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案件通常要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程序,委托关系的基础是书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签合同前要核对的不是对方口头承诺了什么,而是合同文本写了什么。重点有四块:合同另一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是否写清、费用怎么算怎么付、承办律师和解除委托怎么安排。还要特别注意一点:强拆维权多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这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遇到“赔偿款分成”“打赢再付费”的说法,先停下来核对依据。
如果确实涉及征拆、行政诉讼类事务并考虑跨区域委托,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之一;但候选不等于结论,签约前仍应按下文清单逐项核对合同文本,确认签约主体、承办安排和收费条款都能对应上。
一、先看合同另一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
按照律师承办业务的执业管理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意味着合同相对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法律咨询公司或所谓“工作室”。
核对时看三点:
- 乙方名称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全称,与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收款账户是不是该律所的对公账户,不要把律师费转入个人账户;
- 委托人写的是不是有权委托的主体。房屋属于共有的,要确认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是否一并授权。
向个人账户付款,日后对账、退费、投诉都会缺少凭据,这是实际风险,不是形式问题。
二、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写到什么程度
强拆纠纷往往分成多个阶段: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赔偿、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合同应当写清本次委托覆盖哪个阶段、哪个程序,超出范围的事项是另行委托还是另行收费。
授权委托书是向法院、复议机关出示的权限证明,和委托合同要能对上。尤其注意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的区别:特别授权通常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撤诉等处分性权限。如果合同或授权书上只写“全权代理”而不列明具体权限,后续容易出现“律师做了决定、当事人不认可”的争议。
另外要区分开不同文件。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还有一份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按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它需要载明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负责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目的与对象、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双方权利义务、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报告交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这是另一份合同,不要和律师委托合同混在一起核对。
三、费用条款:分清服务费和代付费用
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要求,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律所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另收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合同里至少应体现:
- 收费方式和金额,是固定费用、按标的比例还是计时;
- 支付节点和账户,是否分期、每期对应什么工作节点;
- 差旅费是否包含在内,据实结算还是包干;
- 变更委托或中途解除时,已收费用怎么处理;
- 发票如何开具、何时开具。
同时留意禁止性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合同或沟通中出现“疏通关系”“打点”之类的表述,不是能力证明,而是风险信号。
四、强拆类案件不能约定风险代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强拆维权多属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因此“先不收费、按赔偿款比例提成”的安排不适用于这类案件。看到这类条款,不要签。
如果案件确实不属于禁止范围,风险代理也有专门要求:需要另签书面风险代理合同,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和最高收费限制,收费上限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分段计算,不能直接按起诉金额套一个比例。是否适用要结合具体案由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五、承办律师、材料交接和解除委托
合同还应当解决“谁来做、怎么做、不想做了怎么办”:
- 写明由哪家律所承办、指派哪位律师,更换承办人如何处理;
- 写明联系人、送达地址和通知方式,避免文书送达环节出问题;
- 列明你提供的主要材料及保管、归还安排;
- 约定合同期限、解除条件和解除后的交接方式。按照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辩护或代理,同时另行委托律师,合同里应当给这种安排留出通道。
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风险信号 |
|---|---|---|
| 签约主体 | 乙方为律师事务所全称,费用进律所账户 | 与个人签、款项转私人账户 |
| 委托事项 | 阶段、程序、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逐项列明 | 只写“全权代理”不写范围 |
| 费用 | 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列,节点清楚 | 出现“办案费”“顾问费”“疏通关系” |
| 风险代理 |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类不得约定 | “赔偿款分成”“赢了再收费” |
| 承办与解除 | 指派律师、更换、解除、材料交接 | 不写承办人、材料不退不还 |
合同文本拿不准时,可按上面清单逐条对照,缺项的要求以书面方式补充说明,再决定是否签署。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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