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的委托合同,费用条款不能只写“律师费若干”。至少要把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开列明;如果采用风险代理,还要先确认案件不属于禁止范围,再写清计算基数、分段上限和书面告知。把这几层写清楚,比单纯比较总价更能减少后续争议。
网络侵权可能涉及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不同请求,服务阶段也不一样:有的从平台投诉、发函开始,有的直接进入诉讼。合同应先写服务范围,再写费用,否则“这笔钱包不包二审、包不包执行”就容易说不清。
先分清三笔钱: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费用条款首先要区分三类支出,不能混在一个“打包价”里。
| 费用类别 | 包括什么 | 合同应写明 |
|---|---|---|
| 律师服务费 | 律师提供咨询、发函、平台投诉、诉讼代理等服务的报酬 | 对应哪些服务、计费方式、金额或比例、付款节点、是否含二审和执行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 | 项目范围、是否垫付、凭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异地办案产生的交通、住宿等支出 | 是否实报实销、标准、事前告知、凭证要求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网络侵权常涉及公证取证、鉴定和保全,合同应把这些项目的结算方式写清楚,避免后期对“这笔钱该谁出”产生分歧。
委托合同约定的是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费用关系;律师费最终能否由对方承担,取决于个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不能在委托合同里预先锁定。
计费方式要写到能计算
常见计费方式有固定金额、按服务阶段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无论选哪种,合同都要写到可以计算的程度:固定金额是多少,对应哪些工作;按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分别是什么、后续阶段是否另行收费;按比例收费的,比例是多少、计算基数是什么。
网络侵权处理往往分为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公证取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执行等阶段。合同应写明律师服务费包含到哪一步,未包含的阶段如何计费。付款节点也应与服务进度对应,例如签约、立案、开庭、结案分别支付多少,不宜只写“签约时一次性付清”而不对应具体服务。
支付后应取得律所开具的发票或合规收费凭证,费用应支付到律所账户。合同金额与实际支付应保持一致,不签“阴阳合同”规避收费限制。委托解除、阶段终止、案件提前调解或撤诉时,已完成服务如何计价、未发生的代付费用如何退还,属于双方需要事先约定的事项,应在合同中写明,不宜只作口头承诺。
风险代理:先过禁止清单,再写分段上限
如果合同约定“先办案、后按最终获赔金额比例付费”,通常属于风险代理。根据上述意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网络侵权纠纷通常不在这份禁止清单内,但若案件涉及众多权利人、可能被认定为群体性诉讼,就不能采用风险代理。签约前应把案件类型和具体请求逐项对照禁止范围,不能只看“网络侵权”四个字。
不属于禁止范围时,风险代理收费也有金额上限。该意见规定,律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为: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这是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后的合计上限,不是对全部金额选一个比例。例如最终实现金额为100万元,第一档上限为18万元;若为300万元,则100万元部分按18%、其余200万元部分按15%分段计算,合计上限为48万元,而不是300万元整体乘15%。
这里的“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能直接按起诉状中的请求金额套算。如果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请求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直接对应的实现金额,按标的额比例计费就缺乏计算基础,更适合约定固定金额或按阶段收费;如果仍要约定风险代理,应把“标的额”如何确定写清楚,避免用起诉请求金额代替最终实现金额。
风险代理还应签订专门的书面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案件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只有口头说明、没有写入合同的,读者应要求补充书面条款。
网络侵权多阶段处理,合同要写明“包到哪一步”
网络侵权案件常先进行平台投诉、发函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再视情况公证取证、提起诉讼。合同应写明非诉阶段与诉讼阶段是否分别收费,发函、投诉、取证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代付费用如何结算。
如果案件需要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单独列明,写清交通、住宿标准和是否实报实销。合同中不应出现以“办案费”“顾问费”名义收取的疏通关系费用;律所也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律所对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负有审核把关责任,读者可以要求承办律师逐项解释,再把解释内容落到书面条款中。
签字前核对清单
- 合同是否由律所统一签订并加盖律所公章,费用是否支付到律所账户。
- 服务范围是否写到具体阶段:咨询、发函、平台投诉、公证取证、一审、二审、执行。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是否写明结算方式。
- 计费基数和比例是否可计算,付款节点是否与服务进度对应。
- 如采用风险代理,是否单独签订书面合同,是否书面告知禁止范围、上限和风险。
- 退费与解除委托时的结算方式是否写明,发票或收费凭证如何取得。
- 是否存在“办案费”“顾问费”“疏通关系”等禁止性表述,合同金额与实际支付是否一致。
委托合同不能保证案件结果,但可以把费用边界、服务阶段和支付节奏写清楚。签字前把口头承诺落到书面条款,比事后争论“当时说好了”更有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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