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无法与拆除通知上的日期对应时,需要补的核心不是“再拍一张现场照片”,而是能独立固定“拆除行为实际发生在哪一天”的其他证据。实践中较为稳妥的顺序是:先取行政机关自己形成并送达的书证(拆除通知原件、送达回证、签收或邮寄记录),再固定照片的原始电子文件与拍摄设备原始载体,最后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报警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相互印证。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方补充材料的作用是补强自己的主张,并不因此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
一、先分清照片缺时间属于哪类证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且“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现场照片通常归入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缺少拍摄时间并不当然否定其作用,但需要其他证据与它形成时间上的对应关系。
同一部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拆除通知的作出时间、送达时间、拆除实施时间,本来就属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说明的事项。因此补充材料的重点,是让“通知日期”与“实际拆除日期”这两条时间线能够被同一份材料串起来。
二、按优先顺序补哪几份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的取得方式 |
|---|---|---|
| 拆除通知原件及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单 | 通知作出与送达的具体日期,送达对象是否为本户 | 向作出机关申请查阅、复制;保留信封、快递单号 |
| 照片的原始电子文件与拍摄设备 | 文件属性的拍摄时间、地点信息,是否经修改 | 保留原始存储介质,不裁剪、不转存压缩 |
|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 执法或勘验当日对现场状况的记载 | 结合后续程序申请查阅案卷材料 |
| 报警接警记录、通话记录 | 拆除当日的报警时间与处置情况 | 由本人向接警单位申请查询 |
| 证人证言 | 拆除发生的具体日期与现场情形 | 由证人自行书写并签名,注明联系方式 |
对照片本身,建议同时保留原始载体与导出件:原始载体用于核对文件属性,导出件用于提交。若照片系他人拍摄,建议由拍摄人出具书面说明,写明拍摄时间、地点、设备与拍摄人身份,这属于证人证言与电子数据的组合使用,而不是单独依赖一张图片。
三、委托律师阶段可以做什么、费用如何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属于可以被委托的人员范围;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因此,把“证据梳理与补充取证”列入委托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是委托前可以明确的内容。
收费方面,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项目与金额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之外是否还涉及其他费用,资料未涉及,需要在合同中单独确认,不宜按统一价格预估。
如果后续需要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固定可能灭失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中及起诉前的证据保全申请,可作为理解保全思路的参照;行政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条件与管辖,需另行核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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