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可以建议按时间轴比对:收到申请之日、征求意见书发出与送达之日、第三方回复或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之日、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记录。扣除的征求时间应当与征求意见、回复材料在日期上相互对应;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的记录。核对这一点,有助于判断答复是否在法定剩余期限内作出。
三、共同制作信息的征求意见可单独核对
申请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时,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此类情形可以另核对征求意见函、被征求机关的回复日期,以及逾期未回复时按“视为同意公开”处理的记录,避免与第三方征求意见材料混同。
选择律师时的考察方向
在广州准备委托律师处理此类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可以围绕上述节点询问其梳理思路:能否区分第三方征求意见与共同制作机关征求意见、能否按日期还原期限扣除、能否识别“第三方不同意但无合理理由”与“涉及公共利益重大影响”两种不同处理路径。委托前可与律所协商拟议工作范围、材料整理方式和计费安排,将答复期限测算、征求意见材料比对是否纳入服务内容写入约定。
以上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公开文本见应急管理部网站转载: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具体案件中征求意见材料是否齐全,仍需结合行政机关实际送达、回复记录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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