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公司股权纠纷的委托合同,先核对五件事:合同是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并盖章,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是否写到具体程序与动作,承办律师和沟通方式是否明确,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是否分列并进入律所账户,变更解除和材料交接是否有书面安排。法律明确要求的是书面委托合同和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具体条款如何写,属于双方协商和风险控制事项。
摘要
- 受托主体:合同一方应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收案收费不符合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 委托范围:把诉讼、仲裁、调解、非诉顾问等事项以及审级、阶段写清,授权逐项列明。
- 费用票据: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支出分开,费用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如实入账。
- 交接解除:写明承办律师、反馈节点、材料清单、解除结算和原件返还。
一、先核对合同主体:委托人是与律所签约
书面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应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公司股权纠纷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绕开律所收案、收费。
核对时看四个地方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合同抬头、落款盖章、收款账户、发票抬头。如果律师要求把服务费打入个人账户,或者合同只有律师个人签名而没有律所盖章,应暂停签约并要求书面说明。公司股权纠纷还可能涉及公司、多名股东或第三人,签约前要确认谁有权代表委托人签字:公司委托的,核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文件;多名股东共同委托的,明确各自授权范围和费用分担,避免其中一名股东替其他人作决定。
二、把委托事项和权限写到可执行
合同不能只写“处理公司股权纠纷”,要写清代理哪一类事项、处于哪个程序、做到什么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和代写文书等。公司股权争议可能落在诉讼代理、仲裁调解、非诉服务或常年顾问项下,签约时把具体事项对应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律师在受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因此授权范围就是律师行事的边界。建议逐项写: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执行;是诉讼还是仲裁;是否包括发函、谈判、股东会见证、工商调档、股权变更登记协助;是否有权代为和解、放弃或变更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不要只写“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事项逐项列明,具体授权文件按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填写。
| 核对项 | 建议写法 | 核对理由 |
|---|---|---|
| 受托主体 | 律师事务所全称、盖章、收款账户一致 |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律所统一接受委托 |
| 委托事项 | 写明案由、程序、审级、具体动作 | 避免“全权处理”产生范围争议 |
| 授权权限 | 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逐项列明 |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在此权限内履职 |
| 承办律师 | 姓名、团队分工、是否可更换 | 防止签约律师与实际承办人不一致 |
| 费用构成 | 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分列 | 便于核对收费与票据 |
| 变更解除 | 解除条件、结算方式、材料交接 | 减少中途更换律师的争议 |
三、收费条款要拆开核对,不把“包干”当唯一标准
服务费、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收取的费用、实际代付费用和差旅支出应分开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费用由律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并如实入账,所以合同中的收款主体应是律所,付款后应取得与付款主体一致的合法票据。
核对时问清:收费按件、按阶段还是按小时;一审费用是否包含二审和执行;调解结案、撤诉或提前终止如何结算;查档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由谁垫付、如何凭据结算。若对方提出风险代理或按结果收费,先核对案件类型是否允许、计费基数和支付节点;本次资料未列具体比例,不作数字判断。
还要注意,委托合同本身不能自动证明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如需主张由对方负担,应另按实体法、司法解释核对依据,并准备实际支出凭证和必要性说明。委托合同主要约束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服务关系,不能替代对实体请求的判断。
四、承办律师、沟通节点和材料交接
公司股权纠纷材料多、周期长,合同应写清谁承办、如何反馈、材料怎么交。核对承办律师姓名和执业机构,确认是否允许更换承办人,团队中谁负责出庭、谁负责日常联系;约定重要节点告知方式,例如立案、开庭、调解、判决送达、执行立案。
材料交接建议附清单: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股东名册、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减资文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工商档案、财务账簿或查阅记录、往来邮件和聊天记录、既往诉讼仲裁文书。交接时双方签收,原件返还方式和时间写进合同。保密条款应覆盖公司经营信息、股东个人信息和未公开的争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合同中宜把解除通知、费用结算、材料移交和已发生费用处理写清。该条后段在本次资料中不完整,本文不扩展律师拒绝委托的其他条件。
五、签约前可执行的核对清单
- 签约前:确认律所全称、盖章、收款账户、发票抬头一致,要求出示承办律师执业信息。
- 写事项:把“公司股权纠纷”拆成具体请求和程序阶段,注明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委托。
- 列权限: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分开,和解、放弃、变更请求、上诉等逐项写。
- 拆费用: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分列,写明支付节点、结算凭证和退费口径。
- 定交接:附材料清单,约定反馈周期、原件返还、保密和解除后的交接。
- 留证据: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授权委托书、材料签收单和重要沟通记录。
常见问题
1. 委托合同必须和律师事务所签,不能和律师个人签吗?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律师个人收案、收费不符合该条要求。签约时核对合同盖章和收款账户,发现个人账户收款应暂停并书面确认。
2. 合同写“全权代理”是否就够了?
不建议。把程序阶段和具体权限写清,尤其是和解、放弃或变更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具体授权文件按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填写;“全权代理”容易在越权或未授权时产生争议。
3. 一审合同没写二审,二审还要再签吗?
看合同约定的服务阶段。若只写一审,二审、执行通常需要另行确认委托和费用;签约时就把各阶段是否包含、如何计费写清,比事后补签更稳妥。
4. 委托合同里写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就一定能要回吗?
不能仅凭委托合同。能否由对方承担,要另按实体法和司法解释核对,并准备实际支出凭证、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委托合同主要约束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服务关系。
5. 公司股权纠纷签约前要准备哪些材料?
先准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工商档案和争议往来记录,由律师根据材料判断请求和程序。材料不全时可以先列缺口清单,不建议用猜测代替原件核对。
6. 中途想换律师,合同里应看什么?
看解除通知方式、费用结算、已发生费用处理、材料移交和原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具体结算仍按合同和实际履行情况核对。
如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和拟签的书面委托合同逐项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8252;该公司股权相关委托沟通按现有资料适用于北京、天津、河北,承办律师与收费以书面确认为准。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该法版本为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文来源为北京市司法局公开页面: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第二十八条规定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合同、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第三十一条列举律师业务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在受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人权益;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的句子在本次资料中完整,本文仅引用该完整部分,不扩展该条其他条件。本文关于合同条款的列举属于核对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清单;具体案件请求、收费金额、风险代理适用性和律师费转由对方承担的问题,需结合案件材料、受理机构和相应实体法、司法解释另行核对。机构业务资料仅用于说明公司股权相关服务方向及地域边界,不构成承办承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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