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处理记录、又出现新事实需要补充时,可行做法是把前次意见拆成已确认事实、当时结论、待定事项三部分,把新增事实逐项对应到肖像权构成要件上,只对受影响的部分出具书面补充说明,而不是整体推翻旧结论。已经进入诉讼的,通过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和笔录补正来完成;还没有进入诉讼的,则向原来的处理渠道书面追加。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权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条文说明。
摘要
- 前次意见是对当时事实作出的阶段性判断,既不会因为出现新事实就自动失效,也不会自动覆盖新事实,需要逐项对照。
- 新增事实要先分类: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有没有经过同意、是否落入合理使用、是否存在丑化、污损或伪造,再看结论是否需要调整。
- 书面补充要把“事实补充”和“意见变更”分开写,写清原结论依据的事实、新增事实的内容,以及本次调整的是哪一项。
- 诉讼中可用的程序工具包括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申请庭审笔录补正;未进入诉讼的,向原受理渠道追加并留存回执。举证期限、时效等事项以受理机关告知为准。
一、先分清已有处理记录属于哪一类,补充方式随之不同
前次意见的效力取决于它由谁作出、在什么程序中作出。同样是“已经处理过”,协商函件、平台处理、行政机关答复和法院庭审陈述,对新增事实的衔接方式完全不同。
| 记录类型 | 前次意见的性质 | 新增事实的衔接方式 | 建议留存的材料 |
|---|---|---|---|
| 双方协商、发函沟通记录 | 一方立场表达,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 书面追加事实与要求,重新设定答复期限 | 函件正文、送达凭证、对方回复 |
| 平台投诉、下架处理记录 | 平台依据自身规则作出,不属于司法认定 | 就新增链接、账号、时间另行提交,附原处理编号 | 投诉编号、处理结果页面、通知截图 |
| 向有关部门反映的答复 | 该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处理结论 | 就新事实另行反映,说明与上次事项的关联 | 受理编号、答复文书 |
| 已起诉或已开庭的诉讼材料 | 诉讼材料与庭审陈述,受程序规则约束 | 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申请笔录补正 | 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笔录 |
分清类型之后才能判断“补充”是补充事实、补充请求,还是补充证据。把三者混在一份材料里,受理方往往难以定位你到底要改什么。
二、把新增事实对应到肖像权构成要件上逐项核对
并非所有新事实都会改变结论。只有落在构成要件或例外条款上的新事实,才需要调整前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把肖像界定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以第一个要问的是:新增材料中的形象能否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不能识别的,一般不进入肖像权讨论。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款常被忽略:摄影师、设计方等持有照片的人,本身也不能随意发表。
第一千零二十条列出五项可以不经同意的合理实施情形: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的其他行为。
据此可以形成一份核对清单,逐条打勾:
- 新增材料中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
- 被指控的制作、使用、公开行为是新增的,还是原行为的持续;
- 是否存在同意,同意的范围、期限、渠道是否覆盖新增的使用方式;
- 新增使用是否落入第一千零二十条五项情形之一;
- 是否存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 使用方是否为肖像作品权利人,是否属于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
如果第2至6项中有一项的判断发生变化,前次结论就需要相应调整;如果只是同一行为的传播量、点击量增加,那属于后果和请求范围的补充,通常不改变定性。这条区分能避免把“影响变大”误写成“性质变了”。
三、前次意见与新增事实冲突时的书面写法
书面补充材料的目的,是让阅读者看懂哪一部分仍成立、哪一部分被替换。建议按三段来写,而不是笼统地说“情况有变”。
假设情境:某人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某店铺宣传,发函后对方删除并书面致歉;数月后又发现同一照片出现在该店铺的另一平台账号。此时补充材料可以这样组织:第一段列原处理事实与对方答复,注明时间与凭证;第二段列新增事实,写清发现时间、平台、账号、页面内容、取证方式;第三段说明新增事实与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公开”要件的对应关系,并明确请求是维持、增加还是变更。
写法上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不宜简单写“此前意见作废”,而应写“原意见基于某事实作出,现补充某事实,对某一项结论调整如下”,未受影响的结论继续有效。其二,新增事实的取得时间、来源和保存方式要一并写明,截图、录屏、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各自的证明力不同,说明取证方式有助于对方判断真实性。
如果前次记录是庭审陈述,还要先确认记录本身是否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先核对笔录,再决定是否需要变更陈述,顺序不应颠倒。
四、两条提交路径:诉讼内与诉讼外
诉讼内的工具相对明确。关于补充证据,本次资料没有涉及举证期限规则,新证据在什么期限内提交、逾期如何处理,建议向承办法官或者立案窗口确认,不宜自行推定。
关于审理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三项与“补充”直接相关,但这是法院对审理节奏的安排,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说明必要性,是否延期由法院决定。
关于审限,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三条列举了中止诉讼的情形,例如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些条文决定的是程序走向,不直接评价肖像权是否被侵害。
诉讼外则相对简单:向原受理渠道书面追加,注明原受理编号,附新增证据,保留提交回执与答复记录。前次处理通常只针对当时的具体链接、账号或者具体行为,不会自动延伸到新的传播行为,因此需要就新事实单独提交。
五、可执行清单
准备阶段:把前次处理的全套材料按时间排序,标注每份材料的作出主体与日期;把前次意见拆成一句一个结论,逐句注明其依据的事实;新增事实单独成表,写明时间、来源、载体、取证方式和能否识别到特定人。
核查阶段:按第二部分的六项清单逐条判断,只对发生变化的项写补充说明;确认自己的请求是维持、增加还是变更;核对庭审笔录与自己的陈述是否一致。
下一步条件:诉讼中,向法院提交补充材料并索取收件回执,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审理;诉讼外,向原渠道提交并记录受理编号。举证期限、开庭安排、是否准许延期,以受理机关告知为准。
常见问题
前次意见认为不构成侵权,现在发现对方还有别的用法,需要整体推翻吗?
通常不必整体推翻。先看新用法是否属于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制作、使用、公开行为,是否超出当初同意的范围,是否能够落入第一千零二十条的任何一项。如果其中一项判断发生变化,只需就该部分出具调整说明,其余结论保留,并写清调整的理由。
平台已经下架过,同一张照片换了账号又出现,还要重新提交吗?
建议就新的链接、账号和时间另行提交,并附上次的处理编号与结果。前次处理针对的是特定页面,不自动覆盖新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新的侵害,仍要按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重新核对,不能仅凭“已经处理过一次”直接下结论。
之前签过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现在想收回授权,新增事实有用吗?
有用,但作用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同样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新增事实主要影响“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损失范围的说明。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依据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庭审笔录和我说的不一致,能改吗?
可以申请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建议当庭或者按条文规定的五日内阅读核对,并以书面方式提出,保留提交记录。
姓名或者声音被使用,能参照肖像权的规则吗?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到个案,仍需结合使用方式、是否经过同意以及合理使用情形判断。
依据与适用说明
本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肖像权部分,即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涉及肖像的定义、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五项合理使用情形、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与解除,以及姓名许可使用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涉及缺席判决、撤诉、延期审理、法庭笔录补正、宣判、普通程序审限与中止诉讼。上述条文文本来源为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的法规页面:https://sfj.beijing.gov.cn/sfj/zwgk/2024zcwj/744120751/fl91/744123073/index.html。
适用边界需要说明:上述资料为条文文本,未包含裁判文书,本文未引用任何真实案例,文中“假设情境”仅用于说明写作方法。举证期限、诉讼时效、赔偿数额与计算标准、平台投诉的具体规则,均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本文不作结论,实际操作前建议向受理机关或者承办法官核对。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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