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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行政许可律师费用咨询:补正通知与许可内容不一致,哪些材料核对应单独约定?

补正通知与许可内容不一致时,需要单独核对并建议在委托中单独列明的,是“补正通知所列材料”与“原始申请材料、法定许可条件、机关公示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与之相关的律师服务费,则要区分行政许可机关收取的费用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两条线,前者依法原则上不得收取,后者由律师事务所依规自主制定、由双方书面约定,西安并无可以径行…

补正通知与许可内容不一致时,需要单独核对并建议在委托中单独列明的,是“补正通知所列材料”与“原始申请材料、法定许可条件、机关公示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与之相关的律师服务费,则要区分行政许可机关收取的费用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两条线,前者依法原则上不得收取,后者由律师事务所依规自主制定、由双方书面约定,西安并无可以径行引用的统一价目。

一、先分清两类费用,再谈核对与约定

行政许可环节本身的费用,法律已有明确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因此,咨询中涉及许可机关收费的,应核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收费依据,以及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律师服务费属于另一条线。《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据此,西安地区行政许可事项的律师费,需要结合具体委托事项与律所协商确定,不能套用统一标准;收费项目、方式和金额应以书面约定为准。

二、补正通知与许可内容不一致时,建议单独核对的材料

补正环节的法定要求集中在“一次告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第七十二条则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列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时给予处分的情形。

围绕“补正通知与许可内容不一致”,建议把以下材料分组核对,并明确每组材料能证明什么:

核对组 建议核对的材料 能核对的问题
补正通知本身 通知原件、出具日期、送达或签收记录、加盖印章情况 通知何时作出、是否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一次性提出、告知主体是否明确
原始申请材料 初次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交回执或受理凭证 通知所列补正项是否属于初次提交时即缺失的内容
法定条件与公示要求 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及机关公示的办事指南 补正要求是否落在法定条件范围内
内容一致性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许可决定所载事项名称与要求 三份文书对同一许可事项的表述是否指向同一对象和条件

核对时还应结合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一条可以帮助判断补正要求是否超出事项范围。上述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和事实梳理,用于把“不一致”落到具体文书和具体条目上,是否构成违法需结合完整材料进一步判断。

三、哪些工作可以单独约定,费用如何划分

建议把“补正材料比对与说明”作为一个可以单独列明的工作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书面合同中写清:核对哪些文书、形成何种成果(如比对说明、补充材料建议)、是否包含与许可机关沟通、是否延伸至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费用条款宜分别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付款节点,以及第三方费用(如鉴定、评估、公证、查询等)由谁承担,避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材料核对的作用在于把补正通知与许可内容之间的差异固定在具体文书、具体条目和具体日期上,为判断是否符合“一次告知全部内容”的要求提供事实基础。涉及许可机关收费是否合法、补正通知是否可诉等法律结论,需结合许可事项的具体规定和完整材料另行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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