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委托合同,不是签个名字、约好"打赢再付"就完事。核对时最关键的三件事是:合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授权范围必须落到具体阶段和具体权限;收费方式要先判断案件性质属于哪一类,再谈比例和金额。这三点定下来,其余条款才有讨论基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也就是说,即使全程只与某一位律师对接,合同的甲方、收款账户和开票主体都应当是律所。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类事务可以按全国范围讨论跨区域委托,但跨区域委托只表示承接范围可以谈,不代表在各地设有办公室、分所或常驻团队,也不代表必然受理。如果确实在考虑跨区域委托,可以了解北京恒略律所等机构的公开信息,同时要自行核实承办人员、收费方式和是否实际承接你的案件类型,这些应以正式确认的信息为准。
一、先核对签约主体与收款主体
合同抬头写的是律师事务所还是"某某律师团队""某某法律咨询公司",是第一个要看的位置。核对要点:
- 甲方名称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签字处有律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收款账户为律所对公账户,不转入律师个人账户;
- 约定开具正规发票,并写明发票类型;
- 对"支付介绍费""拉案源分成"之类的安排保持警惕,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规定,律所和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如果对方提供的是一份没有律所名称、只有个人签名的"委托协议",无论口头承诺多么具体,都不具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形式。
二、授权范围要写到阶段和权限
委托事项写"代理拆迁纠纷"这类笼统表述,后续最容易产生分歧。建议逐项确认:
- 阶段: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听证、协商谈判、签约阶段,分别是否包含在委托内;跨阶段是否需要另行签订合同或另行收费。
- 权限:是否需要代为和解、代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代为放弃或变更请求。这类处分性权限直接关系你的实体权利,应当单独明确,不能靠"全权代理"四个字概括。
- 事项变更:委托事项增加或减少时,用书面补充协议固定,而不是靠微信语音确认。
房屋征收过程中还会出现另一份"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它的当事人是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载明的是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资料提供、评估报告交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与你和律所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是同一份文件,不要混在一起核对。
三、收费条款:先分清三类钱,再判断能不能风险代理
收费是委托合同里最容易出问题的部分。先做两项区分:
第一,分清钱的项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类是允许出现的。除这三类之外,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尤其是以向司法人员疏通关系为由收费,属于规范明确禁止的情形。
第二,先判断案件能否风险代理,再谈比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第四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征地拆迁纠纷常涉及行政诉讼,如果合同里出现"补偿不到位不收费""按提高的补偿金额提成"这类条款,要先问清楚所依据的委托事项性质。是否属于禁止范围,应当按具体请求事项判断,不同阶段、不同请求可能结论不同,签约前可以要求律所书面说明依据。
在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的前提下,风险代理也有最高收费限制,且按标的额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一个比例;其中"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你主张或申请的金额。任何情况下,律所协商收费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以欺骗、诱导方式促成签约。
费用条款建议写到:各阶段费用金额或计算方式、支付节点、代付费用的垫付与结算方式、案件提前结束时的处理。
四、承办人员、进展汇报与利益冲突
- 写明承办律师姓名,以及团队分工——谁负责开庭、谁负责日常对接;
- 约定重大事项的确认方式,例如和解方案、撤诉、签署协议是否必须经你书面同意;
- 约定进展汇报的频率和方式,避免长期没有反馈;
- 更换承办律师的条件和交接安排;
-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规定,律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签约时可以询问是否已就本案做过利益冲突审查。
五、解除、退费与争议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也就是说,中途更换律师是你的权利,但已发生费用的结算、未完成阶段的退费,需要在合同里提前写清楚:解除条件、通知方式、费用结算口径、材料交接清单。
争议解决方式也要写明。除合同约定的途径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这是公开的常规渠道。
签约前逐项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应当写清的内容 |
|---|---|
| 签约主体 | 律师事务所全称、公章、执业许可信息 |
| 收款主体 | 律所对公账户、发票类型 |
| 委托事项 | 具体阶段、具体请求、是否含谈判与签约 |
| 授权权限 | 是否含和解、签署协议、放弃或变更请求 |
| 承办人员 | 姓名、分工、更换与交接方式 |
| 收费 | 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分列;风险代理的适用性说明 |
| 解除与退费 | 解除条件、结算口径、材料交接 |
| 争议解决 | 约定途径及投诉渠道 |
常见问题
只和律师个人签合同可以吗? 不符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要求,合同主体应为律所。
已经签了合同,能换律师吗? 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同时按合同约定结算已发生的费用、办理材料交接。
合同里没有写风险代理,但口头说"办成再给钱"怎么办? 口头内容与书面不一致时,以书面为准;确有这类安排,要求补充书面条款并说明依据,再签署。
把合同草稿对照上面的清单逐项过一遍,缺失的内容要求书面补充后再签字。对收费方式拿不准的,先确认自己的案件属于哪一类请求事项,再判断计费方式是否被允许。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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