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按证明对象分开核对,再处理冲突
在律师委托环节遇到村集体表决材料与个人签约材料内容不一致,需要先分清两份材料各自要证明的事项,不宜简单认定其中一份优先。个人签约材料对应的是被征收人本人对自身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权益的处分意思,核对重点是签署人身份、签署时间、原件形式、授权来源以及补偿项目和数额是否与本人权益对应;村集体表决材料对应的是集体层面的决策事项,核对重点是表决事项范围、参与表决主体、同意比例所依据的规则,以及表决内容是否涉及该个人的具体权益。两份材料指向同一处分事项而内容冲突时,先固定各自的待证事实,再判断哪一份能够支撑拟委托律师处理的具体争议。
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个人签约材料。**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也由省级制定。据此,个人签约材料中涉及房屋、附着物、青苗补偿的部分,核对对象是所有权人本人及其真实意思;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的部分,还要结合省级分配办法核对,不能仅凭个人签字确认分配比例。
村集体表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条直接适用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并非征收补偿协议的表决程序。因此,村集体表决材料能够核对的是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决策是否经过相应表决;征收补偿环节中集体表决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省级分配办法和当地公开的征收文件。
公开渠道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将土地征收列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核对,用来判断个人签约材料和村集体表决材料各自对应的是哪一个征收环节。
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委托准备
建议先列出拟委托律师解决的具体事项,例如个人房屋补偿数额争议、附着物认定争议,或者集体分配方案争议,再按事项归入对应材料。对同一事项,建议比对签署主体是否同一、形成时间先后、原件来源、所涉地块和数额是否一致;村集体表决材料还应核对表决事项是否涵盖该个人的权益,以及同意比例的计算基数。两份材料冲突时,可以就冲突点向征收实施单位、村集体申请查阅或说明,并保留书面往来记录。上述比对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当然决定材料效力。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梳理、信息公开申请、协商谈判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在律师服务费中混同。委托前建议将材料清单、争议事项和拟议工作范围写入书面约定,便于核对服务边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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