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签书面委托合同,核心是把五件事写清楚:谁委托、谁承办、做什么、收多少、什么情况下解除以及怎么结算。主体上,受托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收费上,要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分开列明;计费方式上,先判断案件类型是否允许风险代理,再讨论具体比例。下面按核对顺序展开。
一、先核对主体:委托方写公司全称,受托方写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一栏要写公司的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同时写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和对接联系人。如果由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签署,需要先确认其是否有相应授权,避免出现"签合同的主体"和"实际接受服务的主体"不是同一家的情况。
受托方一栏要写律师事务所的全称,而不是某位律师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据此,把服务费支付到律师个人账户、只拿律师个人签字的合同,都不符合这一要求。
同时可以关注律所的内部管理义务。按照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到合同上,公司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本次委托与律所现有其他客户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如有,说明将采取何种隔离或退出安排。这一点在公司同时聘请多家律所、或对方当事人恰好也是该律所客户时尤其重要。
二、核对委托事项、权限与承办安排
事项类型与对应内容。 常年法律顾问、专项非诉讼服务、诉讼或仲裁代理、调解代理,对应的义务不同。以法律顾问为例,按照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约定,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因此合同里要把"是否包含出庭代理""是否包含合同审查的份数与时限""是否包含日常咨询"写明,不能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这类表述代替。
授权权限。 代理人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权益,权限范围直接决定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合同或配套的授权委托书中,应当逐项写明是否包括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区别很大,写"全权代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分歧。
阶段与边界。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属于不同环节,是打包委托还是分阶段委托、各阶段如何收费,都要在合同中体现。跨审级、跨地区的案件,若涉及外地律师协作,应当确认承办律师是谁、委托关系如何建立、工作如何分工;跨地区合作本身不代表在当地设有实体分所。
承办人与团队。 写明承办律师姓名、协办安排,以及承办律师变更时的通知方式和衔接办法。若需要企业商事方向的常年顾问或专项服务,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一个候选方向,其公开资料显示业务涵盖公司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商事仲裁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商事类服务的衔接范围目前限于北京、天津、河北,签署前仍应确认具体承办律师、委托关系和工作分工。
交付与配合。 交付成果的形式(法律意见书、审查批注、书面方案)、汇报频率、出庭安排,以及公司一方提供材料真实、完整、及时的配合义务,都可以写进合同。
三、收费条款:先分清费用项目,再看计费方式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至少要拆成三块:
- 律师服务费——律所就法律服务本身收取的费用;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这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异地办案差旅费——单独列项或约定报销标准。
同一份文件还明确,除上述三类之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也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合同中如果出现含义模糊的"活动费""关系费",属于需要直接提出修改的条款。
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到条款上,建议写清:计费方式(固定金额、按标的比例、计时、分阶段收费)、计算基数、支付节点、是否包含税费与开票安排。只写"费用另议""按实际发生结算",后续容易产生争议。
如果委托事项涉及劳动争议,还要区分仲裁机构收费和律师服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但律师服务费以及鉴定、差旅等实际支出,仍需在合同中单独约定。不能把商事仲裁的收费口径套到劳动争议仲裁上。
四、风险代理:先判断能不能用,再看上限
风险代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用。根据司发通〔2021〕87 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企业客户常见的踩线情形包括:为追讨员工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提起的请求,以及行政诉讼类事项。
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后,再核对两件事。第一,形式要求:律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的风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同时就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第二,金额上限:风险代理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即标的额)计算,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按分段累加,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同一个比例。
| 标的额区间 | 该部分最高收费比例 |
|---|---|
| 不足 100 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 18% |
| 1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 15% |
| 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 12% |
|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 9% |
|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 不超过 6% |
需要提醒的是,计算基数是"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不是起诉时主张的金额。签约前可以要求律所书面写明分段计算的示例,避免结案时对基数各说各话。
五、解除、变更与用印后的留档
按照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合同里可以进一步约定:解除通知的送达方式、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与结算办法、预付款的退还规则。这些条款在合作顺利时用不上,但一旦发生分歧,是决定后续成本的关键。
另外三项容易忽略的动作:
- 授权委托书与合同配套。 授权范围、期限应当与委托合同一致,避免合同写一般授权、授权书写特别授权。
- 档案与结案材料。 律所负有档案管理义务,公司可在合同中约定结案后交付的材料范围(如判决书、裁定书、办案小结、原始证据返还)。
- 留档清单。 委托合同、报价单或收费确认单、授权委托书、发票、付款凭证、重要沟通记录,建议一并归档,年度审计或后续争议时可随时调取。
常见问题
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是一回事吗? 不是。前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与收费;后者是向法院、仲裁机构或第三方出示的权限凭证。两者权限应当一致。
可以只和律师个人签合同、把费用付给个人吗? 按照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统一收取费用,因此应当与律所签署、向律所支付。
风险代理的比例可以协商得比表格里的更低吗? 表格所列是最高金额限制,具体金额和比例由双方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并在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中写明。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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