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的书面委托合同,重点核对四件事:谁受托、委托做什么、钱怎么收、关系怎么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意味着合同的受托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收费应当进入律所账户并出具票据。如果合同主体写的是个人、收费条款含糊、或者出现"按结果分成"的约定,都值得先停下来逐项问清再签字。
在筛选阶段,可以先看律所公开资料中的业务方向。以北京恒略律所为例,其机构资料把刑事辩护列为业务方向之一,团队目录覆盖经济犯罪、涉税犯罪和刑民交叉等主题;这类信息只能作为初步筛选的参考,实际能否承办、由谁承办、如何收费,仍要以律所的正式确认为准,读者也应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示渠道自行核对律所与承办律师的执业信息。
一、核对合同主体:受托方是律所,收款方也是律所
书面委托合同是法定要求,不是可以省略的形式。核对时可以先看三处:
- 合同抬头与盖章: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印章,与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收款账户:应当是律所对公账户,避免向个人账户转款。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要求收费"如实入账"。
- 票据:付款后应取得与合同金额、项目对应的正式票据。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诈骗案经常涉及多名同案人、多个关联公司,如果同一律所已经接受同案其他人的委托,属于需要提前说明的利益冲突情形,签合同前可以直接问。
另外,《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规定律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如果洽谈过程中出现"介绍费""渠道费""合作分成",或者要求把钱打到与法律服务无关的账户,需要问清性质。
二、核对委托事项与诉讼阶段:写清"办什么、办到哪"
刑事程序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差别较大。合同里应当写明本次委托覆盖的阶段,以及是否包含后续阶段。
同时要区分委托的是哪一种身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列明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既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也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与代理的职责边界不同:《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合同写的是辩护还是代理、权限范围到哪里,直接决定律师能做什么。
诈骗类案件常伴随合同、订单、对账、资金往来、平台数据和沟通记录等材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梳理与归档的范围,把交易背景材料和刑事程序文书分别保存、建立对应关系,避免后续核对角色和资金用途时出现混乱。
三、核对收费条款:项目、节点、支付对象分列
收费部分建议逐条核对以下内容:
- 律师服务费与办案支出(差旅、鉴定、复印、查档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分列,后者是预收后结算还是实报实销。
- 付款节点:一次性付清还是按阶段支付,各节点对应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 是否包含后续阶段:二审、申诉、另案控告是否在本次费用范围内。
- 退费与变更情形:委托事项减少、阶段未启动、更换承办人时如何处理。
一项关键限制需要特别注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刑事诉讼案件被明确列入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范围。也就是说,诈骗案中出现的"先不收费、结案后按结果分成""按取保或缓刑结果收费"等安排,属于被禁止的类型。该意见第六项关于风险代理收费上限的分段计算规则,只在确认委托事项不属于禁止范围时才有讨论空间,刑事案件不适用。
律所的个案报价属于个案协商内容,没有统一价目,是否减收也须以律所正式确认为准。
四、核对人员、沟通与退出机制
承办律师的安排、变更方式、沟通频率,通常写在合同或其附件中。可以核对:
- 承办律师与协办人员的分工,以及变更承办人时如何通知委托人;
- 会见、阅卷、提交材料的进度如何告知,紧急事项的联系方式;
- 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提供原件的保管与交接方式,以及委托结束后的归还安排;
- 保密条款的覆盖范围。
关于退出机制,《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合同里关于解除委托、退费比例、材料交接的约定,应当与这一规定衔接,避免出现"不得更换律师""费用一律不退"这类单方面限制。
书面委托合同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应写清的内容 | 需要核验的对象 |
|---|---|---|
| 受托主体 | 律所全称、印章、执业许可证信息 | 司法行政机关公示信息 |
| 委托身份 | 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权限范围 | 合同条款与授权文件 |
| 诉讼阶段 | 本次覆盖的阶段、是否含后续阶段 | 合同服务范围条款 |
| 收费 | 服务费与办案支出分列、节点、票据 | 律所正式确认与票据 |
| 禁止情形 | 无风险代理、无结果承诺、无介绍费 | 收费条款与洽谈记录 |
| 人员与沟通 | 承办安排、变更通知、进度告知 | 合同或附件 |
| 退出与交接 | 解除方式、退费处理、材料归还 | 合同条款 |
常见疑问
合同里写"保证取保候审""保证无罪"能作为履约依据吗?
这类条款无法兑现。辩护工作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依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把结果写进合同,既不能约束办案机关,也不改变案件取决于事实和证据的基本逻辑。
只有口头约定或者一张收据,可以吗?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形式是法定要求。没有合同,委托范围、阶段、退费条件都难以主张。
可以委托外地律师办理诈骗案吗?
刑事案件中异地委托并不少见,但是否受理、能否安排会见与出庭,取决于律所和承办人的实际安排,需要个案确认。
核对的顺序可以按"主体—事项—阶段—收费—退出"走一遍,把不清楚的条款在签字前问清并留下书面确认。涉及具体法律适用和个案判断时,以承办律师依据材料作出的正式意见和律所的书面确认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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