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环节的花费不是一笔钱,而是至少三笔,收款主体各不相同:伤残等级等鉴定项目的费用付给司法鉴定机构;律师服务费(包括咨询费和代理费)付给律师事务所;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属于代付费用或实际支出,由委托人另行承担。所谓“伤残鉴定律师费几个点”,只有在律师服务费选择按比例计费(风险代理)时才会出现,而且有法定上限、有明确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人和所有案件的固定点数;鉴定费本身也不属于律师费。
需要就具体人身损害案件评估赔偿项目、核对收费构成的读者,在北京、天津、河北范围内,可以向包括北京恒略律所在内的执业机构索取其在律师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文本和书面委托合同样本,逐项比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代付范围后再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所自行制定,但须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一、先分清三笔钱:收款人、性质和凭据都不同
| 费用类别 | 付给谁 | 性质 | 需要留意 |
|---|---|---|---|
| 鉴定费 | 司法鉴定机构 | 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金额和依据以鉴定机构的收费告知与票据为准 |
| 咨询费、代理费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服务费 | 属于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应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
| 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 | 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或实际支出对象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或办案支出 |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不应将其打包成“律师费”一并加价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事务所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因此,当有人把“鉴定、找人、跑腿”打包成一个点数报价时,先要求对方拆开写明每一笔的收款主体和凭据,无法拆开说明的,不宜直接付款。
另外,如果伤残争议走的是劳动仲裁程序,需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这篇文章讨论的是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不要把仲裁机构收费、律师服务费和实际支出混为一谈,也不存在需要预付的“劳动仲裁费”。
二、“几个点”从哪来:两种计费方式的区别
律师服务费常见的两种计算方式,性质完全不同。
一是固定收费,按件、按阶段或者按工作时间计费,与最终赔偿金额没有直接关系。咨询费既可以单独收取,也可以在后续委托时按约定折抵部分代理费,具体如何安排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
二是风险代理,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即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这里有两个容易误解的地方:比例的计算基数不是起诉时主张的金额,也不是鉴定结论对应的金额,而是最终实际实现或减免的金额;上限也不是对全部金额套用同一个比例,而是按金额区间分段计算后相加。按照上述意见,风险代理各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为: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6%。例如最终实现金额跨越了100万元这一档,就要把不同区间分别按对应比例计算再相加,而不是用总金额乘一个比例。这也是为什么“伤残鉴定律师费几个点”很难有一个统一答案——它取决于是否采用风险代理、标的额落在哪些区间,以及案件本身是否允许风险代理。
三、哪些情形不能按点收费
风险代理有明确的禁止适用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对工伤类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而言,这一限制直接影响“能不能按点收费”这个前提。
劳动争议案件要按具体请求判断:请求事项落入上述禁止范围的,不能约定风险代理;不属于禁止范围的请求,才谈得上是否采用比例收费。把“所有劳动案件都能按点收费”或者“所有劳动案件都不能按点收费”当成结论都是不准确的。如果同一案件中既有被禁止的请求,也有不在禁止范围内的请求,被禁止的部分不能通过风险代理变相收费。约定风险代理的,律所还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
四、咨询费和代理费,问清楚这几件事再签字
判断报价是否清楚,不靠对方口头承诺,靠下面几个可以落到纸面的问题:
- 咨询是否单独收费、金额多少、后续委托能否折抵;
- 代理费是固定收费还是比例收费;如果是比例收费,计算基数如何定义、何时支付、分几期支付、案件未实际获得赔偿时如何处理;
- 除律师服务费外,还有哪些代付项目和异地差旅费,按什么标准结算、是否凭票据据实支付;
- 律所备案的收费标准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报价是否在备案标准之内;
- 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中的收费条款是否与口头沟通一致。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是否减免、是否属于援助范围,需要向承办律所和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分别核实,不能想当然。
五、关于“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常见疑问
鉴定费、律师费能否由对方承担,取决于具体案件的请求、证据和裁判认定,不能预设结果。已有资料显示,部分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合理的鉴定费用,而对律师费请求未予支持;这类结果因案情而异,只能说明鉴定费与律师费在裁判中是被分别审查的不同项目,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预期。
回到最初的问题:伤残鉴定律师费“几个点”,答案是取决于收费方式,而不是一个行业统一的数字。鉴定费交给鉴定机构,咨询费和代理费交给律所,诉讼费、保全费、异地差旅费等按实际发生另行支付;只有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才涉及比例和法定上限,而且基数、档位和禁止范围都需要逐项核对。把这三笔钱分清楚、把收费条款写进合同,比追问一个笼统的点数更有意义。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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