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金融证券律师前,最需要问清的有三点:费用分几类、由谁收取、依据什么凭证;承办团队中谁实际负责、关键节点由谁出面;出现分歧或需要更换律师时如何交接。把这几件事在签约前写成明确的书面约定,比事后争论更有效。
摘要
- 费用只有三类: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类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也不得在这三类之外另立名目。
- 报价不能只问总价,还要问清计费方式、覆盖的服务阶段和交付物,尤其是法律意见书、监管问询回复、与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的配合是否包含在报价内。
- 承办安排要明确到具体人员和节点:主办律师是谁、团队成员如何分工、哪些会议和开庭必须由本人出席、多久汇报一次。
- 退出与交接要提前约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交接清单、材料返还和已发生费用的结算方式,建议写进合同。
一、先把费用拆成三笔再谈价格
谈费用的正确顺序,是先要求对方按法定三类分列,再讨论金额。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这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代付费用的边界也值得提前问。资料显示,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后两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在金融证券业务中,这三类费用往往都会用到:非诉项目周期长、参与方多,多地尽职调查、查档、翻译、公证等开支零散但累计不小;诉讼类项目则可能有保全费等支出。先分列,才能判断自己最终要支付多少。
| 费用类别 | 大致包含什么 | 收取与凭证 | 签约前建议问的问题 |
|---|---|---|---|
| 律师服务费 |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本身的对价 |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入账并出具合法票据 | 计费方式是什么、覆盖哪些阶段、超出范围如何计算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开支 | 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提供有效凭证 | 预计有哪些项目、由谁先行垫付、多久结算一次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异地办案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支出 |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应提供有效凭证 | 是否预收、如何结算、结余如何退补 |
一个常见误区是把“打包价”当成全部支出。打包价通常只覆盖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仍要另算;签约时如果只写一个总数,后续最容易产生争议。
二、报价要问口径、范围、变动
同一个总价,覆盖范围不同,实际成本可能相差很多。建议在谈价时把三个问题问完整。
问口径。 是按件、按标的额比例、按计时,还是分阶段计费;如果按计时,计费单位是多少、哪些人员的时间计入、有没有费用上限。这些都是让律师说明计费方式的问题,不是统一的法定标准。
问范围。 是否包含前期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与修订、监管或交易所问询回复的轮次、与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机构的沟通会议;项目中止或未能完成时如何结算。
问变动。 新增请求、追加当事人、跨省开庭、超出约定轮次的问询回复,各自如何计价,是否需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再进行。
协商收费本身有法定底线。《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诱导当事人接受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对读者的实际意义是:报价谈不拢可以换人,但对“有关系所以贵”这类说法不必接受,也不宜配合任何拆成两份合同的安排。
具体收费比例和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本次资料未收录,需要按案件类型和当地现行文件另行核对。凡是“全国统一价”的说法,都值得再问一句依据。
三、承办安排: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干活的是具体的人
委托合同的签约方是律师事务所,实际提供服务的是具体律师团队,两者都要在签约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因此合同的签约和盖章主体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权限写得宽还是窄,直接影响律师能做什么。
建议当面或书面问清以下事项:
- 主办律师与协办人员的名单、各自分工、预计投入的时间比例;
- 关键节点由谁必须到场,例如首次访谈、尽职调查现场、与监管机构沟通、开庭、见证;
- 团队成员变动时如何通知委托人,是否需要委托人书面确认;
- 汇报节奏:固定周报或月报、里程碑汇报、紧急事项的联络人和响应方式;
- 工作文件与工作底稿以什么形式交付、由谁留存。
最后一项有制度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委托人据此可以索要案件编号和工作记录,而不必只凭口头汇报了解进展。
四、收钱、开票、留痕三样要对得上
付款环节最容易出问题,也最容易提前防范。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落到操作上就是三句话:只向律师事务所账户付款;索要合法发票而不是内部收据;记下案件编号,核对合同、票据、编号是否一致。发现三者对不上,先暂停付款并要求书面说明。
五、跨地域项目和更换律师,两件容易忽略的事
金融证券项目经常跨省,收费标准和承办安排都要提前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签约前问清“按哪一地标准、写进合同没有”,比事后解释更省事。
更换律师的权利也有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建议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交接方式:卷宗与材料清单、已出具文件能否继续使用、已发生费用按什么口径结算。条文本身没有给出统一的退费计算规则,这部分只能靠事先约定。
委托前核对清单
准备材料: 项目或案件的基本情况与时间表;已知的对方主体和主要争点;可接受的预算区间与付款节奏;是否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是否需要律师出席特定会议。
核查事项(有明确规则可依): 合同主体是否为律师事务所并加盖公章;收费清单是否分列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三项;收款账户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票据是否为合法发票;合同是否写明承办律师、服务范围、汇报节奏、变更与退出安排。
满足条件再做下一步: 报价只有总价没有拆分时,先要求补充清单再签;承办人尚未确定时,要求写明主办律师及更换程序;跨省项目未写适用标准时,要求写明按哪一地规定协商确定;出现向个人账户付款的要求时,改为向律师事务所对公支付并索要发票。
常见问题
律师让我把钱打到他个人账户,可以吗?
不可以。依据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特殊情况代为收取的,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遇到这类要求,可以直接要求改为对公支付并开具发票。
报价单只写了一个总价,正常吗?
不规范,也不便于事后核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把可收费用限定为三类,并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和差旅费还要提供有效凭证。可以要求对方把三类分列,注明计费方式和覆盖阶段,再决定是否签约。
项目在外地,收费标准按哪一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异地分支机构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建议把选定的标准和依据写进合同,避免结算时各说各话。
中途想换律师,已经交的费用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未完成阶段如何退费,条文没有给出统一算法,属于需要事先约定的事项。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按阶段结算的口径和交接清单,包括材料返还与工作文件移交。
证券诉讼的律师费能让对方承担吗?
不能想当然。委托合同只证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不能自动证明对方应当负担律师费;还需要实体法或司法解释上的依据,并结合支出凭证和必要性逐案判断。谈委托时可以先问律师:本案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依据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凭证。
依据与适用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司法局公开页面: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同上北京市司法局公开来源(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政府网公开资料)。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第九项,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适用范围说明:本文为一般性知识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报价意见或承办承诺。所引条文以资料收录的文本为准,条文中的触发条件、主体范围和例外应结合个案核对。资料未收录具体收费金额、地方价格标准、风险代理比例和程序期限,涉及这些内容须按案件类型与当地现行有效文件另行核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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