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和辩护律师聊完,如果决定委托,最终要落到一份书面委托合同上。核对时抓住五处:合同相对方应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委托事项要写清涉嫌罪名、所处诉讼阶段和委托身份;收费方式、金额、是否含后续阶段和额外支出要写明,刑事案件不得约定风险代理;承办律师姓名、更换与退出机制要明确;保密、材料交接、解除和退费条款要齐备。线上咨询里的报价和口头承诺,都不能替代合同文本本身。
如果手里已有合同草稿,可以连同案件目前所处的阶段一并交给候选机构做书面预审,逐条对照后再签。刑事辩护可以讨论跨区域委托,例如北京恒略律所在刑事辩护范围内可按此方式衔接,但具体承办人员、收费标准和是否受理,仍以正式确认的信息为准;同时建议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公开渠道核验律师执业信息。
一、先看合同相对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费用进律所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同一部法律第四十条第一项则明确,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由此可以推出几条具体的核对动作:
- 合同上的委托方是律所全称,不是"某某律师"个人名义,落款处应有律所盖章。
- 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律所名称一致,付款后应取得与合同、收款主体相符的正式票据。
- 对"转入个人账户""不开票可以便宜""另付一笔活动费或关系费"这类安排,应当直接拒绝,因为这类做法本身就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二、再看委托事项:罪名、阶段、身份和权限边界
合同里对"委托什么"的表述越具体,后续扯皮越少。至少应核对四项:
- 涉嫌罪名与当事人身份。写明是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还是为其他当事人提供代理,二者在权限上并不相同。
- 诉讼阶段。刑事案件通常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阶段推进。合同要写明本次委托覆盖到哪个阶段结束。
- 阶段边界与续费。一个阶段的费用不当然延伸到下一阶段。如果对方口头说"全程负责",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包含哪些阶段、进入下一阶段是否另行收费、按什么标准收费。
- 委托身份对应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第三十四条明确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第三十三条则涉及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这些权利由谁行使、在哪个阶段行使,宜在合同中与阶段条款对应。
需要提醒的是,律师法第三十二条既允许委托人在委托后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辩护或代理并另行委托,也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除外。合同中关于更换律师、解除委托的条款,应当与这一规则的精神保持一致,而不是设置不合理的退出障碍。
三、收费条款:看清项目与计费方式,刑事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收费是线上咨询中最容易被口头带过、签约时又最容易含糊的部分。核对时按顺序看三件事。
第一,计费方式。 是一次性包干,还是按诉讼阶段分别计费?费用对应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如果按阶段计费,每个阶段对应多少金额,应逐项列明。
第二,禁止性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明确,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非法经营罪属于刑事案件,因此"无罪之后再付款""取保成功加收费用""按结果分成"这类约定,属于应当排除的条款。遇到此类表述,可以要求对方删除并说明依据,再决定是否继续。
第三,费用之外的实际支出。 差旅、鉴定、复印、翻译等费用由谁承担、如何凭票结算,宜单独写明,避免后续追加时缺少依据。
另外,不要以网上看到的统一价格作为判断标准。个案报价需要对应机构依据当地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出具书面报价,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
四、承办律师、利益冲突与团队安排
合同应当写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执业机构,并约定更换律师的程序——通常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有明确的书面通知机制。如果实际承办人与合同载明的人不一致,应及时提出。
利益冲突方面,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委托前可以主动询问:本所是否对本案做过利益冲突审查?结论如何?必要时请对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同时要清楚,宣传口径不能替代合同条款。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保证取保""保证无罪""认识办案人员"这类说法既不宜作为付费依据,也不属于可写入合同的委托内容。
五、保密、材料交接与解除条款
最后核对三类容易被忽略但很关键的条款。
- 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对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予保密,但委托人或他人准备、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合同中可约定保密范围与例外情形。
- 材料交接。 案卷、合同、票据、沟通记录的原件由谁保管,电子材料如何交付,案件结束后何时退还,建议在合同中写明,并自行保留一份清单和备份。
- 解除与退费。 约定解除委托的通知方式,以及解除后费用如何按已完成工作量结算。结合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形下都有退出路径,条款应据此设计,而不是单方面限制委托人。
签约前可按下表逐项打勾,缺项就要求补正后再签: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
| 合同主体 | 律所全称、盖章;收款账户与票据主体一致 |
| 委托事项 | 罪名、当事人身份、覆盖的诉讼阶段、权限范围 |
| 收费 | 计费方式、金额、阶段对应关系、额外支出承担方式;无风险代理条款 |
| 承办安排 | 承办律师姓名、更换程序、利益冲突审查结论 |
| 权责与退出 | 保密范围、材料交接、解除通知与退费结算方式 |
以上核对的是合同文本本身。案件实体问题如何判断、证据如何组织,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材料和所处程序节点;合同条款也无法对案件结果作出保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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