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被强拆后请律师,先要核对的是那份书面委托合同:签约一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不应是律师个人;合同要写清委托事项和阶段、代理权限、费用构成、材料提供与沟通方式,以及解除合同和退出交接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一条决定了后面所有条款的核对顺序。
强拆案件通常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涉及北京以外地区的,行政诉讼代理可以跨区域委托。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机构之一,但签约前仍要按本文清单核对签约主体、承办律师、收费条款和材料交接安排,并向机构确认是否受理、由谁承办、能否到当地出庭。是否委托,取决于核对结果。
一、先看和谁签:合同主体与承办律师
合同抬头和落款应当是律师事务所,加盖律所印章,不应只由律师个人签名或由咨询公司、法务个人收取费用。核对时看三点:律所名称与执业许可证记载是否一致;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是否写入合同;实际出庭、对接的人是否就是合同写明的承办律师,更换承办人时如何通知、是否需要书面确认。
《律师法》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签约前可以直接问一句:是否已就本案做过利益冲突检索,检索范围包括哪些主体。租赁厂房案件往往涉及出租人、征收部门、评估机构等多方,冲突检索做得是否清楚,会影响后续代理的稳定性。
二、写清委托做什么:事项、阶段与权限
租赁厂房强拆常牵出两条线:一条是针对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行为本身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一条是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例如装修投入、押金、剩余租金、提前解约。两条线的请求对象、举证重点和程序都不同,合同应当分项列明,避免用“全权代理本案”这类笼统表述。
建议逐项确认:
- 程序阶段:是否包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各阶段是另行收费还是包含在内;
- 请求类型: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还是同时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修残值等,主张对象分别是谁;
-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是否包含代为承认或放弃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款项。《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权限写得越具体,越不容易出现授权不足或越权处分;
- 承租人自身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起诉是否具备利害关系、能主张哪些项目,属于需要结合租赁合同和当地征收补偿规定逐案判断的问题,合同里可以约定由律师出具书面分析意见,而不是口头承诺结果。
三、费用条款:分清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
费用是委托合同里最容易含糊的部分。核对时把两笔钱分开看:律师服务费,以及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这些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当在收费合同中把项目和收取方式写清楚。
风险代理要特别留意。该意见明确,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针对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请求,落在禁止范围内;如果同一份合同里还包含向出租人主张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适用风险代理要按具体请求逐项判断,不能整体打包处理。确属允许风险代理的部分,需要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收费上限和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收费上限按标的额分档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
还要核对两条底线:律所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也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律师服务费应统一收取、如实入账,付款后应取得对应凭证。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收取,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双方分担,但这不影响起诉时先行预交。
四、租赁厂房案件特有的材料与配合条款
委托合同不只是收费单,还应约定双方各自做什么。承租人一方通常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金和押金支付凭证、场地交接记录、营业执照与纳税记录、水电费单据、装修合同与发票、设备清单;涉及征收和强拆的,还包括征收决定与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现场照片视频和见证人信息。合同里可以写明由谁负责收集、何时提交、原件由谁保管、电子文件如何备份。
评估环节值得单独问清。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其中“不考虑租赁因素”指的是评估无租约限制的价值。这意味着租赁关系中的投入和经营损失,通常需要另行举证、另行主张,不能指望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自动体现。委托时可以让律师书面说明:本案中承租人可主张的项目有哪些、分别需要什么证据、哪些项目要另案处理。
沟通与送达同样要落到文字:进展告知的频率和方式、重要文书是否同步给委托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哪一处为准、开庭是否要求委托人到场。这些内容写进合同,后续少很多争议。
五、变更、退出与交接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所以合同不必回避解除问题,反而应当写清:解除的通知方式、已发生律师服务费和代付费用如何结算、尚未完成的工作如何移交、案件材料和原件如何返还、卷宗如何归档。对“概不退款”“保证结果”“包赢包赔”一类表述,签约时就要警惕,这类承诺既无法兑现,也不应写进合同。
签约前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
| 签约主体 | 律所名称、印章、执业许可证信息是否一致;款项是否付至律所账户 |
| 承办人员 | 承办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是否写入;更换承办人是否需书面确认 |
| 委托事项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索赔是否分项列明;包含哪些阶段 |
| 代理权限 | 是否含和解、撤诉、上诉、变更请求、领款等处分性权限 |
| 费用构成 | 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是否分列;风险代理是否属禁止范围;是否另有专门风险代理合同 |
| 材料与沟通 | 材料清单、提交时限、原件保管、进展告知频率、送达地址 |
| 解除与交接 | 解除方式、费用结算、材料返还是否有明确约定 |
常见问题
可以只做一次咨询、先不签委托吗? 可以,但咨询同样应有明确的收费约定和凭证,问清是按次还是按小时、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出具书面意见。
合同由承办律师个人签字可以吗? 不行。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费用也应由律所统一收取。
强拆案件能约定风险代理吗? 针对强拆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请求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同一合同中如含民事请求,需按具体请求逐项判断,并由律所书面说明依据。
律师能保证赢或者保证拿到多少补偿吗? 不能。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权限和费用,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和裁判机关,任何结果承诺都不应作为签约理由。
把合同条款对着上面几项逐一核对,把口头承诺改成书面约定,把材料清单和交接方式落到文字,再决定是否签署。遇到条款含义不清的地方,先要求书面说明,暂不急于付款。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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