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答复与处理决定“内容不对应”,面谈时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三组:证明投诉已经提出并被受理的材料、证明机关答复内容的材料、证明处理决定内容及送达的材料;另附一份把答复与处理决定逐项并列的对照表。面谈的作用是先把“谁在什么时间、针对哪一项请求、作出了什么内容、依据什么、送达了没有”固定下来,再判断差异属于表述差异、事项范围差异,还是认定结论上的差异。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面谈梳理的重点应放在行政机关一方的文书与依据上。
一、三组基础程序材料
第一组是投诉提出与受理环节:投诉书或线上投诉内容、提交时间凭证(邮寄单、平台提交截图、收件回执)、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补正通知。这组材料用来核对投诉请求的具体范围,以及机关实际处理的是哪几项请求。
第二组是答复文书:答复的主体、文号、作出日期、答复内容、送达方式与签收记录。第三组是处理决定文书:决定书正文、认定的事实、适用依据、处理结果、送达凭证。两组文书建议各自保留原件或清晰影印件,并记录收到日期。
时间节点建议按文书载明的日期逐一登记,形成一条时间线。各程序节点的具体期限以及起诉期限,需结合文书送达情况另行核对,不宜在材料未齐时先下结论。
二、对照表怎么列
对照建议围绕同一维度并列展开:作出主体是否同一、针对的投诉请求是否同一、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同一、结论是否互相衔接、作出与送达时间是否前后有序。差异处可以标注“表述不同”“请求覆盖范围不同”“结论指向不同”三类,便于面谈时区分处理方向。
需要提示的是,两份文书内容不完全对应,本身不当然等于行政行为违法,也不当然产生撤销或确认违法的结果;面谈阶段宜把它作为待核实的事实差异处理。
三、证据与依据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且“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投诉时提交的证据、机关调查取得的材料、沟通过程中的电话记录与平台留言,都可以按上述类别归入清单。属于行政机关掌握的材料,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后,依第三十二条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面谈时可与律师协商查阅、调取的范围与方式。
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单独归档。若后续进入诉讼,依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该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材料准备属于面谈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义务,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见 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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