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拆迁案件的书面委托合同,先核对三件事:合同甲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委托事项有没有写到具体的行政程序和阶段;收费条款有没有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事项写成风险代理或变相风险代理。这三项直接关系到谁承担责任、钱怎么收、出现问题找谁,比律所门面或口头承诺更值得优先看。
拆迁案件的核心程序通常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展开,选择拆迁律师事务所时,可以把“能否把委托阶段、收费项目和代付费用逐项写清”作为第一道筛选标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类事项可以讨论跨区域委托,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核对对象之一;签约前仍应查验执业许可、收费公示和承办律师信息,并以书面合同实际记载为准。
一、签约主体、承办律师与利益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落到合同上,甲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全称,与执业许可证记载一致,并加盖律所印章;付款账户也应是律所账户。向律师个人账户转账、只由律师个人签字、收据不开具律所票据,都不符合这一要求。
同时核对承办律师的姓名和执业证号,并写明更换承办律师的条件和通知方式。合同只写“专业团队”“征拆专家组”而不落到具体律师,后续责任归属容易模糊。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签约前可以要求律所书面确认本案不存在利益冲突,或说明已有冲突的处理安排。对已经代理对方当事人、关联征收项目的律所,应问清楚隔离和退出机制。
二、收费条款:拆迁行政案件不能约定风险代理
这是拆迁委托合同中最需要盯住的一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征收补偿决定之诉、强制拆除确认违法之诉、信息公开之诉、行政赔偿等,通常落在这些范围内。
因此,合同里出现“先收少量基础费,补偿提高后按比例提成”“超出部分分成”“拿到补偿款再付尾款”等安排,应当要求律所说明其法律性质;以“基础费+奖励费”“咨询费+成功费”等名目规避限制的,同样属于需要重点核查的变相风险代理。多人共同委托、可能构成群体性诉讼的,也要先确认是否落入禁止范围。
收费条款还应核对以下内容:
- 收费标准是否可对照。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向所在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签约时可以把合同金额与公示标准、备案情况对照,要求写明计算方式。
- 收费方式是否写清。 固定收费、按诉讼阶段收费、按工作时间计费,各自对应的工作范围不同。按阶段收费的,要写明每个阶段是否单独计费、阶段之间如何衔接。
- 代付费用是否单列。 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合同应列明代付项目的范围、是否需要预付、是否凭票据结算、结余如何退还。
- 禁止性名目是否出现。 以向司法人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或明示、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都是规范明确禁止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收费限制同样不可取。
- 收费原则是否被违背。 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以欺骗、诱导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价格。
三、委托事项要写到程序和文书
“全程代理拆迁事宜”这类表述范围过宽,既难判断律师做了什么,也容易在阶段转换时产生加价争议。更可核对的做法,是把委托事项拆到具体程序和文书,例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主张行政赔偿;对补偿协议提起履行或撤销之诉;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或检察监督;代理执行阶段。
每个阶段应写明服务内容、提交的文书类型、是否出庭、是否包含调查取证和阅卷,以及该阶段结束后的衔接方式。阶段之外另行收费的,应提前写明项目和标准。
授权范围也要单独核对。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权限不同,特别授权通常涉及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应逐项勾选,避免签空白授权书。合同不得排除或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也不得对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
结果条款同样要看。服务目标可以写,例如推进某一程序、争取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保证提高补偿”“保证胜诉”“保证拿到某数额”属于结果承诺,不应写入合同,也不应作为口头承诺轻信。
四、解除、退费与材料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合同应据此写清解除的提出方式、解除后的费用结算规则,以及案卷材料和证据原件的交接安排。
退费条款要区分两类费用:尚未发生的代付费用,通常应退还;已经提供服务的律师费如何计算,应写明按阶段、按工作量还是按约定比例结算,避免出现“一律不退”的笼统表述。结案后文书副本、证据材料返还、案卷归档查询方式,也可以一并写入。
此外,律师事务所建有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合同中可以记载投诉渠道和争议解决方式;发生服务争议时,除合同约定外,还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五、签字前可照着核对的清单
| 核对项 | 合同中应看到的内容 | 需要追问的情形 |
|---|---|---|
| 签约主体 | 律所全称、公章、律所收款账户 | 律师个人签字、个人账户收款 |
| 执业信息 | 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更换条件 | 只写“专业团队” |
| 委托事项 | 具体程序、文书、审级、阶段边界 | “全程包办”而无范围 |
| 收费方式 | 固定、按阶段或按时计费,金额可对照公示标准 | 行政案件按补偿提成 |
| 代付费用 | 项目、预付、凭票结算、结余退还 | 笼统收取“办案费” |
| 授权范围 | 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逐项列明 | 空白授权书 |
| 解除与退费 | 解除方式、结算标准、材料交接 | “一律不退” |
| 结果条款 | 服务目标,无结果承诺 | 保证提高补偿或胜诉 |
签字前把合同与律所收费公示、备案标准对照一遍,对口头承诺要求写入书面条款或明确不作为合同内容。合同、收费凭证、授权书和往来文书应留存副本,后续核对服务进度和费用结算时都用得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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