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批要求与业务合同约定出现不一致时,企业需要优先核对三类材料:合同及全部附件中是否存在把内部制度并入合同的表述;内部制度本身的版本、审批与生效记录;以及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的审批、用印、交付、付款凭证。核对的目的,是先确认“制度是否已经成为合同内容”,再判断差异属于程序性审批要求,还是实体权利义务安排。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其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法律顾问与企业商事,企业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就制度与合同的比对、差异梳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与律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合同方面:先看制度有没有被并入
需要收集的合同方面材料包括:合同正文、附件、补充协议、订单或确认单、招标与投标文件、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核对重点是其中有无限定内部制度效力的表述,例如“按甲方内部制度执行”“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制度修订后自动适用”等;制度文件是否作为附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这类材料的作用是确定制度在合同关系中的位置:作为合同附件并经双方确认的制度,属于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仅在企业内部发布、未进入合同文本的制度,属于内部管理要求。两种情形下,后续比对的对象和结论范围不同。
二、制度与审批方面:核对版本、时间与权限
制度方面需要核对:制度文本的版本号、制定或修订审批单、生效日期、发布范围、告知或培训签收记录。审批方面需要核对:同一事项的审批单、用印申请、授权文件,审批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时点落在合同签署之前还是之后。履行方面可以核对付款凭证、交付与验收单、发票、往来邮件,用来看双方实际按哪套要求执行。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分组比对,把差异点单独列出并注明原件来源。不同程序节点出现不同日期、不同角色作出不同确认,本身可能是正常的,宜先核实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再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冲突。这套整理方法有助于把“制度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定位到具体条款和具体环节,供后续法律判断使用。
三、法律适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两条的适用有前提:相关条款须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第四百九十八条处理的是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之间的不一致。用于制度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时,先确认该制度是否已作为合同条款并入、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再由律师结合具体文本判断。制度未进入合同的,其与合同的差异需要回到合同关于附件、变更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去核对,不能直接套用上述规则。
在选律师和确定委托范围时,可以把工作分为几块分别沟通:制度文本与合同文本的逐条比对、差异清单与风险点说明、审批流程与授权链条梳理、后续合同文本修订建议。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这些事项纳入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委托、如何计费;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另行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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