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答复材料不对应,复核工作的重点在于把“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答复—证据依据”三者逐项对齐。可以写入委托范围的,通常包括调阅并复制答复材料、逐项比对请求与答复、核对举证责任与证据清单、核对补正与期限节点,以及为听取意见、听证准备书面意见。具体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宜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列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本身不收取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另一层费用,需单独约定。
一、材料不对应时,复核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一条给出了“答复”与“证据、依据、其他材料”的三层结构,复核可以按这三层分别核对:答复是否逐项回应了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是否对应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依据是否为作出该行为时有效的规范。
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查阅、复制答复材料因此是复核工作的起点,也是可以明确写入委托范围的事项。
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样影响比对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该条同时列明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三种情形,包括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复核时可以按这一分工,区分哪些事项应由被申请人举证、哪些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再判断答复材料中的缺项属于哪一类。
二、可以协商纳入委托范围的工作
结合上述条文,以下工作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调阅与复制。依据第四十七条,代为申请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整理成对照清单。
- 逐项比对。将复议请求、事实理由与答复内容逐条对应,标出未回应、答非所问、依据缺附的具体条目。
- 证据与依据核对。依据第四十四条,核对被申请人举证是否覆盖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申请人一侧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 补正与期限节点核对。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据此可以核对补正通知载明的事项与已提交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 听取意见与听证准备。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据此可以准备比对说明和书面意见,是否纳入委托需在合同中写明。
- 咨询意见阶段的说明核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报请签发决定时应当附具咨询意见并说明采纳情况,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此项属于复议机关内部程序,委托人可以关注,是否列入委托事项由双方约定。
三、费用边界与核对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条划定的是复议机关一端的费用,律师服务费、复制材料的工本支出等另行计算。本次资料未提供济南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无法给出金额或报价区间;委托前宜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收费方案,写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及是否包含查阅复制、听证、补充材料等环节,避免把不同工作合并成一项计价。
核对顺序上,建议先确认委托合同记载的服务项目,再调取答复材料形成对照清单,最后按第四十四条的分工核对证据与依据。材料涉及不同程序日期的,按各自节点分别记录,便于判断答复与申请是否在同一事项上对应。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了解微媒析法的阅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