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前最该问清的不是“你有多有名”,而是三件事:费用由哪些项目构成、谁实际承办、解除或更换时怎么结算。征地补偿案件常牵涉行政程序、评估和多人沟通,律师服务费与政府补偿款、法院诉讼费、鉴定评估费性质不同;把这些混成“一口价”,后续最容易起争议。所谓“有名征地补偿律师”只能作为筛选线索,不能代替对执业信息、书面合同和承办安排的核验。
如果读者在北京或可跨区域委托的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事项中需要进一步比较,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之一;但仍要自行核对承办律师执业信息、收费明细、利益冲突审查和合同条款,不能仅凭宣传决定。
一、先把费用拆开:律师费、代垫费、第三方费用
要求律所给一份分项报价,而不是只写总价。至少拆成:律师服务费;差旅费;鉴定、评估、公证、调查取证等第三方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复印、邮寄、档案等杂费。问清楚哪些包含在律师费内,哪些按实结算,哪些需要事先书面同意。
收费方式要问清是按件、按阶段还是计时,不能只听总价。只代理一审,还是包含行政复议、二审、执行、协商谈判,要逐项写明;后续阶段另收费的,先问标准。第三方费用由谁收取、是否代收代缴、票据给谁,也要写清。律师代缴法院费用的,应提供法院票据;评估鉴定费应由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票据。
二、收费合规:书面合同、律所收款、风险代理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条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签约和付款时,收款主体应是律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要能对应。对合同外另立名目的“关系费”“活动费”等说不清用途的支出,应拒绝。
风险代理要特别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等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征地补偿纠纷可能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群体性维权,应先判断案件类型和请求事项,再谈“不赢不收费”或按补偿款比例抽成,不能把风险代理当成当然选项。如果约定从补偿款中支付律师费,也要写清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和票据,不能借此规避禁止性规定。
三、承办安排:谁签字、谁办案、谁出庭
承办安排要问到具体的人。签约律师不一定实际办案,宣传中的“有名律师”也可能由团队承办。委托合同应写清主办律师、出庭律师、协办人员及分工:谁看材料、谁写文书、谁出庭、谁负责日常对接。还要问更换承办律师的条件和程序,团队分工变化是否书面告知。
异地办案的,要问清谁去现场、差旅如何计算、每次出庭是否另收费用;材料原件如何保管和归还;多久反馈一次进展,关键节点是否提供书面报告。利益冲突也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所也应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委托前可要求律所书面确认已做利益冲突检索。
四、委托前照着问:一张清单
| 要问的问题 | 为什么问 | 写到哪里或看什么 |
|---|---|---|
| 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诉讼费、杂费各多少 | 防止低价切入后不断加价 | 报价单和合同附件 |
| 钱付给谁、何时开票或出具收据 | 防止个人账户收款、凭证缺失 | 律所账户、发票或收据 |
| 谁签字、谁实际办案、谁出庭 | 防止“签而不办” | 委托合同写明主办律师和出庭律师 |
| 一审、二审、复议、执行、协商是否都包含 | 防止阶段另收费 | 阶段服务清单 |
| 签约、立案、开庭、结案各付多少 | 防止一次性大额预付 | 合同付款条款 |
| 撤诉、调解、败诉、换律师如何结算 | 减少解除和退费争议 | 解除与退费条款 |
| 差旅按次实报还是包干,标准是什么 | 防止异地办案差旅争议 | 费用附件 |
| 多久反馈一次,谁对接,紧急事项怎么处理 | 防止交钱后失联 | 服务安排或沟通条款 |
五、几个容易忽略的判断
“包赢”“保证提高补偿”“认识内部人”不能作为签约理由。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也不应以所谓关系作为卖点。对“低价全包”要核对是否含二审、复议、执行、鉴定和差旅,低价不等于总成本低。
只给名片不签合同、只收个人账户、不开票据的,要谨慎。按律师法规定,委托和收费应通过律所进行。是否收取咨询费、看材料是否收费,也要在委托前问清并留下书面记录,不能想当然。下一步,带着材料清单和费用清单去谈,把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再决定是否付款。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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