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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赔偿律师咨询:请求人与受损主体不一致时,面谈该带哪些授权及损害材料?

先明确需要准备哪两类材料 请求人与受损主体不一致时,面谈需要带两组材料:一组要说明谁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这项赔偿请求(授权与主体关系材料);另一组要说明损害落在谁身上、数额多少、与哪个行政行为相关(损害归属与损害事实材料)。两组材料要能相互对应,指向同一主体、同一行政行为、同一时间区间。 法律上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先明确需要准备哪两类材料

请求人与受损主体不一致时,面谈需要带两组材料:一组要说明谁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这项赔偿请求(授权与主体关系材料);另一组要说明损害落在谁身上、数额多少、与哪个行政行为相关(损害归属与损害事实材料)。两组材料要能相互对应,指向同一主体、同一行政行为、同一时间区间。

法律上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但“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面谈时要核对的重点,在于损害是否归属于请求人,以及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一、先分清“不一致”属于哪种主体关系

不同关系需要不同的授权材料,材料用途也不同:

  • 委托代理:受损主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赔偿请求。建议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身份证件等)、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建议写明委托事项是否包含提出、变更、放弃赔偿请求,以及是否包含调解、和解、撤回申请等处分性权限,便于面谈时核对权限边界。
  • 同一主体的不同称谓:如名称变更、登记信息调整。建议带登记变更材料,用于说明两个名称指向同一主体,避免赔偿请求被当作另一主体提出。
  • 权利承受、继承等情形:这类关系能否成为赔偿请求的基础,需要结合实体法另行核实,本次资料未涵盖该部分规则。面谈时可先带能证明主体关系的登记资料、生效文书,供律师核对后再确定方向。
  • 多个受损主体、仅部分人提出请求:建议带受损主体清单,说明其余主体是否一并请求、是否另行处理,避免赔偿范围与数额重复计算。

二、损害材料要能对应主体、行为、数额和因果关系

建议按四项分组整理:

  1. 受损主体享有权利的证明:权属凭证、合同、账目、票据等,用于说明受损财产、权益归谁所有。这是解决“请求人与受损主体不一致”问题的关键一环。
  2. 行政行为文书及送达记录:用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与内容,并与损害发生时间对应。
  3. 损害发生与数额的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的现场记录与财物清单,维修或处置票据,评估材料等。数额部分建议保留原始凭证,并附一份汇总表,便于逐项核对。
  4. 已获其他救济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包括“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带齐已领取补偿、补助的凭证,有助于提前判断是否存在重复救济障碍,这类材料在面谈时能显著提高核对效率。

另外,若确实存在取证障碍,建议记录曾向被申请人或有关部门申请调取证据而被拒绝、拖延的经过。这对应第四十四条的但书: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按程序阶段确定请求方式,授权范围随之调整

  •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应当不予赔偿的,作出复议决定时一并驳回赔偿请求;对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一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此时需带主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材料与赔偿请求书。
  • 单独的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可以变更。此时损害数额的证明要求更细。
  • 调解与和解:第七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能够证明撤回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可以调解。基于这些节点,授权委托书中对调解、和解、撤回的权限建议单独列明并明确期限。

面谈属于核对性会谈,上述清单是材料整理建议,具体取舍以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确认为准;拟委托事项的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转载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转载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转载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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