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律师费没有统一价目,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国家规定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报价前应说明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困难的事实、案件所处程序阶段以及需要律师提供的具体服务范围;具体金额需结合材料和委托事项向律所确认。
摘要
- 先判断“能不能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需对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说明法定条件是否具备。
- 律师费通常先确定服务范围,再讨论具体金额;全程代理、单项文书、调解谈判、强制清算申请的工作量不同,报价口径也不同。
- 报价时要把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等实际支出分开核对,避免把“打包价”当成全部诉讼成本。
- 收费项目、付款节点、额外支出和承办事项应写入书面委托合同,口头报价只能作为协商起点。
一、律师费的计算依据:先看委托合同,再看服务内容
公司解散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代理的一类,但法律并没有按“公司解散”这一案由规定统一的律师费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该条同时要求律所和律师依法纳税。由此可以看出,收费应当发生在书面委托关系之中,收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私下收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列明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五)项列明可以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第(六)项列明可以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公司解散诉讼可能同时涉及起诉、调解、清算申请等不同事项,哪些属于本次委托、哪些需要另行约定,会直接影响报价。读者在询价时可以要求律所把服务事项拆开说明:是只做法律咨询,还是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代理一审开庭,抑或延伸到二审、强制清算和清算阶段。服务范围越具体,费用口径越容易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收费金额、地方收费标准和计算比例,应结合当地现行规定和律所报价确认。本文不提供固定金额或统一比例,也不把其他案件的收费当作本案报价。
二、报价前先说明“能不能诉”:主体、持股与法定条件
公司解散之诉不是任何股东都可以随时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报价前,律所通常需要先核对起诉主体是否适格、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以及“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否有事实材料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还列明了公司解散的多种原因,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予以解散。不同解散原因对应的事实材料、诉讼请求和工作量并不相同,报价前应说明公司目前属于哪一种情形,是否已经出现解散事由,是否已经进入清算程序。
| 报价前需要说明的案情 | 与律师费报价的关系 | 可准备的材料(建议核对) |
|---|---|---|
| 公司类型与股东持股比例 | 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主体条件,决定能否提起解散之诉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信息 |
| 经营管理困难的具体事实 | 法院需要判断是否达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事实越复杂,证据整理和庭审工作量越大 | 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通知、表决记录、决议、往来函件、沟通记录 |
| 其他途径解决情况 | 法条要求“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否尝试股权转让、协商回购、调解等,会影响诉讼必要性和代理方案 | 协商记录、调解材料、股权转让沟通记录 |
| 诉讼地位与对方情况 | 是股东起诉公司,还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应诉,是否涉及多名股东、第三人,影响代理难度和出庭次数 | 起诉状或应诉材料、其他股东信息、关联诉讼材料 |
| 程序阶段 | 诉前协商、一审、二审、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组阶段的工作量不同,报价通常需要分阶段说明 | 受理通知书、传票、裁判文书、清算组相关文件 |
三、报价前再说明“走到哪一步”:程序阶段与服务范围
公司解散诉讼可能不是单一程序。法院判决解散后,还可能涉及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该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还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解散之诉”和“强制清算申请”可能是两个相邻但不同的程序阶段。报价前应明确本次委托只覆盖解散诉讼,还是同时包括后续清算申请、清算组阶段的法律服务。
可以把服务范围拆成以下清单,与律所逐项确认:
- 仅提供法律咨询,出具诉讼可行性和方案分析;
- 起草解散公司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意见等单项文书;
- 代理一审全程,包括立案、开庭、调解、领取裁判文书;
- 代理二审,或针对一审裁判结果提供上诉分析;
- 参与股东之间的协商、调解、谈判;
-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代理强制清算申请程序;
- 清算组阶段或公司治理相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 差旅、复印、邮寄、鉴定评估等实际支出是否包含在报价内。
上述事项的工作量差别明显。只起草文书,律所主要投入文本和证据梳理时间;全程代理一审,则涉及立案、开庭、调解、与对方及法院沟通等持续工作;延伸到二审或强制清算,还需要另算阶段和工作量。询价时建议直接问:“这个报价对应哪些服务事项?不包含哪些事项?后续阶段是否另行收费?”
四、费用构成要分开:律师费不等于全部诉讼支出
公司解散诉讼中,委托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不止律师服务费。比较规范的做法是把费用分类列明,分别核对。
| 费用类别 | 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费 | 核对要点 |
|---|---|---|
| 律师服务费 | 是 | 对应哪些服务事项、覆盖哪个程序阶段、付款节点如何安排 |
| 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 | 否 | 按受理法院通知缴纳,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以法院通知为准 |
| 鉴定、评估、审计等费用 | 否 | 是否确有必要、由哪一方申请、费用如何垫付和结算 |
| 差旅、复印、邮寄等实际支出 | 否 | 委托合同约定实报实销还是包含在服务费内 |
如果委托人希望由公司或对方股东承担律师费,需要单独核对实体法依据、支出凭证和必要性,不能仅凭委托合同约定就认为对方应当负担。委托合同证明的是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服务关系和收费约定,不能自动证明对方负有承担律师费的义务。涉及律师费转由对方承担的请求,建议在起诉前单独评估法律依据,并保留付款凭证、发票和委托合同。
五、行动清单:把报价问清楚再签约
- 准备主体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公司类型和股东表决权比例。
- 梳理解散事由:说明公司目前是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还是拟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提起解散之诉。
- 整理经营困难和其他途径材料: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表决情况、协商记录、调解材料、股权转让沟通记录。
- 明确程序阶段:目前是诉前、一审、二审,还是已经进入清算或强制清算申请阶段。
- 列出服务范围:只咨询、单项文书、一审全程、二审、调解、强制清算申请,逐项勾选。
- 要求分项报价:律师服务费、差旅等实际支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分别列明,询问付款节点和后续阶段收费方式。
- 书面确认:在委托合同中写清承办律师、服务事项、程序阶段、费用构成、额外收费条件和付款安排。
- 保留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委托合同、服务事项变更记录一并保存,便于后续核对。
以上清单是准备和询问建议,不替代针对具体公司材料作出的个案法律判断。公司解散诉讼涉及股东资格、公司治理和清算程序,事实材料不同,代理方案和费用口径也会不同。
常见问题
H3:公司解散诉讼律师费有没有统一标准?
没有看到适用于所有公司解散诉讼的统一金额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具体收费需结合服务范围、程序阶段和工作量,由律所在委托前说明,并以书面合同确认。
H3:报价前只提供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够不够?
通常不够。营业执照和章程可以说明公司主体和治理结构,但报价还需要了解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起诉条件、经营管理困难的具体表现、是否尝试过其他解决途径,以及案件目前处于诉前还是一审阶段。材料越完整,律所越能判断工作量。
H3:只委托起草起诉状,不委托开庭,费用怎么谈?
可以把服务范围限定为单项文书起草,并在合同中写清是否包含证据清单、代理意见、立案指导等配套事项。只委托文书起草与全程代理的工作量不同,费用构成也不同;同时要约定后续如果追加一审代理、二审代理或强制清算申请,是否另行收费、按什么口径收费。
H3:公司解散诉讼和申请强制清算,律师费可以合并报吗?
可以协商,但建议分别列明服务内容和费用。公司解散诉讼解决的是公司是否应予解散;强制清算申请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清算组组成和法院指定清算组程序。两个阶段的工作事项不同,合并报价时应写清各自覆盖的范围,避免后续对“是否包含清算阶段”产生争议。
H3:律师费可以让公司或者对方股东承担吗?
这需要单独核对实体法依据和具体请求,不能仅凭委托合同约定得出确定结论。委托合同证明的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费关系;如果希望在诉讼中主张由公司或对方股东承担律师费,应准备付款凭证、发票、委托合同以及证明必要性的材料,并结合相应法律依据判断。
H3:咨询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建议先准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经营困难的相关沟通记录、其他途径协商材料,以及案件目前的受理通知书、传票或裁判文书。即使材料尚未齐全,也可以先说明公司类型、持股比例、程序阶段和希望委托的服务范围,便于律所判断下一步需要补充什么。
依据与适用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版本为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北京市司法局,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067c072db6ef4679a2e0180996be4cf8.html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业务资料(发布方提供)中关于收费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的说明。该资料为机构业务资料,具体承办事项和收费仍以委托前确认为准。
如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持股比例、程序阶段和服务范围核对报价口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8252;该公司商事相关委托沟通按现有资料适用于北京、天津、河北范围,具体承办和收费以委托前确认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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