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不动产权属证明,再核安置人口名单。签约人是否有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决于其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安置人口名单解决的是安置对象范围和安置计算口径,不能单独用来确定谁有权在协议上签字。
两份材料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不动产权属证明解决“谁能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同样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确定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见,签约资格首先看权属,而非看谁在安置名单里。
权属证明内部还有一份优先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记载事项应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因此核对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作为对照。
安置人口名单解决“安置谁、怎么算”。 名单关系到安置对象范围、安置面积或安置补助的计算基础,属于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中的认定材料。它的编制主体、认定标准和公示情况,本次资料未涉及,需按广州当地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另行核对。
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调取补偿登记阶段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逐项比对权利人姓名、证件号码、不动产坐落和面积。
第二步,比对签约人与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进一步核实签约人的签约依据,例如授权委托、继承材料或家庭内部约定;这类材料的具体要求需结合当地方案和实际情形另行核对。
第三步,再核安置人口名单:名单由谁编制、是否公示、异议如何处理,名单人员与权属人的关系,以及名单与协议中安置对象、安置面积是否对应。
第四步,交叉比对两份材料。重点看名单中的人员是否在权属证明覆盖的房屋内、协议约定的安置对象是否与名单一致、补偿项目与安置人口是否匹配。
代写时如何处理两者不一致
建议在协议文本中分别记载签约主体的身份及依据、安置人口名单的来源及形成时间,并将权属证明和名单作为附件列明,使两者的功能不混同。签约人并非登记权利人且依据尚未核清的,宜先补充核实再定稿,避免用“以名单为准”之类的表述掩盖签约主体资格问题。
如委托律师代写,具体工作范围、修改次数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广州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不宜给出具体金额。
主要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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