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咨询行政处罚案件的律师费时,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当事人已提交的申辩材料指向的事实不一致,报价单宜把“事实核对”单列为一项服务内容,写清核对对象、计量方式和成果形式,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具体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不存在可以直接引用的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事实核对属于可以用工作时间和难易程度衡量的工作,因此正适合在报价中单独说明。
一、报价中列明“事实核对”的几个要素
建议与律所协商,把以下内容写入报价说明或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
- 核对对象:决定书载明的事实、证据种类、认定数额、作出时间及执法人员信息;申辩材料陈述的事实及所附证据。
- 核对方法:逐项比对并制作对照表,标明每一项是“一致”“不同”还是“材料未涉及”。
- 工作量计量:按件、按小时或按程序阶段计费,说明是否包含补充材料后的再次核对。
- 成果形式:书面核对意见或事实对照清单。
- 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罚款、鉴定评估、公证、差旅等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此类费用按实际发生或另行约定。
上述事项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内容,并非法定必交项目。
二、两份材料指向不同时的核对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事实与证据是处罚决定的基础,核对工作即围绕这两条展开。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与律师沟通:
| 核对维度 | 决定书一侧 | 申辩材料一侧 |
|---|---|---|
| 主体 | 被处罚人名称、身份信息 | 申辩人名称、身份信息 |
| 行为描述 | 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 | 申辩陈述的同一事项 |
| 数额或情节 | 认定数额、情节认定 | 申辩主张的数额、情节 |
| 证据来源 | 决定书引用的证据名称 | 申辩材料所附证据是否同一份 |
| 文书出处 | 决定书页码、段落 | 申辩材料页码、段落 |
操作上可以先以决定书为轴列出全部事实点,再把申辩材料逐点对应,对“不同”的点注明各自出处。这样区分差异来自事实本身还是表述方式,有助于判断核对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也便于律所据此估算所需时间。两份材料指向不同本身是常见情形,不同程序阶段的文书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不同,出现表述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哪一方有误,仍需结合原始证据进一步核实。
三、与律师沟通前的准备
咨询时可以先说明案件所处程序阶段、决定书与申辩材料各自的形成时间,并带上两份材料的完整文本及所附证据目录。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执法卷宗、电子技术监控记录等材料,取决于具体案件,可以在委托范围中另行协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事务团队可以就此类材料核对与委托范围沟通提供协助,具体承接方式、人员安排及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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