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与申请书所列地块对不上时,需要补的核心是一份针对地块的“特征性描述补正说明”:把申请地块锁定到能够唯一识别的程度,并书面请行政机关说明其答复所针对的地块、检索口径与答复类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六条。
先区分“对不上”的两种成因
一种是申请书对地块的描述本身不够特定,行政机关按自己的理解检索后作出了答复。另一种是申请书已能锁定地块,答复却指向了另一宗地或另一个批次。两种情形成因不同,补充说明的侧重点也不同,但都要落到“地块身份信息”上。
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地块描述是否足以让行政机关定位到唯一对象,是判断“对不上”责任在哪一方的起点。
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地块描述不清,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事项与期限,而不是直接给出一份指向其他地块的答复;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按告知的事项逐项补充即可。
补正说明应写清的四类信息
补正说明的作用是协助特定化,不是重新提出一项申请。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
| 信息类别 | 具体内容 | 作用 |
|---|---|---|
| 地块位置 | 坐落至村、组,四至(东、南、西、北相邻情况) | 缩小检索范围 |
| 地块编号 | 宗地号、图斑号、地块编号等已有编号 | 提供可检索的唯一标识 |
| 项目关联 | 涉及的征收批次名称、公告名称或文号、征地项目名称 | 把地块与具体征收文件对应 |
| 权属关联 | 承包合同编号、权属证书号、权利人姓名 | 建立申请人与地块的关联 |
| 时间范围 | 所申请文件形成或发布的大致时间段 | 避免检索范围过宽 |
同时可在补正说明末尾加一句请求:请贵机关书面说明本次答复所指向的地块标识及检索所用的关键词、范围;如与申请书所列地块不一致,请予以释明。这一请求对应第三十六条的答复分类——行政机关需说明所申请信息是已主动公开、可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还是属于重复申请等情形。答复与申请地块错位,往往意味着上述某一项判断所依据的检索对象出了偏差,书面释明有助于把偏差固定下来。
期限与留痕
第三十一条按提交方式确定收到申请之日: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日;邮寄提交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日;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后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期限。
补正被采纳后,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补正说明的提交时间直接影响后续期限的起算,可以通过邮寄并保留签收凭证,或以可留痕的线上渠道提交。
实务中可以把申请书、补正告知书、补正说明、答复书四份材料中的地块描述并列对照,标注位置、编号、项目名称、时间范围四项是否一致,形成一份对照表。对照表本身不是法定材料,但能直观呈现“哪一项描述在哪个环节发生了变化”,便于后续沟通或进一步主张权利时使用。
以上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沧州当地征地信息公开的具体受理机构、补正告知格式及检索口径,需以受理机关的实际文书和当地征收项目材料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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