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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害:多名当事人参与时,各方提出的主张怎样分别整理?

多主体参与的饲养动物致害,整理主张的顺序是先定角色、再定请求权基础、最后定证据,而不是先列赔偿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被侵权人分别处于不同的主张与抗辩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举证。先分清“向谁主…

多主体参与的饲养动物致害,整理主张的顺序是先定角色、再定请求权基础、最后定证据,而不是先列赔偿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被侵权人分别处于不同的主张与抗辩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举证。先分清“向谁主张”和“对方能拿什么反驳”,各方主张才不会互相打乱。

摘要

  • 角色先分组:被侵权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三类主体的主张方向不同,混成一份“赔偿清单”会导致请求对象和理由错位。
  • 请求权基础决定抗辩空间:一般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未采取安全措施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该条条文未设免责事由。
  • 第三人过错致害时,被侵权人可以在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选择请求对象,一方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具体责任形态以法院认定为准。
  • 主张最终要落到证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证据种类逐项对应,按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期限提交。

一、先按角色分组,再谈各方要主张什么

多人参与的案件,第一件要做的不是计算损失,而是给每一个人贴上角色标签:谁是被侵权人,谁是动物的饲养人,谁是实际管理人,谁是以自己行为介入的第三人。角色不同,主张的对象就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把责任主体写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意味着饲养人与管理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分离的两个人,例如登记在主人家中、日常由他人代管。存在分离时,被侵权人需要分别说明两人各自的管领事实,不能笼统写成“狗主人”。

第三类是第三人。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把三方关系连接起来,也决定了三方的主张必须分开整理。

还有两类容易被漏掉的主体: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以及作为管理人的动物园(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是否把它们列入,取决于事实,而不是取决于对方是否“看起来有责任”。

二、被侵权人一方:把请求拆成“对谁—要什么—凭什么”

被侵权人的主张最容易写乱,常见问题是一份诉状里同时指责所有被告,却不说明每个人各自违反了哪一条。建议按“对谁主张、请求什么、依据哪条、需要证明什么”四栏,对每个对象单独写一段。

选择请求权基础时,先确认三个事实: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动物在致害时是否处于遗弃、逃逸状态。对应关系是:一般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遗弃、逃逸期间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抗辩空间不同。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允许在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减责条件只写到“被侵权人故意”;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则没有在同一句里设置免责事由。主张时把条文对应错,对方就可能在一个本来不利的位置上获得减责空间。

第三人介入时,被侵权人不必先替法院判断谁的责任更重。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给出的是一种选择权:可以向饲养人、管理人请求,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实务上建议把两个对象都列为主张对象,同时说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依据,把责任形态和分担留给裁判认定。

三、饲养人、管理人一方:抗辩分三层写,不要混成一句“不是我”

动物一方的抗辩通常有三层,层次清楚才便于举证。

第一层是主体抗辩:否认自己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一层要围绕实际管领事实展开,包括谁提供住所和食物、谁控制活动范围、谁办理登记与免疫、事发时谁在现场。仅凭“狗不是我的”这一句话,无法构成有效抗辩。

第二层是减责或免责抗辩。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时,需要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时,条文只把“被侵权人故意”写成减责条件;如果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并未给出同类免责表述。动物园作为管理人时,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抗辩的核心是管理制度与现场措施的完整证据,而不是口头说明。

第三层是向第三人追偿。这一层不影响对被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只是在自己赔偿后向第三人主张的权利(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整理时应当单独成段,明确追偿的请求对象、过错事实和已赔付金额。

四、第三人一方:围绕过错与原因力提出自己的主张

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协商时,主张的重点通常有两项: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把责任基础写成“第三人的过错”,因此第三人可以就自己的行为性质、 animals 致害的触发过程、被侵权人与饲养人各自的作用提出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的抗辩不能替饲养人、管理人免除责任。条文安排的是被侵权人的选择权加上赔偿方的追偿权,第三人主张自己过错较轻,通常影响的是最终分担,而不是被侵权人能否获得赔偿。因此第三人整理主张时,应当同时说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是否完整、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是否已经支付过部分费用。

五、多方主张对照表

主体 主张的核心内容 对应条文 建议准备的材料
被侵权人 请求赔偿;在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选择主张对象 民法典第1245、1246、1247、1249、1250条 就诊与费用凭证、现场照片视频、动物归属与管理线索、报警或调解记录
动物饲养人 否认主体身份;主张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后追偿 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50条 登记与免疫记录、日常管领证据、对方挑逗或闯入的证据、赔付凭证
动物管理人 主张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已尽管理职责 第1245条、第1248条 委托管理约定、场所管理制度、警示标识与巡查记录
第三人 否认过错或主张原因力较小 第1250条 行为过程的证据、时间地点记录、因果关系方面的材料
原饲养人、原管理人 遗弃、逃逸期间仍可能承担责任 第1249条 遗弃或逃逸发生时间的证据、动物转移过程的记录

表格的用途是分工,不是结论。同一主体在不同事实下可能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例如管理人同时也是第三人过错的受害者,此时应当分别列段,避免一句话承担两种法律角色。

行动清单

  • 第一步,画一张人物关系图,标出被侵权人、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以及是否存在遗弃、逃逸情形。
  • 第二步,对每一个主张对象单独写一段:请求内容、对应条文、需要证明的事实。不要用一段话同时覆盖多个主体。
  • 第三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的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逐项对照,标出已有与待补。
  • 第四步,核对提交期限。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要求及时提供证据,逾期提供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 第五步,涉及和解、变更或放弃请求时,先确认代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要求,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第六步,在事实仍有争议时,把“已能确定的事实”和“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分开写,再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主张对象。

常见问题

邻居的狗被别人挑逗后咬伤我,我可以同时向邻居和挑逗者主张吗

可以分别提出。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允许被侵权人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建议对两个对象分别写明事实与理由,至于是连带、按份还是追偿关系,由法院根据事实认定,自行在诉请中下定论容易造成请求内部矛盾。

狗被遗弃或自己跑丢后咬人,应该找谁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整理主张时,需要把遗弃或逃逸的时间点作为独立事实写明,因为它决定责任是否落到原饲养人身上。

我逗了狗才被咬,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不一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表述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前提是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把减责条件限定为被侵权人故意。是否减责、减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具体行为和证据,而不是只要有过错就全部免除。

饲养人说狗是临时替别人照看的,这句抗辩怎么应对

这类抗辩落在主体问题上。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把责任主体写成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此需要查清事发时谁实际管领动物。可以从日常喂养、活动范围控制、登记与免疫办理、事发时在场人员等方面准备证据,由主张一方对其身份抗辩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多个被告之间责任怎么分,我要自己算比例吗

不需要自行确定比例。整理阶段的任务是把每个主体的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分别写清,并对应到具体条文。责任形态与分担属于裁判认定事项,事实和证据不足时,先补充材料比先写比例更有意义。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涉及的规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际使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般情形与减责条件)、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三人过错与追偿)为本文核心依据。

程序与证据部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代理人特别授权)、第六十六条(证据种类)、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及逾期后果)。上述条文片段来源于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的法规文本页面: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

适用范围说明: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说明,不含具体案件的裁判预测。动物致害的责任认定依赖动物种类、管理措施、被侵权人行为、第三人介入等事实条件,个案中的责任形态与分担比例需结合证据由法院认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建议同时保留就诊记录和费用凭证;涉及争议金额较大或主体较多的,建议在提交主张前核对条文版本与管辖法院要求。本文未进行网络检索,亦未经过律师个案审核。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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