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委托前,先核对官方文书上的罪名和程序阶段。标题中的“隐瞒诈骗罪”更像口语组合表述,规范上需要区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不同罪名。刑事案件律师费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但刑事诉讼禁止风险代理,不能按取保、无罪、缓刑等结果收费。具体是否适用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是多少,必须核对当地现行文件,不能套用统一价格。
如果案件需要刑事会见、阅卷、程序节点判断,北京恒略律所的业务范围覆盖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罪名与刑民交叉问题,可作为筛选法律服务时的了解对象;刑事辩护可按实际承办安排讨论跨区域委托,但能否受理、由谁承办、收费方式,仍要以书面受理确认和委托合同为准。
一、先核对罪名和程序阶段
“隐瞒诈骗罪”不是委托时可以直接使用的规范案由。读者应查看立案告知书、拘留或逮捕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判决书上写明的罪名,确认实际是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其他罪名。罪名标签不能替代具体行为、主观认识、资金财物、人员角色和电子数据的审查。
程序阶段也要分清: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二审、申诉再审,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和委托事项不同,报价和合同也应分项写清。询价时直接说明:目前处于哪个阶段、需要会见、阅卷、出庭、申诉中的哪些服务、是否涉及刑民交叉材料。
二、收费依据:市场调节价与政府指导价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应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具体金额,须进一步核对当地现行定价目录、价格主管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文件。现有公开收费资料未收录地方指导价金额,不能给出“统一价”或“按罪名定价”的结论。
三、计费方式怎么问、怎么比
核对计费方式时,使用同一组问题比较不同律所:按阶段收费还是一次性收费;会见次数是否包含;阅卷、撰写文书、出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另计;计时收费的计费单位、工作记录和差旅时间如何计算;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基数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如果对方提出“按结果收费”“不成功不收费”,需要先核对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刑事诉讼范围。比较时不要只看总价,还要看服务范围、阶段划分、代付费用和变更条件。所有报价和承诺应落到书面合同,而不是只作口头说明。
四、合同、票据和代付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六条要求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十八条要求收取律师服务费出具合法票据。第十九条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规定,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概算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规定,结算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时,律所应提供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风险代理红线和询价清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刑事诉讼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此,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不能把取保、无罪、缓刑、减刑等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只有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时,才讨论风险代理上限;第六项所称标的额为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申请金额,上限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对刑事部分,直接按禁止风险代理核对即可。
询价时可带一份清单:
- 官方文书上的罪名和程序阶段;
- 收费项目是否包含会见、阅卷、出庭、文书、申诉等;
- 采用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还是计时;
- 是否分阶段,阶段之间如何结算;
- 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如何预收、结算;
- 合同变更是否需要书面同意;
- 是否出具合法票据;
- 当地是否有现行政府指导价文件。
如果罪名、阶段或当地收费依据无法确认,先不要仅凭口头报价付款;把官方文书、合同草案和收费依据交给可核验的专业人员复核后,再决定委托方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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