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里的律师费由谁承担,要分两层看。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谁委托谁先付,费用多少、什么时候付,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委托人和对方之间,这笔钱能不能最终转由对方承担,取决于原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以及该案由有没有法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仅凭“对方违约”“官司赢了”,并不足以直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
关于收费本身怎么约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划出了几条可以直接对照的线: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三类不同的钱;风险代理有明确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采用风险代理的,还要单独签书面合同并履行告知义务。
一、先分清三笔钱: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
很多委托合同里的争议,源于把这几类费用混在一起写成“总包干”。按上述意见的划分,它们应当分别列明:
| 费用项目 | 包括什么 | 由谁承担 |
|---|---|---|
| 律师服务费 | 律师事务所因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的报酬 | 委托人按委托合同向律所支付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 |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承办律师异地办案产生的差旅支出 | 按合同约定结算 |
除这三类之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协商收费还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欺骗、诱导当事人接受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也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
二、由谁承担:先看委托关系,再看能不能转给对方
判断顺序大致是三步。
第一步,委托关系内部。 谁与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谁就是付款义务人。即使案件最终由对方承担律师费,通常也是委托人先向律所支付,再在纠纷中另行主张。
第二步,看能不能转给对方。 这需要两个依据之一:一是双方在原有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例如买卖、借款、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二是该案由有法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两个依据都没有时,单方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缺少支撑。
第三步,先给纠纷定性。 如果争议性质属于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但“仲裁不收费”指的是仲裁机构不收取仲裁费,律师服务费仍按委托合同处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委托合同里怎么写费用责任
与其笼统写“律师费由某方承担”,不如把下面几项逐条写清:
- 收费方式与金额。 明确是固定金额、按标的额比例、计时收费,还是风险代理;采用风险代理的,还要写明是按固定金额收费,还是按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 计费基数与结算时点。 比例收费要写清基数口径和结算节点,避免只写比例不写基数。
- 费用范围。 律师服务费覆盖哪些程序,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如何预估、如何凭票据结算。
- 风险与责任分配。 写清委托事项拟达成的目标、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 不得写入的内容。 不得以约定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对这些权利的行使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作为卖点;不得用“阴阳合同”规避收费限制。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采用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
四、风险代理:先判断能不能用,再核对上限
风险代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用。根据上述意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劳动争议要按具体请求判断,既不能一概适用,也不能一概禁止。
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后,再核对收费上限。风险代理的“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是起诉时主张的申请金额;上限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
- 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8%;
- 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5%;
- 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2%;
- 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9%;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6%。
举例说明分段方法:标的额600万元,上限为100万×18%+400万×15%+100万×12%=90万元。同一案件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这个总额。
五、签约前后要核对的材料和容易踩的坑
值得提前准备的书面材料包括:原合同中关于费用承担的条款、委托合同或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如果打算主张由对方承担律师费,这几项通常是需要一并提交的。
常见误区集中在三点:一是把口头承诺当依据,对方或律所口头说“费用由对方出”,不写进合同就难以主张;二是把风险代理当成通用选项,忽略了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三是把“赢了官司”等同于“对方必须付律师费”,忽略了合同约定和案由特别规定这两项前提。
具体到个案能否转由对方承担、合同条款怎样写更稳妥,需要结合案由、原合同文本和当地收费规定逐项核对。金额较大或涉及多个程序的,建议在签约前把合同文本完整看一遍再签字。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了解微媒析法的阅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