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委托合同要核对的是三件事:谁签、办什么、钱怎么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因此合同主体应是律所而非律师个人,委托事项应写到可识别的具体争议与程序阶段,费用则应把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分开列明。
摘要
- 主体:合同抬头、落款与收款账户应指向律师事务所,费用交律所并取得票据。
- 事项:写明争议指向的行为、对方主体、当前程序阶段与授权范围,避免只写一个案由名称。
- 费用:律师服务费、办案机关收取的费用、代付实际支出分列;风险代理需另行核对其适用性。
- 流程:材料交接、沟通汇报、保密、变更与解除条款落到书面,签约前完成利益冲突核查。
一、合同主体:委托关系建立在律所与委托人之间
判断先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某位律师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这一条同时确定三件事:接受委托的主体是律所、形式是书面合同、收费通过律所并如实入账。
据此可以核对以下三项:
- 合同首部与落款是否为律所全称,与公章、执业信息是否一致,签署人是否获得律所授权。
- 收款账户名称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付款后能否取得对应票据。
- 承办律师姓名及其执业机构是否写入合同或附件,中途更换承办人时如何通知、如何交接。
边界:律所内部如何分工、如何考核,不影响委托人以律所为相对方主张权利。遇到只由个人出面、不出具书面合同或票据、要求向个人账户付款的情形,建议先停下来核对,不要先付款。
二、委托事项:把争点、阶段与授权写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列举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与本题相关的包括: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参加调解。该条只是业务范围的列举,并不解决个案中“你的争议属于哪一类、走到哪一步”。所以合同不能只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而要写到可识别的程度。
需要落实到条款的四项内容:
- 争议指向: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标识、宣传素材、技术或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报价数据),以及拟主张或已被主张的具体行为。
- 对方主体:名称与登记信息,是否包含关联公司、离职人员、平台经营者。
- 程序阶段:目前处于发函协商、行政投诉、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合同覆盖其中哪几个阶段,进入下一阶段是补充协议还是另行签约。
- 授权范围:是否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是否有权签收法律文书、参与调解与和解。这类特别授权建议逐项列明并书面确认,不用口头交代代替。
需要说明的边界:不正当竞争争点常与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宣传合规交叉,但各权利类型的构成要件、举证重点与救济方式不同,不能互相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也只是指引条款——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它回答的是“按哪部法处理”,不提供认定标准。行为是否成立、如何举证,需结合具体案由与现行法条另行核对,本文不给出实体认定结论。
三、收费条款:三类钱分开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因此合同中的金额应当能对应到具体服务内容与计费方式,而不是一个笼统总数。
| 费用项目 | 通常对应内容 | 合同中应核对 |
|---|---|---|
| 律师服务费 | 梳理材料、起草文书、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调解等 | 计费方式与总额、支付节点、对应哪一程序阶段、阶段增加如何调整 |
| 与结果挂钩的报酬(如有) | 按约定条件支付的后续报酬 | 案件类型是否允许此类收费、计算基数、支付条件与时间,须写入合同 |
| 办案机关收取的费用 | 依法由当事人负担、由办案机关收取的款项 | 由谁垫付、如何结算、票据归谁保管 |
| 代付与实际支出 | 公证、鉴定、检索、翻译、差旅、邮寄等 | 是否已含在律师费内、是否需事先同意、凭据如何提供 |
另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委托合同本身不能证明对方应负担你的律师费。要求对方承担维权合理开支,需要分别核对实体法与相关解释的依据、支出凭证和必要性,三者缺一不可;合同上写的金额只是你的支出记录,不等于会被支持由对方承担。
四、流程条款:材料、沟通、保密与承揽方式
材料交接。合同或附件应列明需要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清单,并约定原件与复印件、电子数据的交接签收方式。资料显示,知识产权类事项需确认权利来源与使用记录,创作或研发过程、登记或申请、授权、发布使用、侵权线索与沟通记录应对应保留;商业秘密管理则依赖保密制度、权限设置、标识、交接与访问记录、人员协议等资料。这些正是合同附件里应当写清的取证方向,而不是签约后再临时补问。
沟通机制。写明日常联系人、进展汇报频率,以及紧急事项(平台下架、展会临近、程序期限临近)的通知方式,避免全部依赖即时通讯中的口头传达。
保密与利益冲突。约定保密范围覆盖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与经营数据;同时确认律所是否已代理对方或对方关联方,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
承揽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律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若签约推动力来自“保证胜诉”“包赢”“有内部关系”,或对方提出向中间人支付介绍费,建议不签。资料亦说明,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履行能力,已有案例不构成对新案件的结果保证。
五、变更、解除与结案归档
- 变更:追加请求、追加当事人、由一审转入二审、由诉讼转入调解,都会改变工作量。合同应约定变更方式(补充协议)与费用调整规则,先确认再推进。
- 解除与结算:谁可以解除、解除后已发生的工作量如何计算、已付款项如何处理,建议在签约时写清,而不是争议发生后再协商。
- 条款存续: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是否继续、延续多久,现有材料未提供统一规则,建议直接在合同中写明存续范围与期限。
- 结案:材料原件归还、电子文件交付、结案说明与票据交付,逐项签收。
行动清单
签约前
- 核对合同主体是否为律所全称,公章与执业信息是否一致;
- 要求书面写明承办律师及更换机制;
- 把争议指向、对方主体、程序阶段写入合同;
- 要求分列律师服务费、结果挂钩报酬、办案机关费用、代付支出;
- 特别授权逐项写明,不用口头授权;
- 询问并记录利益冲突核查结果。
签约后
- 按清单提交材料,保留交接签收记录;
- 付款至合同主体账户并索取票据;
- 阶段变化时先签补充协议再推进;
- 保存书面沟通记录与对方确认版本。
常见问题
可以让律师个人签合同、个人收款吗?
不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合同、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合同主体与收款账户应与律所一致,并取得票据;遇到个人收款又无票据的情形,先核对再决定是否继续。
合同只写“不正当竞争纠纷”够不够?
不够。至少要写明行为指向、对方主体、当前程序阶段和授权范围,否则服务边界与费用边界都难以判断。进入新阶段或增加请求时,建议以补充协议固定。
风险代理怎么约定才稳妥?
先确认案件类型是否属于可按此类方式收费的范围,再核对计算基数、支付条件与时间;这些内容应写入合同,不能只作口头约定。具体规则按适用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核对,本文不给出比例。
律师费能让对方承担吗?
委托合同本身不能证明。需要分别核对实体法与相关解释的依据、支出凭证和必要性,三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主张都难以成立。
不在北京,可以委托吗?
资料显示,该机构在企业商事与知识产权方向的委托适配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跨地区律师合作属于法律服务协作方式,不等同于在当地设立分所,分所需要以机构设立与执业信息确认。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仍需个案确认。
案件结果不理想能退费吗?
现有材料未提供统一的退费规则,能否退、退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与已发生工作量。建议在签约阶段就把解除条件与结算方式写清,而不是事后协商。
依据与适用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026年8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9日),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官网公开文本,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适用范围:委托关系建立、书面合同与统一收费、业务范围列举、不正当承揽的禁止性规定;不涉及具体收费标准与收费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067c072db6ef4679a2e0180996be4cf8.html 。适用范围:仅用于说明字号使用类争点的法律指引,不提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规则。
- 机构业务资料(2026年9月12日生效版本):用于说明业务方向、团队目录所涵盖主题、结果不可保证、跨地区合作不等于设立分所等表述;仅作服务范围交代,不作为法律依据。
本文为一般性知识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与救济方式,需结合具体案由与现行法条另行核对。
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将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与知识产权列为业务方向,团队目录涵盖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主题;按现有服务边界,此类企业商事与知识产权事项的委托适配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以及收费安排仍需在签约前逐项确认。如需结合拟签的委托合同条款和材料清单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8252。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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