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书面委托合同前,最该核对的是三件事:签约并盖章的主体是不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和承办律师写得够不够具体;费用项目、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和退费规则有没有写在纸面上。按照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任何要求把钱打进个人账户、或者只在律师个人名义下出具委托材料的做法,都应当先停下来核实清楚。
这套核对方法对任何一家机构都适用。以北京为例,如果读者想把机构信息先对一遍,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之一:核对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机构全称与合同盖章是否一致、承办律师的执业证信息,以及费用是否由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具体承办范围、人员安排和收费事项,仍以受理确认信息为准。
一、先看签约主体:合同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签署
书面委托合同的委托方是委托人,受托方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并与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一致。合同上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应当是同一家机构的印章。承办律师以律所名义办理业务,不能以个人名义单独接受委托、单独收费。
费用去向同样可以核对。律师执业管理规范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到合同上,就是:收款的账户名称是不是律所、能不能开具正规票据、有没有书面的收费凭证。凡是合同盖章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又给不出合理解释的,签字前先问清楚。
另外,律所对委托事项负有利益冲突审查的义务。如果是同一对方当事人已经委托过该所,或者案件与在办事项存在冲突,可以在签约前要求书面确认已完成冲突检索。
二、委托事项、权限与承办律师要写具体
这一部分最容易写得含糊,也最容易在履行中产生分歧。
委托事项:写明具体的案由或事项,以及所处的程序阶段。诉讼案件可以区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非诉事项可以写明是起草审查、参与谈判还是专项调查。只写“全权代理”“一切法律事务”,日后很难判断某项工作是否在约定范围内。
授权权限:区分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涉及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款项等事项,建议逐项列明,不要用概括表述代替。
承办律师:写明姓名与执业证信息,并约定是否可以更换、更换时如何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按法律规定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并另行委托其他律师,因此合同里最好同步写明解除的通知方式、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材料如何移交。
服务边界:差旅、鉴定、翻译、公证、异地出庭等费用由谁承担,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应当分开写清楚。
三、费用条款:先分清项目,再看计费方式
费用条款建议拆成三块核对。
第一块是律师服务费,看计费方式: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还是风险代理。计时的要写明小时费率与工时记录方式;按比例的要写明计算基数与分档方式。第二块是代垫和代付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差旅费等,这类费用通常支付给其他机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合同里应写明由谁垫付、如何凭票据结算。劳动争议仲裁本身不收费,讨论费用时不要把机构收费和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第三块是支付节点与退费规则:分期支付的写明每期对应的工作节点,提前解除或未进入某一阶段时,已收费用如何结算。
如果对方提出风险代理,需要先判断案件类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劳动争议要按具体请求判断,不能一概认定全部允许或全部禁止。风险代理的比例上限有适用范围和计算规则,其中“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并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在无法确认适用范围时,不宜照搬某个比例,而是要求合同书面写明计算方式与结算时点。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留意:如果签约过程中出现向中间人支付介绍费、渠道费等安排,这与律师执业管理中禁止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要求不符。
四、容易被跳过的条款
- 材料与文件:原件返还时间、案卷复制、电子文件交付方式。
- 沟通与汇报:日常对接人、进展反馈频率、紧急事项的通知渠道。
- 保密与个人信息: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使用范围,以及案件结束后如何处置。
- 争议解决:先协商,还是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约定诉讼、仲裁;不同渠道的处理范围不同,写清楚可以少走弯路。
- 空白项与手写修改:签字前把空白处填满或划掉,手写改动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签署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
| 合同主体 | 受托方是否为律所全称,与执业许可证一致 |
| 印章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 |
| 承办律师 | 姓名、执业证信息、能否更换及通知方式 |
| 委托事项 | 案由或事项、程序阶段、是否含二审与执行 |
| 授权权限 | 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逐项列明 |
| 费用构成 | 律师服务费、代垫费用、其他机构收费分开列 |
| 计费与支付 | 计费方式、计算基数、支付节点、票据 |
| 退费与解除 | 解除条件、通知方式、已发生费用结算、材料移交 |
| 签署与留存 | 双方签章、日期、份数,委托人自留一份原件 |
常见疑问
只和律师个人签委托协议可以吗? 不建议。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费也由律所统一收取、如实入账。个人名义的协议在主体、票据和责任承担上都难以核对。
合同写得很简单,能不能先签再补? 关键条款缺失时,补充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确认,口头承诺事后难以证明。签字前把委托事项、权限、费用和退费四项补齐,成本最低。
对条款拿不准怎么办? 可以先要求对方书面解释计费方式和退费规则;涉及风险代理、跨阶段收费或大额代垫费用的,先确认计算方式再签。仍无法判断的,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咨询合同与收费的规范性要求。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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