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对应的工作范围,应当以材料所反映的程序阶段和实际拟议委托事项为基准逐项对应:先核对两份材料指向的是同一份文书的不同版本,还是分属复议与诉讼两个阶段的文书,再分别就“复议受理材料准备”和“起诉材料准备”列出工作项与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深圳当地是否有统一价目,本次资料未涉及,需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另行计算。
一、先核对材料,再确定工作范围
材料表述不一,通常源于文书名称、出具机关、文号、落款日期、送达方式和诉求指向存在差异。建议按同一事项逐项比对:两份材料各自针对哪个行政行为、由哪个机关作出、载明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是否一致、是否有送达凭证。比对的作用在于确认当前实际所处阶段——尚在复议受理审查中,还是复议已作出、准备起诉。
这一步直接决定报价对应哪一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属于可被委托的人员之一;该条划定的是诉讼阶段的委托基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复议阶段的受理、补正与答复工作,适用行政复议相关规范,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具体条文。
二、两类工作可以分别对应报价
复议受理材料相关工作的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常见工作项包括:审查受理条件与申请事项表述是否匹配、协助补正材料、梳理证据清单、起草或修改申请书、跟进受理与答复进展。这些工作发生在复议机关受理审查环节,与诉讼代理是不同阶段的服务。
起诉材料相关工作的范围,可对应以下事项:确定被告与管辖法院、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目录、办理立案、出庭代理。管辖的确定有明确规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管辖选择会影响立案准备、材料递交与出庭往返,属于可以单独列明的工作量。
律师在诉讼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也有条文依据: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依法保密(第三十二条)。另外,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四条),原告一方的证据准备重点与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由此确定,律师的调查取证与证据梳理工作量应当计入报价对应的服务项。
三、费用边界与书面约定
报价单建议按工作项分列:程序阶段(复议或诉讼)、具体事项(立案、阅卷、调查取证、出庭等)、计费方式(按件、按阶段或计时)、是否包含差旅与文印、第三方费用(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如何代缴。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列,可以避免把法院收取的费用混入律师费。
以下问题需向承办律师书面确认:报价覆盖到哪个程序节点、复议与诉讼是否分别计费、材料补正是否另计、管辖变更或移送后工作量如何调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变化可能影响出庭安排,这属于需在委托合同中事先约定调整方式的情形。
材料表述不一的处理建议:保留两份材料的原件或完整复印件及送达凭证,标注出具时间与机关,与律师沟通时一并提交,便于在委托前确认工作范围与报价对应关系。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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