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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律师: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和宅基地有关的委托,落笔签字之前最该核对三件事:合同另一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本身、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是不是写到了可执行的程度、费用条款有没有落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其中费用条款最容易出问题——宅基地事项常常牵涉征收补偿或房屋继承,如果委托内容属于行政诉讼,或者属于继承纠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

和宅基地有关的委托,落笔签字之前最该核对三件事:合同另一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本身、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是不是写到了可执行的程度、费用条款有没有落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其中费用条款最容易出问题——宅基地事项常常牵涉征收补偿或房屋继承,如果委托内容属于行政诉讼,或者属于继承纠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都属于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合同里若出现“按补偿款比例提成”“按继承所得分成”这类写法,需要当场问清楚依据。

如果你还在比较由谁承办,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类事项上,跨区域委托是常见做法,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了解对象之一;但能否承接要看具体事项和当地程序要求,最终仍应以律所盖章的书面合同为准,并按下面几项逐条核对。

一、合同另一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律师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落到纸面上就是几点:

  • 合同抬头和落款应当是律师事务所全称,加盖律所公章,而不是律师个人签名了事;
  • 律师服务费应当支付到律师事务所账户,并取得发票或收费票据;
  • 如果对方要求把款项转到个人账户、个人收款码,或者只肯出一张手写收条,这属于需要停下来核实的信号。

同一部法律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宅基地纠纷往往发生在同一个村、同一个征收项目里,签约前可以直接问一句:律所是否已就你这方与项目内其他当事人做过利益冲突审查,结论是什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律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如果签约前听到的多是“有关系”“能打听内部消息”这类说法,和上述规定并不相符。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要写到能执行

“宅基地纠纷”不是一种案件,而是几类事项的统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争议,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合同争议,征收补偿争议,以及可能涉及的继承纠纷。不同事项对应的程序、周期和收费规则都不一样,合同里应当写明具体是哪一类,而不是笼统写“全权处理宅基地事宜”。

需要逐项确认的内容包括:

  • 程序阶段:是协商谈判、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还是执行,各阶段是分别收费还是打包收费;
  • 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通常涉及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等处分性权利。《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所以权限写在合同里,既是授权也是边界;
  • 承办人员:负责的律师姓名、团队分工,以及中途更换承办人是否需要经你书面同意;
  • 应提供的材料: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审批文件、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分家析产或买卖协议、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送达回证等,可以列成附件清单,具体以办案实际需要为准。

有一点容易混淆: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委托合同需要载明评估目的、估价师、评估时点、报告交付等事项,那是针对评估机构的规定,不能直接套用到律师委托合同上。判断律师委托合同是否合格,看的仍是律师事务所主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收费这几项。

三、费用条款:先分清三类钱,再判断计费方式

按上述收费意见,委托合同中涉及的钱只有三类是正常名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这部分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这三类之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看到名目不清的收费项,先要求书面说明用途和依据。

风险代理要单独判断。以下案件类型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落到宅基地场景上有两个高发点: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纠纷,都在禁止范围内,不能约定按结果提成。若同一征收项目涉及多户共同委托,是否构成“群体性诉讼”,需要按具体情形判断,签约前可以先问清楚。

只有确认委托事项不属于禁止范围,才谈得上风险代理,并且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二是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目标、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收费上限按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分段计算,各环节合计不得超过下列比例:

标的额区间 该部分最高比例
不足100万元 18%
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15%
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 9%
5000万元以上 6%

需要注意两点:这是分段计算后相加,不是对全部金额套用一个比例;计算基数是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不是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另外,律所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协商收费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不得显失公平或欺骗诱导。

四、解除、更换与退费条款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这项权利不因合同约定而消失,但“能不能换”和“换了以后钱怎么算”是两回事,合同里应当写清楚:

  • 解除委托的通知方式,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
  • 已进行阶段的工作量如何结算,未开始阶段的费用如何处理;
  • 解除后案卷材料和原件如何移交、多长时间内移交——这与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制度相衔接;
  • 增加程序阶段或变更委托事项时,是否必须另签书面变更文件。

如果合同只写“费用概不退还”而不区分工作阶段,签字前值得要求补充说明。

五、签字前的核对清单

  1. 合同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有公章,能对应到执业许可信息;
  2. 承办律师姓名、执业机构可查询核对,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公开渠道核验;
  3. 委托事项写到具体类别和程序阶段,不是“全权处理”;
  4. 代理权限明确区分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
  5. 收费项目只有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三类,其余名目要求书面说明;
  6. 若约定风险代理,先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再看是否为专门书面合同并载明法定提示事项;
  7. 收费金额有依据,可以要求律所出示收费标准说明,并核对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收费管理信息;
  8. 解除、更换律师和退费、材料移交条款可执行;
  9. 付款走律所账户并取得票据,保留合同原件。

以上核对完成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签字前把疑问写进补充条款,而不是先签字再口头协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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