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微媒析法WEIMEIXI · LEGAL EXPLAINED
微媒析法 / 法律科普

肖像权侵权:材料分散在不同保管人处时,怎样制作材料保管人与来源表?

可以,做法是把“谁实际控制原始载体”作为表格主键,为每份肖像材料登记保管人、持有依据、控制状态和获取路径;原始文件、副本与已发布内容分别登记,来源说不清的材料暂不入表。这张表是整理与核对工具,不替代诉讼中的举证程序。 摘要 肖像权侵权的核查围绕“谁制作、谁使用、谁公开”展开,材料往往分散在拍摄方、运营方、发布方手中,按…

可以,做法是把“谁实际控制原始载体”作为表格主键,为每份肖像材料登记保管人、持有依据、控制状态和获取路径;原始文件、副本与已发布内容分别登记,来源说不清的材料暂不入表。这张表是整理与核对工具,不替代诉讼中的举证程序。

摘要

  • 肖像权侵权的核查围绕“谁制作、谁使用、谁公开”展开,材料往往分散在拍摄方、运营方、发布方手中,按保管人分组比按文件类型分组更容易找准来源。
  • 表格至少要有材料名称与形态、原始载体、实际控制人、持有依据、是否转交他人、是否已被使用、获取路径与障碍、对应的待证事实八项。
  • 授权书、许可使用合同、沟通记录要单独成行,它们决定使用行为是否有同意基础;许可条款有争议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应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 交付材料时保留书面清单与签收记录,既能固定来源,也能在材料毁损、被转交或被扣留时说明经过。

先按“谁实际控制原始载体”分组,而不是按文件类型

制作材料保管人与来源表,第一步是决定分组方式。肖像材料的价值不在于它是什么格式,而在于它由谁控制、能否取到。同一组照片,原始拍摄文件可能在摄影工作室,修图工程文件在修图师个人电脑,成片在运营人员手机,发布记录在平台后台。若按“照片、视频、合同、聊天记录”分类,同一事实链条会被切成四段,反而看不出材料在谁手上、下一份该向谁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把肖像界定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载体是判断的起点;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又把制作、使用、公开列为不同行为。这意味着表格要能分别回答“谁制作了载体”“谁使用了载体”“谁公开了载体”,而这三问的答案常常指向三个不同的持有主体。因此,分组单位应是实际控制人,一行对应一份材料在一个主体手中的状态。

存在两种需要调整的情形。同一主体既拍摄又发布时,不必拆成两行,在“持有依据”和“是否已被使用”两栏内分项写明即可。同一公司的不同部门分别持有材料时,按实际控制的分支或团队分行,因为取材料的对接人不同。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换一个人去要,能不能要到。

表格的八个字段与填写口径

字段顺序建议按“能不能拿到”排列,而不是按重要性排列。重要性相近时,先填障碍大的材料,后续沟通时间才够用。

字段 填写要求 作用
材料编号与名称 用“主体+行为+时间+形态”命名,例如“某次拍摄的原始文件” 避免同名材料互相混淆
原始载体与副本 写明原件由谁保存、己方是否只有转发件或截图 决定是否需要核对原件
实际控制人 写具体主体和对接人,不写“公司那边” 表格的检索主键
持有依据 交付保管、职务管理、委托创作、平台存储等,并注明凭据名称 判断能否要求返还或提供
是否经同意转交他人 分“有书面同意”“无”“不清楚”三档,附沟通记录 识别下游持有主体
是否已被使用或公开 分“已使用”“未使用”“待核”,附链接、截图或实物 对应使用、公开行为
获取路径与障碍 可直接索取、需付费、被扣留、需第三方配合 排出先后顺序
与待证事实的对应 一句话说明该材料证明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中的哪一环 剔除与争议无关的材料

一张假设情境下的填法可以说明颗粒度:某次商业拍摄的原始文件由摄影工作室保存,持有依据是委托拍摄合同,障碍是尾款未结;同组照片的修图工程文件在修图师个人设备中,属于受托处理,无障碍但需其配合导出;成片发布记录在品牌方运营账号后台,已公开,可直接截屏并记录发布时间。三行分属三个主体,任何一行缺失都会让“制作—使用—公开”的链条断开。以上为说明性示例,不含真实主体信息。

用肖像权规则决定哪些材料必须进表

表格不是素材仓库,进表材料要与争议环节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并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对应到表格,制作环节要收原始拍摄文件、修图工程文件、换脸或合成的中间文件;使用与公开环节要收发布记录、投放记录、印刷品、展览或出租的凭证,该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

许可环节同样要单独立行。授权书、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同意拍摄的聊天记录,决定使用行为是否有合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则对许可期限没有约定或不明确、有明确约定但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解除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通知与赔偿。表格中可增设“许可范围”与“许可期限”备注,把合同文本、签署主体和保管人对应起来。

还需要标注抗辩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的五类情形,包括个人学习欣赏与课堂教学科研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肖像、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要范围内、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些材料仍要进表,只是在“与待证事实的对应”一栏标注对方可能主张的例外,并注明该情形是否成立尚待核实。涉及声音的,依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处理,可在同一张表内增设“声音材料”分组。

保管人配合度不同时,凭据和返还要求怎么写进表

材料在他人手中时,能不能要回来、按什么条件要,取决于持有关系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判断是否属于保管关系,要看是否有交付、是否有返还约定,不能仅因为东西放在别人那里就当然认定。网络平台存储用户内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取决于双方服务协议的具体约定,本文所依据的条文不覆盖平台规则,需要另行核对协议文本。

在确实构成交付保管的情形下,几条规则会直接影响表格的“获取路径与障碍”栏。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所以交付材料时建议同步制作书面清单并要求签收,这张清单本身就是“来源”栏的证据。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应表格中“是否经同意转交”一栏,一旦发现材料已流转到外包方或下游服务商,应新增一行记录实际持有人。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擅自将材料用于宣传,这一事实可能同时构成肖像使用行为,需要在表中标注。

费用与风险也要预判。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但无偿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偿代管情形下更应自行留存备份。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格中应把欠费情况写进“障碍”栏,避免临到用时才发现材料被扣。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并由其验收或封存,未声明的毁损灭失后可按照一般物品赔偿,据此建议在交付清单中写明材料内容与形态,这属于降低风险的准备动作,不等同于对赔偿结果的承诺。至于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与形式,属于诉讼程序要求,应以受理法院的举证通知为准,本文所依据的条文不涉及该部分。

行动清单:从填表到第一次沟通

  • 列出全部已知持有主体,逐一确认对接人和可联系的书面渠道。
  • 按八个字段填写表格,先填障碍最大的三行,其余按获取难度排序。
  • 找出授权书、许可合同、同意记录,核对签署主体、许可范围与期限是否覆盖争议使用行为。
  • 对每份交付他人的材料,补做书面清单并请对方签收;已经交付但没有凭据的,用书面方式确认现存状态。
  • 发现材料已转交他人的,新增一行记录下游主体,并保存转交的沟通记录。
  • 沟通一律留痕,函件和消息中写明材料名称、编号与用途,避免使用“那些照片”这类指代。

常见问题

底片在摄影师手里,他说著作权归他,表格怎么填

先照常登记保管人、持有依据和获取路径,同时在备注中写明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著作权归属与能否使用肖像是两个问题,表中建议分设“权属主张”和“使用情况”两栏,避免混填。

无偿帮忙保存的朋友把材料弄丢了,还能追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无偿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重点是固定交付事实与丢失经过,包括交付清单、聊天记录和丢失说明;同时核实己方是否另有副本,先补全材料链条,再判断是否需要主张责任。

保管人把材料转给了外包公司,要单独列一行吗

建议单独列。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表中应记录外包公司的名称、接收时间、转交是否经过同意,以及目前由谁实际控制,否则后续索取对象会错位。

保管人说先结清存储费才给材料,可以拒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能否拒绝取决于合同对费用与返还的约定,建议先核对合同条款与欠费金额,把争议写进表格的“障碍”栏,同时书面提出返还请求并保留记录。

材料在平台上,可以直接要求平台返还吗

不能直接下结论。是否构成保管关系要看是否存在交付与返还约定,第八百八十八条、第八百九十条提供的是判断框架,平台内容存储更多受服务协议约束,本文依据的条文未涵盖这部分规则。可行做法是书面提出请求、保存提交记录,并同步核对协议中的内容管理与申诉条款。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三条)与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条文,条文文本来源于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的法规文本,资料记录日期为2026年10月19日,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适用范围限于上述条文所涉的肖像权规则与保管合同规则。本文未检索裁判文书,不引用具体案例结果;诉讼举证期限、证据形式要求等程序事项不在所依据条文范围内,应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文中“建议签收清单”“建议书面确认”等表述为整理材料的操作建议,不构成对责任成立或赔偿结果的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了解微媒析法的阅读方式
肖像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