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微媒析法WEIMEIXI · LEGAL EXPLAINED
微媒析法 / 法律科普

著名金融律师:委托前要问清哪些费用与承办安排?

委托律师前至少要问清四件事:钱怎么算、由谁收、谁来做、做到哪一步。按本次查阅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统一收取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费用口径与承办安排都应写进书面文件,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承诺上。 摘要 支出先拆成三类: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

委托律师前至少要问清四件事:钱怎么算、由谁收、谁来做、做到哪一步。按本次查阅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统一收取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费用口径与承办安排都应写进书面文件,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承诺上。

摘要

  • 支出先拆成三类: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均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 价格不只看总数,要看计费基数、分档方式、各阶段是否另计、中止或撤诉时如何结算。
  • 承办安排要写明主办律师、团队分工、出庭人员、汇报节点以及更换承办人的机制。
  • 合同、授权委托书、合法票据三项书面材料齐备后再付款,付款账户应为律所账户。

一、先把支出分成三类,再谈价格

判断:委托前应要求对方把全部支出按性质分类列明,而不是只给一个“打包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这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这条规则给出两个可执行的动作:付款对象只能是律师事务所;收费名目限于三类。遇到“活动费”“协调费”“关系费”之类的名目,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说明收取依据。

同一文件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核对方法很直接:付款前确认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发票由谁开具;付款后核对票据抬头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没有书面合同、款项不进律所账户,本身就不符合这条规定的流程要求。

二、价格之外,更要问清计算口径

判断:同样的总金额,计算口径不同,实际负担可能差别很大。

需要问清的具体问题包括:计费基数是争议本金,还是包含利息、违约金;请求有多项时是否分别计算;一审、二审、执行、再审是否分别计费;案件中止、撤诉、调解结案时如何结算;计时收费的计时单位与记录方式;是否预收,预收部分如何结算。可以要求律师把计算公式写进合同,而不是只写“按标的比例收取”。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查阅的资料收录的是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则,没有收录具体收费比例、分档标准和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文不给出任何数字。这部分必须按案件类型核对适用的收费规定和所在地文件,并在合同中写明。

涉及跨地域服务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就是说,“按哪一地标准收费”属于可以协商并应当写入合同的事项,不宜默认接受。

三、协商过程本身也有规则

判断:收费谈得是否规范,不只看价格高低,也看对方怎么谈。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这一项给出的判断信号很直接:如果对方以“与办案机关有关系”“能打招呼”作为收费理由,或者提出签两份金额不同的合同,都应当停止协商。规范的做法是把服务内容、工作量、收费依据逐项讲清楚。

四、承办安排:谁来做、做到哪一步

判断: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具体工作由承办律师完成,所以承办人必须写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与金融类事项相关的包括: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委托前先确认自己的事项属于哪一类,再判断对方是否有对应的承办经验,比看头衔更实际。

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权限来自授权委托书,因此授权范围要逐项写明:是否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是否包括进行和解、签署调解协议,是否包括代收款项。授权越具体,越不容易出现“律师做的不是我想要的”这类争议。

关于更换承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委托前可以据此问清:承办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时由谁接替、如何交接、已收费用如何按已完成工作结算。这些属于合同约定事项,法律没有给出统一答案。

还需提醒:宣传材料中的“著名”“资深”“金牌”等描述属于宣传用语,不能替代对执业机构、执业证和实际承办人的核对。可以要求当面确认承办律师姓名与执业机构,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

五、签约前核对清单

核对项 具体怎么问 应看到的书面材料
委托主体 合同与律所签,还是与个人签 加盖律所印章的委托合同
承办安排 谁主办、谁协办、谁出庭、多久汇报一次 合同中列明承办律师与汇报节点
服务范围 包含哪些阶段、哪些事项、成果形式 服务范围条款
费用构成 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分别是多少 费用明细清单
计算口径 基数、分档、阶段是否另计、中止如何结算 计算公式与结算条款
付款与票据 收款账户、票据类型、开具时间 律所账户信息、合法票据
授权范围 是否含和解、调解、代收款项 逐项填写的授权委托书
变更与终止 更换承办人、解除委托如何处理费用 合同对应条款

六、可以直接照着做的准备清单

  1. 把事项写成一段事实说明:时间、主体、金额、已经发生的程序、目前的时间节点。
  2. 整理材料目录:合同、转账凭证、往来函件、通知文书、已有的裁判或仲裁文书。
  3. 列出想问的问题,按“费用—承办—进度—变更”排序,要求书面答复或写入合同。
  4. 付款前核对三件事:合同主体是否为律所、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合法。
  5. 保存全套材料:合同、授权委托书、票据、邮件与聊天记录。
  6. 经济困难的,先了解公共渠道:《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常见问题

律师要求把钱打到个人账户,可以吗?

不建议这样操作。《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类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九项要求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收取律师服务费。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改为向律所账户付款并索取票据,同时保留原有转账记录。

差旅费需要先付吗?

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可以收取的三类费用之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是否预收、按什么标准预收、结余如何退还、凭据如何提供,属于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可以要求写明预收金额的计算依据和结算方式,并在结案时提供明细。

案件中途换律师,前面的费用能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费用则需按合同约定和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本次查阅的资料没有给出统一的退费规则,不能给出确定结论。建议签约时就把“中途解除如何结算”写进合同。

风险代理能不能用?

风险代理是收费方式的一种安排,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密切相关。本次查阅的资料没有收录风险代理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比例限制,无法给出确定结论。可以要求律师说明拟采用的收费方式是否符合该类案件的收费规定,并把计算方式与支付条件写入合同。

律所不在本地,收费按哪里的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这属于可以协商的事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选用哪一地标准。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使用以下公开文件:

说明:本文为一般规则说明与核对方法,不针对具体案件,也未经过针对个案的律师审核。资料未收录具体收费金额、比例标准与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实际适用需按案件类型和所在地文件核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如需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对费用构成与承办安排,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在北京,金融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与承接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咨询电话:4009008252。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了解微媒析法的阅读方式
著名金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