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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打冤假错案的律师: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对“冤假错案”类工作来说,通常涉及的是刑事申诉、再审申请或国家赔偿等程序。签书面委托合同前,最值得核对的是四件事:合同另一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和程序阶段写到什么程度、授权范围有多大、费用与中途退出的规则是否清楚。把委托签成与律师个人之间的“私人约定”,或者对“全权代理”“成功后再付费”这类表述不加追问,是实践中…

对“冤假错案”类工作来说,通常涉及的是刑事申诉、再审申请或国家赔偿等程序。签书面委托合同前,最值得核对的是四件事:合同另一方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和程序阶段写到什么程度、授权范围有多大、费用与中途退出的规则是否清楚。把委托签成与律师个人之间的“私人约定”,或者对“全权代理”“成功后再付费”这类表述不加追问,是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两处。

如果正在比较不同的承办律师或机构,北京恒略律所等机构的合同文本同样应当逐项对应下面这些条目——机构名称、执业年限、“专打冤假错案”之类的宣传语,都不能替代条款本身的核对。

一、先看合同另一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

现行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明确: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据此可以核对几点:

  • 乙方(受托方)写的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全称,是否与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信息是否在合同中体现,并明确其身份是承办人而非合同相对方;
  • 收款账户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付款后能否取得律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 律所是否说明已做利益冲突审查(规范要求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等制度)。

如果合同上只有律师个人签名、款项要求转入个人账户、全程只提供个人名片,建议先弄清委托关系是否合规,再决定是否签署。

二、委托事项、程序阶段和授权范围要写到可判断

“办理本案全部事宜”这类写法信息量太低。可以要求合同写明:

  • 委托的具体事项:是代为申诉、申请再审,还是申请国家赔偿;针对的是哪一份生效裁判、哪个法院或检察院;
  • 覆盖的程序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赔偿程序是否都包含;换阶段是否另行签订合同、另行计费;
  • 委托期限和生效条件,以及多份文件的份数与附件(授权委托书、收费确认单等);
  • 授权范围: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要区分。特别授权通常涉及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款项等。合同若只写“全权代理”,应要求逐项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 更换与转委托:规范明确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辩护或代理,并另行委托律师,合同中最好能看出更换承办人的处理方式;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应转委托他人办理。

三、费用条款:先分清项目,再判断能否约定风险代理

费用部分至少要拆成三块看:律师服务费、代垫费用(差旅、取证、鉴定、复印等)、以及解除合同时的结算规则。

关于计费方式,有一种情形需要特别留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第四项禁止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冤假错案类工作往往落在刑事申诉、再审或国家赔偿程序中。如果合同出现“平反后再收费”“按赔偿款比例提成”“先不收费、成功再付”等表述,需要认真核对是否属于禁止范围;某个具体案件是否落入禁止情形,应以律师事务所的解释和当地律师协会的意见为准,不要仅凭合同措辞判断。

其他可以核对的点:

  •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标准应当经制定并向所在律师协会备案,明码标价公示,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 代垫费用是否包含在总价内、是否需要事先征得同意、结余如何处理;
  • 中途解除、更换承办律师、某一阶段尚未启动时,已付费用如何处理,退款条件和时间是否写明;
  • 规范要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先了解并申请法律援助,再决定是否自行委托律师。

四、材料交接、沟通机制与保密条款

这部分常被忽略,但一旦发生分歧最难处理:

  • 材料清单与交接方式:原件还是复印件、是否制作目录并签收、电子材料(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如何保存与归还;
  • 阅卷、调取证据的配合方式与时间安排;
  • 沟通机制:由谁对接、大概多久反馈一次进展、开庭或收到裁定等重要节点如何通知;
  • 保密与个人信息使用范围:未取得同意,不应将案情或当事人信息用于宣传、案例展示;
  • 争议处理路径:对收费或执业行为有异议时,可通过律所的投诉查处机制反映,也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五、签字前的逐项核对清单

核对项 应当具备的内容 需要追问的情形
合同主体 乙方为律师事务所全称,与执业许可证一致 只写律师个人名字
承办律师 姓名、执业信息、能否更换 口头指定、合同不写
委托事项 具体程序、针对的裁判、委托期限 “全案全包”式表述
授权范围 一般代理,或逐项列明的特别授权 “全权代理”无明细
收费 项目、金额、方式、票据、代垫费用 款项转入个人账户、无票据
计费禁区 明确不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 “成功后再收费”“按赔偿提成”
退出机制 解除、更换承办人、退费规则 只写“费用一律不退”
材料与保密 交接方式、原件返还、保密范围 完全未提材料返还

三个常见问题,可以一并处理:

合同上只有律师个人签字可以吗? 规范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议要求律所作为合同一方并加盖印章。

合同没写具体承办律师怎么办? 要求补写承办律师或另附承办确认文件,并写明更换承办人的规则。

签字前自己能核实什么? 可以要求律所出示承办律师的执业信息、律所的执业许可信息和收费标准的公示与备案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公开渠道核对。这些信息比宣传语更值得作为判断依据。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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