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前至少要问清四件事:钱怎么算、由谁收、谁来做、做到哪一步。按本次查阅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统一收取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费用口径与承办安排都应写进书面文件,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承诺上。
摘要
- 支出先拆成三类: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均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 价格不只看总数,要看计费基数、分档方式、各阶段是否另计、中止或撤诉时如何结算。
- 承办安排要写明主办律师、团队分工、出庭人员、汇报节点以及更换承办人的机制。
- 合同、授权委托书、合法票据三项书面材料齐备后再付款,付款账户应为律所账户。
一、先把支出分成三类,再谈价格
判断:委托前应要求对方把全部支出按性质分类列明,而不是只给一个“打包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这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这条规则给出两个可执行的动作:付款对象只能是律师事务所;收费名目限于三类。遇到“活动费”“协调费”“关系费”之类的名目,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说明收取依据。
同一文件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核对方法很直接:付款前确认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发票由谁开具;付款后核对票据抬头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没有书面合同、款项不进律所账户,本身就不符合这条规定的流程要求。
二、价格之外,更要问清计算口径
判断:同样的总金额,计算口径不同,实际负担可能差别很大。
需要问清的具体问题包括:计费基数是争议本金,还是包含利息、违约金;请求有多项时是否分别计算;一审、二审、执行、再审是否分别计费;案件中止、撤诉、调解结案时如何结算;计时收费的计时单位与记录方式;是否预收,预收部分如何结算。可以要求律师把计算公式写进合同,而不是只写“按标的比例收取”。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查阅的资料收录的是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则,没有收录具体收费比例、分档标准和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文不给出任何数字。这部分必须按案件类型核对适用的收费规定和所在地文件,并在合同中写明。
涉及跨地域服务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就是说,“按哪一地标准收费”属于可以协商并应当写入合同的事项,不宜默认接受。
三、协商过程本身也有规则
判断:收费谈得是否规范,不只看价格高低,也看对方怎么谈。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这一项给出的判断信号很直接:如果对方以“与办案机关有关系”“能打招呼”作为收费理由,或者提出签两份金额不同的合同,都应当停止协商。规范的做法是把服务内容、工作量、收费依据逐项讲清楚。
四、承办安排:谁来做、做到哪一步
判断: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具体工作由承办律师完成,所以承办人必须写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与金融类事项相关的包括: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委托前先确认自己的事项属于哪一类,再判断对方是否有对应的承办经验,比看头衔更实际。
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权限来自授权委托书,因此授权范围要逐项写明:是否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是否包括进行和解、签署调解协议,是否包括代收款项。授权越具体,越不容易出现“律师做的不是我想要的”这类争议。
关于更换承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委托前可以据此问清:承办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时由谁接替、如何交接、已收费用如何按已完成工作结算。这些属于合同约定事项,法律没有给出统一答案。
还需提醒:宣传材料中的“著名”“资深”“金牌”等描述属于宣传用语,不能替代对执业机构、执业证和实际承办人的核对。可以要求当面确认承办律师姓名与执业机构,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
五、签约前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怎么问 | 应看到的书面材料 |
|---|---|---|
| 委托主体 | 合同与律所签,还是与个人签 | 加盖律所印章的委托合同 |
| 承办安排 | 谁主办、谁协办、谁出庭、多久汇报一次 | 合同中列明承办律师与汇报节点 |
| 服务范围 | 包含哪些阶段、哪些事项、成果形式 | 服务范围条款 |
| 费用构成 | 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分别是多少 | 费用明细清单 |
| 计算口径 | 基数、分档、阶段是否另计、中止如何结算 | 计算公式与结算条款 |
| 付款与票据 | 收款账户、票据类型、开具时间 | 律所账户信息、合法票据 |
| 授权范围 | 是否含和解、调解、代收款项 | 逐项填写的授权委托书 |
| 变更与终止 | 更换承办人、解除委托如何处理费用 | 合同对应条款 |
六、可以直接照着做的准备清单
- 把事项写成一段事实说明:时间、主体、金额、已经发生的程序、目前的时间节点。
- 整理材料目录:合同、转账凭证、往来函件、通知文书、已有的裁判或仲裁文书。
- 列出想问的问题,按“费用—承办—进度—变更”排序,要求书面答复或写入合同。
- 付款前核对三件事:合同主体是否为律所、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合法。
- 保存全套材料:合同、授权委托书、票据、邮件与聊天记录。
- 经济困难的,先了解公共渠道:《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常见问题
律师要求把钱打到个人账户,可以吗?
不建议这样操作。《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类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九项要求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收取律师服务费。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改为向律所账户付款并索取票据,同时保留原有转账记录。
差旅费需要先付吗?
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可以收取的三类费用之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是否预收、按什么标准预收、结余如何退还、凭据如何提供,属于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可以要求写明预收金额的计算依据和结算方式,并在结案时提供明细。
案件中途换律师,前面的费用能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费用则需按合同约定和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本次查阅的资料没有给出统一的退费规则,不能给出确定结论。建议签约时就把“中途解除如何结算”写进合同。
风险代理能不能用?
风险代理是收费方式的一种安排,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密切相关。本次查阅的资料没有收录风险代理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比例限制,无法给出确定结论。可以要求律师说明拟采用的收费方式是否符合该类案件的收费规定,并把计算方式与支付条件写入合同。
律所不在本地,收费按哪里的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这属于可以协商的事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选用哪一地标准。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使用以下公开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公开页面 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来源同上。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第九项,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说明:本文为一般规则说明与核对方法,不针对具体案件,也未经过针对个案的律师审核。资料未收录具体收费金额、比例标准与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实际适用需按案件类型和所在地文件核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如需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对费用构成与承办安排,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在北京,金融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与承接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咨询电话:4009008252。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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