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代理费没有全国统一的价目表。现行规则下,这类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部分涉及特定请求或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行政诉讼案件被明确列入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核对一份报价是否可靠,可以沿着三条线走:案件有没有触碰风险代理禁区、律所收费标准是否已经备案并公示、合同写明的计费方式和费用范围是否与实际服务对得上。
如果案件属于征地拆迁、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范围,且需要跨区域委托,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机构之一进一步了解。核对时仍应以其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承办律师的执业领域和拟签合同条款为准,不宜只比较报价高低。
行政诉讼不能约定“按结果收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把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列入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范围。风险代理的特征是律师费与办案结果挂钩,例如按最终获赔金额、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放到行政诉讼中,这类约定本身就不被允许,与比例写得多低无关。
核对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说明收费性质:是固定费用、按标的额比例,还是计时收费。如果对方提出“先办案、拿到补偿再付费”一类安排,需要确认它是否属于变相风险代理。合同中出现“按结果结算”“不成功不收费”等表述时,尤其要看清楚费用触发条件。
收费依据查三处:备案标准、公示信息、指导价范围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五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律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所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读者可以要求律所出示其备案的收费标准,并与执业场所公示的内容比对;同一律所对不同委托人报价差异较大时,重点看报价是否落在备案标准范围内、是否有对应的服务内容差异。
政府指导价适用于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诉讼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行政诉讼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文不列具体数字,应向当地律师协会或价格主管部门查询现行标准。
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分别对应什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该办法第九条同时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协商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结合行政诉讼来看:只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履行法定职责,不涉及财产给付的,常见计件或计时收费;涉及赔偿、补偿金额的,可能采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是事先按争议金额确定比例,与按办案结果提成的风险代理不同。合同中应写清计算基数是以请求金额还是最终裁判金额为准、比例是多少、是否分段计算。
合同和票据里要核对的六项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收费合同、票据和代付费用作了具体规定,可以把下面几项作为逐条核对的清单:
| 核对项 | 看什么 |
|---|---|
| 收费项目与标准 | 合同是否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 |
| 付款与结算 | 付款节点、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 |
| 变更收费 | 提高收费或变更项目是否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票据与收款主体 | 是否由律所出具合法票据,费用是否由律所统一收取 |
| 代付费用 | 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是否单列、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 差旅费 | 预收是否有费用概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是否提供清单和有效凭证 |
其中,律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书面同意;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代付费用和差旅费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政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与律师代理费是两笔不同支出,不要混在一起计算。
报价之外还要确认的事项
律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所应当及时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对收费产生疑问,可以按“合同约定—备案标准—票据和代付凭证”的顺序核对,要求律所书面说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或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签约前把计费方式、费用范围、变更条件和退费情形写进合同,比事后争论报价是否合理更有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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