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分入两份答复时,沟通的重点是先固定“一份申请—两个答复”的对应关系,再判断两份答复是否各自覆盖了申请中的不同事项、有无漏项或重复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申请原件及提交、签收记录;补正告知与补正材料;两份答复书各自的文号、落款日期、所对应的申请事项、答复类型,以及延期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告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应当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把这些材料按时间线和申请事项逐项对应,沟通时才有共同的事实基础。
一、先固定同一申请的提交、收到与补正时间
期限起算点往往决定两份答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沟通前可以准备申请原件或提交页面截图、邮寄签收凭证、互联网渠道的确认记录,用这些材料核对两份答复是否对应同一次提交。
如果行政机关曾告知补正,还应核对补正告知书和补正材料提交记录。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把补正前后的时间节点列清楚,可以判断两份答复的期限起算是否一致,以及补正是否只针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事项。
二、逐份核对两份答复书本身的对应信息
每份答复书建议核对以下项目:文号、落款日期、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答复所指向的申请事项描述、答复类型、理由说明及送达凭证。条例第三十六条把答复分为七类情形: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已答复且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两份答复分别落在哪一类,直接关系到申请事项是否被完整处理。
期限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如果两份答复中有一份涉及延期,建议核对延期告知书的时间与负责人同意记录;如果涉及征求第三方意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这部分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牵头机关可以征求相关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核对征求意见函的发出和回复日期,有助于解释两份答复落款时间不同的原因。上述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三、沟通时的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维度 | 建议准备或索要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申请同一性 | 申请原件或提交截图、邮寄签收记录、互联网渠道确认记录 | 两份答复是否对应同一次申请提交 |
| 补正情况 | 补正告知书、补正材料及提交回执 | 答复期限是否因补正重新起算,补正针对哪些事项 |
| 答复对应性 | 两份答复书全文及附件、各自文号 | 每份答复分别对应申请中的哪些事项,有无漏项或重叠 |
| 答复类型与理由 | 两份答复所引条款、检索说明、不予公开理由 | 是否按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分别答复并说明理由 |
| 期限与征求意见 | 延期告知书、征求意见函及回复记录 | 延长是否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征求意见时间是否不计入期限 |
| 送达情况 | 两份答复的送达凭证或领取记录 | 实际收到两份答复的时间及先后顺序 |
沟通时可以用书面方式列一份“申请事项—对应答复—答复类型—期限节点”的对照表,请行政机关逐项确认两份答复的分项依据。对缺项、重叠或同一事项出现不同答复类型的情况,先要求说明对应关系,再结合申请原件和期限记录判断下一步如何处理。材料整理以还原申请与答复的对应关系为目的,不预设两份答复必然存在矛盾;不同答复分别处理不同申请事项,本身是允许的,关键在于每份答复是否在其对应范围内完整履行了条例规定的答复义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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