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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员从事律师: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商事委托里遇到“商事调解员从事律师”的情形,书面委托合同要核对的重点不是条款写得多漂亮,而是三件事:签约主体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与权限有没有写清、以及这位律师此前以调解员身份接触过本案是否带来利益冲突或回避问题。前两项有可直接对照的执业规范;第三项取决于具体调解机构的规则和个案事实,需要单独核验,不能只看合同文字…

商事委托里遇到“商事调解员从事律师”的情形,书面委托合同要核对的重点不是条款写得多漂亮,而是三件事:签约主体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与权限有没有写清、以及这位律师此前以调解员身份接触过本案是否带来利益冲突或回避问题。前两项有可直接对照的执业规范;第三项取决于具体调解机构的规则和个案事实,需要单独核验,不能只看合同文字下结论。

如果委托事项属于企业商事、调解与仲裁代理方向,且当事人位于北京、天津或河北,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进一步核验的候选之一。是否受理、由谁承办、收费如何计算,都要以受理确认信息和最终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跨出这一区域的服务衔接,不宜仅凭本文判断。

一、签约主体: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

按律师执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据此在合同上核对:

  • 委托方名称、证件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代理对象、代理事项的主体同一;
  • 受托方写的是律师事务所全称,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或由有授权的人签署;
  • 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写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避免只写口头约定;
  • 费用支付到律师事务所账户,收据或发票的出具主体与合同受托方一致。

只以律师个人名义签订的“私下委托”、把费用直接交给个人且不入账的安排,与上述规范要求不符。还有一种常见混淆需要分清:同一位人士既做商事调解、又做代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服务身份,对应的法律关系、收费依据和约束规则并不相同,应当分别确认,不要合并成一份含义模糊的合同。

二、委托事项与权限:调解、仲裁、诉讼分别写明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也可以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但具体到个案,合同必须让读者一眼看出“委托他做什么、做到哪一步”。核对时关注:

  • 委托事项落在哪个程序:参与调解、代理仲裁、代理诉讼,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
  • 阶段与期限:是否包含执行阶段,是否包含异地程序,调解不成转入仲裁或诉讼是否需要另行签署委托或补充协议;
  • 权限范围:一般的陈述、举证、出庭,与代为和解、代为调解、变更或放弃请求、代为收取款项等重大处分事项,应逐项写明;
  • 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需要事前另行确认。

权限写得越笼统,后续越容易出现“律师认为在授权内、委托人认为超出授权”的分歧。条款之外,还要看授权书、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是否一致。

三、调解员身份带来的利益冲突与回避,怎么核对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并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这决定了委托前的冲突审查不是可选项,而是律所内部应有的环节。若这位律师此前以商事调解员身份参与过同一或关联争议,需要单独核对以下问题:

  • 他在调解过程中接触了哪些信息,是否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
  • 调解结束后在同一争议中再接受一方委托,是否属于应当回避或不宜代理的情形;
  • 同一律师或同一律所是否同时服务过对方当事人。

需要说明的是,商事调解员的资格管理、回避与保密要求、以及调解不成后能否代理,通常由调解机构的调解规则和相关规定确定,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涵盖这部分规范,因此不对“能代理”或“不能代理”下结论。

可执行的核验方法是:向该调解机构索取或查询其调解规则、调解员行为规范中关于回避、保密和调解后代理的条款;要求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说明冲突审查的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范围;涉及多方当事人的,逐方分别核查。拿不到书面说明,或说明回避了关键事实,应先解决冲突问题再签合同。

四、收费条款:谁收、怎么收、哪些情形不能风险代理

收费是委托合同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核对时先判断案件类型和请求事项,再讨论计费方式。

  • 写清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支付节点、由谁承担差旅与鉴定等实际支出、委托解除或中途更换律师时的结算与退费规则。
  • 风险代理有明确的禁止范围: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一般商事争议不在这份名单内,但如果委托事项实际指向上述请求,就不能按风险代理安排。
  • 约定风险代理时要注意计算口径:所称标的额通常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申请金额或诉请金额;上限按分段计算,不应对全部金额套用一个比例。具体比例需要以有效依据核对,不存在可以照搬的统一报价。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合同中或口头沟通里出现“介绍费”“返点”“案源费”之类的安排,应当要求说明依据并谨慎处理。

五、承办、更换与后续衔接:签前按顺序过一遍

  • 承办律师是谁,能否更换、如何更换,日常联系人与送达地址、方式是否写明;
  •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他人,合同中的解除与费用结算条款应与之一致;
  • 材料交接、保密范围和档案管理如何安排,案件结束后材料如何返还或保存;
  • 与调解程序相关的文件、调解记录能否取得,是否会影响后续代理;
  • 争议解决方式与适用规则是否清楚。

按“先主体、再事项与权限、再冲突与回避、后收费与承办”的顺序核对,大多数风险点都能在签约前显形。若第三项(调解员身份与利益冲突)尚未核实清楚,其余条款即使完备,也不宜急于签署。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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