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律师咨询进入签约环节时,书面委托合同不是走形式。最需要先核对四件事:受托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服务事项写到什么阶段、收费项目是否逐项列明并避开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解除和退费及材料交接有没有写清。棚改事项常同时涉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和行政复议或诉讼,合同把“咨询”“谈判”“诉讼”混在一起写,后续最容易产生争议。
一、先核对合同主体:受托人应是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落到合同上,就是几项具体核对:
- 合同抬头和盖章主体应是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在合同上签字是具体承办安排,不改变合同相对方。
- 核对承办律师姓名和执业信息,确认实际提供服务的人与合同约定一致;如约定不得随意更换承办律师,应写进合同。
- 核对收款账户户名、发票抬头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向律师个人账户支付,容易与“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要求不符。
- 可以要求律所书面确认已做利益冲突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等制度。
如果合同只有律师个人签名、没有律所盖章,或者付款对象是个人,签字前应要求补正。
二、把棚改服务范围拆成可核对的条目
“棚户区改造律师咨询”可能只是解答问题,也可能是审查补偿协议、参与协商、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同事项的工作量和收费差别很大,合同应分开列明,避免只写“全程代理棚改事项”或“提供一切法律帮助”。
可以按以下条目核对:
- 咨询与文书:法律咨询的次数和方式、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分别对应什么成果。
- 调查与材料:是否协助调取征收文件、房屋登记资料、评估报告,材料由谁保管。
- 协商与协议:是否参与补偿协商、审查补偿安置协议、提示条款风险。
- 评估环节:是否协助核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棚改中的评估委托合同是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文件,不是律师委托合同;律师合同可以约定协助核对评估报告,但不要把评估机构应载明的事项直接套到律师合同上。
- 复议与诉讼:是否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执行,各阶段费用和授权分别写清。
合同中的服务范围要与授权委托书一致。授权写“特别授权”时,应逐项列明是否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权限,不宜只写“全权代理”。多户共同委托形成群体性事项的,每个委托人的合同、授权和费用分担分别签署、分别写清,避免一份合同混同多个主体。
三、收费条款:分清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
收费条款至少要看三层。
第一层,律师服务费。 写清计费方式、金额、支付节点、是否含税、对应哪个服务阶段。计时、计件、按标的比例或混合收费,都应把计算基础写明白,避免“费用另议”留白。
第二层,代付费用和差旅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事务所除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合同应写清这些费用是否代垫、何时结算、是否凭票据实报实销。异地办案差旅费也应写标准或审批方式。
第三层,是否属于风险代理。 先判断委托事项的类型和具体请求,再讨论计费方式。上述意见明确,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等案件不得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棚改中如果委托事项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同就不能写成按补偿结果比例收费;如果合同同时包含非诉协商和诉讼,应把诉讼部分单独列明并排除风险代理。只有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时,才讨论风险代理及收费上限;上限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一个比例。风险代理还应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提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和最高收费限制。
合同或口头承诺中出现“保证提高补偿”“包打赢”“保证拿到某数额”,应要求删除,并以书面方式说明服务目标和风险。律所也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授权、解除、退费和材料交接要写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合同不能剥夺这项权利,解除条款应写清:
- 委托人提出解除的方式和通知送达地址;
- 解除后已发生工作量如何结算、未发生费用如何退还;
- 已代付费用如何凭票据结算;
- 合同原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原件、交接清单如何处理。
材料交接建议单独做一份清单,列明收到和归还的文件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交接时间。保密条款也应写入,明确律所和承办律师对案情、家庭信息、财产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签字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常见问题 |
|---|---|---|
| 合同主体 | 律所名称、盖章、收款账户、发票抬头 | 只有律师个人签字,没有律所盖章 |
| 承办律师 | 姓名、执业信息、是否可更换 | 签约律师与实际办案律师不一致 |
| 服务范围 | 咨询、协商、评估异议、复议、诉讼分阶段列明 | 只写“全程代理”,不写阶段和成果 |
| 授权权限 | 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逐项列明 | 授权委托书与合同权限不一致 |
| 收费 | 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风险代理禁区 | 费用“另议”,或按补偿款比例收费 |
| 解除与退费 | 解除方式、结算标准、退款时间 | 只写“费用不退” |
| 材料交接 | 原件清单、归还时间、保密条款 | 证据原件没有交接记录 |
| 争议处理 | 律所投诉、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没有投诉和争议解决条款 |
常见问题
只做咨询、不代理诉讼,也要签书面合同吗?
建议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咨询合同也应写清咨询次数、成果形式、费用和有效期,避免口头约定。
律师个人签合同、个人收款可以吗?
合同主体和收款主体应是律师事务所。付款前核对账户户名和发票抬头,向个人账户支付容易与统一收费要求不符。
合同写“按补偿款比例收费”可以吗?
先看委托事项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涉及行政诉讼、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等情形,不能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不属于禁止范围时,才讨论风险代理合同和收费上限。
合同没写代理到哪个阶段怎么办?
签补充协议,明确阶段、工作成果、费用和授权,不宜用“全程”“一切事项”概括。签字前把合同、授权委托书、收费凭证和材料交接单放在一起核对,空白条款要求书面补充,不只做口头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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