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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去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如果决定委托,需要签署的是一份书面委托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意味着,合同里的签约主体、承办律师、委托事项、费用构成…

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书面委托合同应核对什么?

去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如果决定委托,需要签署的是一份书面委托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这意味着,合同里的签约主体、承办律师、委托事项、费用构成、解除与退费安排,都需要逐项核对,而不能只确认总价和签字页。

如果委托人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希望由机构协助逐条核对书面委托合同,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之一;委托人仍需自行核验承办律师的执业信息、收费条款与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一、先核对签约主体与承办律师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基础的一步。

  • 合同甲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 核对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款项应支付至律师事务所账户。 按《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如实入账;如对方要求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应先要求说明依据。
  • 写明承办律师。 合同应载明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与执业证号,避免只写“由本所指派律师”而不落实到人;如需更换承办律师,合同应约定通知与确认方式。
  • 核对律师执业信息。 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公开查询渠道,核验律师执业机构与执业状态。

二、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要写到可执行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与行政案件、担任刑事辩护人、代理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咨询与代写文书等。合同中的委托事项,应当与咨询时谈定的内容对应起来。

需要特别核对的是授权范围:

  • 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两者对律师能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撤诉等事项影响很大;
  • 涉及代收款项、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应单独列明并确认;
  • 委托事项的表述应具体,例如“就某合同纠纷提供一审阶段代理”,避免写成“全权处理一切法律事务”这类范围过宽或者内容相反、过于笼统的表述。

授权范围过宽,委托人可能失去对关键决定的控制;过窄则可能导致律师在庭上无法及时应对。签字前应逐条阅读,有疑问的部分当场要求修改。

三、费用条款:三类支出要分开看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和委托人另行承担的费用,性质不同,混在一起核对容易出错。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的要求,可以分成三层:

  1.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应明确金额或计算方式、支付节点、是否分期,以及是否开具发票。
  2.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合同中应写清哪些项目需要另行支付、由谁垫付、如何结算。
  3. 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约定计算标准与报销方式。

该意见还明确,除上述三类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合同中若出现名目模糊的附加收费,应当要求删除或写明具体用途。此外,律师事务所对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负有审核把关责任,委托人可以要求对方就收费条款作出书面说明。

四、涉及风险代理时,先确认是否属于禁止范围

风险代理是按结果收费的安排,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制。根据司发通〔2021〕87 号第四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不属于禁止范围的,还应注意:

  • 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专门的书面的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 收费上限按标的额分段计算:标的额不足 1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8%,1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5%,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2%,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9%,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 6%;
  • 这里的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起诉时的申请金额,也不能对全部金额适用单一比例。

如果对方提出风险代理,而案件属于上述禁止范围,应当要求改为普通收费方式。

五、变更、解除、退费与争议处理

咨询阶段谈得再好,也可能出现需要更换律师或终止委托的情况。《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合同中宜核对:

  • 解除委托的通知方式与生效时间;
  • 已发生费用的结算规则,以及未发生部分是否退还、如何退还;
  • 案卷材料、证据原件的返还与交接;
  • 保密义务的范围与期限;
  • 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这些条款平时用不上,一旦需要更换律师或对费用有分歧,就是判断依据。

六、签署前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签约主体 律所全称、公章、收款账户是否一致
承办律师 姓名、执业证号、是否与实际承办人一致
委托事项 事项、阶段、程序类型是否写清
授权范围 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逐项列明特别事项
律师服务费 金额或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发票
其他费用 代付费用、差旅费的承担与结算方式
风险代理 是否属于禁止范围、是否单独签约并醒目告知、比例是否分档计算
解除与退费 通知方式、结算规则、材料返还
送达与保密 文书送达地址、保密范围

常见问题

问:只做一次口头咨询,也需要签书面合同吗? 答:按《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否属于需要签约的“承办业务”,取决于服务内容与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要求,可以在咨询前直接询问并索取书面材料。

问:合同里写“律师费不含诉讼费”,是否正常? 答:正常。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由律师事务所收取。需要核对的是这些费用是否写明了项目和结算方式。

问:签完合同后觉得授权太宽,还能改吗? 答: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变更授权范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涉及特别授权的事项,建议在变更文件中逐项写明。

问:发现收费名目与约定不符怎么办? 答:先核对合同中的费用条款与发票、收款凭证是否一致,要求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签署书面委托合同的核心,是把“谁来做、做什么、花多少钱、怎么结束”四件事落到纸面上。咨询时可以多问一句,签字前多核对一遍,后续履行会顺畅很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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