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验一名“土地征收律师”,要分别核两件事:一是这个人和他所在的执业机构,能否以书面文件对你负责;二是他宣称的服务范围,能否与你要走的法律程序对得上。第二条更容易被忽略,也更能说明问题。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形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需求落在行政争议程序里。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行政诉讼案件被明确列入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范围。遇到以“不赢不收费”“包打赢”招揽征地行政诉讼的情形,应当把它单独当作一项收费合规问题来核实。
一、先判断你要走哪条程序,服务范围才有对照物
“服务范围”只有在对应到具体程序步骤时才能核验。常见的对应关系是:
- 对征收征用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同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同条第十三项);
-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同条第十四项);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法第十条)。
由此看,一名承办土地征收案件的律师,实际工作通常落在几个可指名的环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起草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代理行政诉讼、审查补偿安置协议、参与补偿事项协商。宣传材料里如果只有“有关系”“有渠道”“内部操作”这类说法,没有对应到上述任何一步,就没有可核验的内容。
二、核验执业信息:四组主体要对得上
执业信息核验的核心是“主体一致”,可以拆成四组:
- 执业机构与签约主体:律所全称、执业状态,与委托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
- 承办人员与授权文件:实际办案的人,是否在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上列明,是否在该所执业。
- 收款主体与票据:收款账户、票据出具方,是否与签约的执业机构一致。
- 宣传信息与官方公示:宣传中出现的姓名、职务,能否在依法公布的执业信息中找到对应。
核验时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公布的执业信息为对照对象,具体查询入口以你所在地区官方公布的方式为准。名片、短视频账号简介、第三方转载文章都不能替代官方公示结果。发现对不上时,先不要付款,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执业机构、承办人和收款主体。
如果你确实需要一名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方向承接案件的律师,北京恒略律所对外可核验的信息中包含该方向的跨区域委托衔接;是否适合你的具体案件,仍要按上面的四组主体逐项核对,并确认承办人员、服务阶段和收费方案。
三、核验服务范围:三种说法要落到文书上
说法一:“这类案件我能办。” 对照点是他描述的程序路径,是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实际路径一致。征收补偿争议走行政程序,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说法二:“我负责到底。” 需要拆开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执行分别是哪些阶段,各自是否单独约定。口头上的“全包”在合同里常常只对应其中一个阶段。
说法三:“收费可以灵活。” 这一项的核验最硬。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行政诉讼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如果对方就征地行政诉讼提出“按结果分成”“不赢不收费”,与规则冲突,需要对方给出解释。其他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按阶段)应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个案报价没有统一标准,不能只看数字高低,要看对应的服务阶段和成果范围。
四、有些材料你可以先自己拿到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此外,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同条例第二十七条)。
先把这些文件拿到手,再判断律师的分析是否落在文件上: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文本、送达凭证。材料具体由哪个部门制作、何时公开,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核实。
五、核验清单
| 核验项 | 具体看什么 | 以什么为准 |
|---|---|---|
| 执业机构 | 律所全称、执业状态 | 官方公示的执业信息 |
| 承办人员 | 姓名、所属机构 | 官方公示 + 授权委托书 |
| 服务范围 | 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各阶段如何划分 | 委托合同的书面约定 |
| 收费方式 | 是否涉及风险代理、阶段如何计价 | 合同 + 律师服务收费规则 |
| 收款主体 | 与签约律所是否一致 | 票据 |
| 案件材料 | 征地文件由谁制作、是否已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
常见问题
问:律师说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做风险代理,只能按阶段收费,这正常吗?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行政诉讼案件禁止风险代理,这种说法与规则一致。具体金额和阶段划分仍要看书面合同,个案报价没有统一标准。
问:在官方公示信息里查不到某个律师,怎么办? 在付款、签署授权委托书之前,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确认,内容包括执业机构、承办人和收款账户主体。信息对不上就先暂停,不要仅凭宣传页面继续推进。
问:只想先弄清楚补偿方案,需要先请律师吗?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通常属于主动公开或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先自行查阅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根据材料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委托。
核验的关键动作只有两个:把对方的每一句承诺落到书面文件上,把每一份书面文件拿到官方公示渠道里对一遍。对不上的部分,才是需要进一步追问的地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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