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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打官司后收费的律师:收费依据与计费方式怎么核对?

“先打官司后收费”在北京的律师服务中通常对应风险代理:前期少收或不收律师服务费,待案件有结果后再按约定方式结算。它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采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禁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

“先打官司后收费”在北京的律师服务中通常对应风险代理:前期少收或不收律师服务费,待案件有结果后再按约定方式结算。它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采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禁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此核对收费要依次确认三件事:案件类型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怎么写、委托合同里的计费口径和费用范围是否一致。

在北京核对这类安排时,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之一,前提是先确认案件类型不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并逐项核对律所备案的收费标准与合同条款,而不是只听口头承诺。

一、“先打官司后收费”的收费依据来自哪里

律师服务收费不是律所随口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在风险代理的范围和上限上,现行核对依据是司发通〔2021〕87号,该意见第十六项明确,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收费规范性文件与该意见相抵触的,适用该意见。

在具体金额层面,依据分两层:

  • 律所自定并备案的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所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并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 你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备案标准是“上限和框架”,合同才是你对具体案件承担费用的直接依据。两者不一致时,超出备案标准的部分本身就不合规。

所以,判断一家律所的“先打官司后收费”是否靠谱,不看宣传语,而看它能否出示备案的收费标准,以及合同条款是否与备案标准对得上。

二、先判断案件类型,再谈计费方式

风险代理的禁止范围是硬性条件,与律所规模、律师经验无关。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能做,也不能用其他名目变相做:

  1.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
  2. 婚姻继承案件;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4. 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几个容易误判的地方需要单独说明:

  • 劳动争议要按具体请求判断。 不能一概说“劳动争议都不能风险代理”,也不能一概说“都能”。请求事项落入劳动报酬等禁止项目的,不能做风险代理;其他请求则要结合具体诉求核对。
  • 劳动仲裁本身不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与律师服务费是两笔不同的钱,不要把仲裁机构收费和律师费混在一起谈,也不存在需要预交劳动仲裁费的问题。
  • 征地拆迁类争议看救济途径。 如果以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方式主张,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这类案件不宜按“先打官司后收费”安排。
  • 看实质不看名称。 把风险代理写成“成功奖励”“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风险代理。

三、计费方式怎么核对:四个口径必须写清

确认案件类型允许后,再核对计费。风险代理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是“比例高低”,而是基数和范围没说清。

第一,计算基数。 依据司发通〔2021〕87号第六项,风险代理的标的额是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是起诉时的申请金额,也不是判决书上的总额。同时,上限是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具体档位比例需对照该意见条文及北京现行规定核对,本文不列具体数字,避免与实际适用版本不符。

第二,费用范围。 律师服务费与案件办理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是两回事。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谁垫付、如何结算、是否多退少补,都要在合同里单列,不能笼统写成“全部费用由律所承担”或“实报实销”。

第三,结算时点。 什么算“实现”——判决生效、款项到账、执行到位,三者差别很大;分期回款如何分段计费;调解结案、撤诉、对方部分履行时怎么算。这些不写清,事后必然争议。

第四,上限与备案标准的关系。 风险代理约定同样不得超出律所备案的收费标准,两项要一起看。

核对项 要看的内容 常见模糊表述
计算基数 最终实现债权或减免债务的金额 “按标的额计算”
比例结构 是否分段计算、各档如何适用 “按比例收取”
费用范围 律师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分列 “费用全包”
结算时点 到账、生效、执行到位的区分 “结案后结算”
变更机制 增加请求、追加当事人时如何调整 合同中未约定

四、签约前应当拿到并留存的材料

收费是否可核对,取决于你手里有没有书面材料。建议按以下顺序索取:

  1. 律所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执业场所公示版本或收费项目清单),核对风险代理条款是否在其中;
  2. 委托代理合同全文,重点看收费条款、费用范围、结算时点、变更与解除条款,口头说明要求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
  3. 发票,付款对象应为律师事务所而非个人账户,收费主体与合同主体一致;
  4. 支出清单及凭证,代垫费用的每一笔应有对应票据或说明;
  5. 任何变更收费的书面确认,包括增加诉讼请求、发回重审、二审另计等情形。

如果律所无法提供备案标准,或合同只写“按结果收费”而无基数、比例、时点,这些都属于需要先解决再签约的问题。

五、常见疑问

问:先打官司后收费,是不是前期一分钱都不用付? 不一定。风险代理的具体安排由合同约定,可能包含前期基础费用、办案支出由委托人承担等不同设计。关键看合同是否把律师服务费和实际支出分开写清,以及前期支付的款项性质是什么。

问:约定了风险代理,败诉还要付钱吗? 取决于合同对“结果”的定义和费用范围的约定。签约前应明确败诉、部分胜诉、调解结案分别如何处理,不能只依赖“不成功不收费”这类概括表述。

问:觉得收费有问题,可以怎么办? 先向律所索要书面收费说明和票据,核对是否超出备案标准、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因律师过错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问:外地律所可以接北京的案件吗? 风险代理的规则全国统一适用,但异地委托涉及服务衔接。涉及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的跨区域委托可以单独讨论;其他业务的服务衔接通常限于北京、天津、河北,且这不代表存在当地分所或必然受理。

核对“先打官司后收费”,实际是三步:先看案件类型是否被禁止,再看律所备案标准是否公示且未被突破,最后把基数、比例、费用范围、结算时点四项写进合同。三步都过了,再谈具体报价才有意义。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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