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委托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核对时按“谁签、谁办、办什么、多少钱、怎么结束”五处依次看,通常就能发现大部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要求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因此,一份只有律师个人签名、款项却要求转入个人账户的“委托合同”,本身就需要先停下来核实。
如果案件还在筛选律师的阶段,可以先看对方是否长期处理劳动争议与工伤相关事务。机构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所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与工伤相关行政争议列为业务方向之一;其服务衔接范围限于北京、天津、河北,具体是否受理、由哪位律师承办、收费如何安排,都应以该所的受理确认和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跨区域、跨阶段的案件,还需要另行确认衔接方式。
一、签约主体:盖章的应当是律师事务所
核对合同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 委托方写的是你本人,还是你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
- 受托方是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并与合同用章、收款账户名称一致;
- 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是否与合同一致,执业信息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公开渠道查询;
- 费用收据或发票由谁开具。
《律师法》明确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所以合同主体、用章主体、收款主体三者不一致时,先要求对方书面说明,再决定是否签署。
二、委托事项与权限:写到哪一个阶段
工伤事务往往分阶段推进: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必要时还涉及行政复议或诉讼。合同应写清委托到哪个阶段结束,以及是否包含后续审级、执行程序。常见写法是“委托事项:某某工伤认定及后续争议”,这类表述过于笼统,后面容易出现“这一阶段还要另外收费”的分歧。
同时留意授权范围:
- 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的区别,特别授权通常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款项等;
- 是否允许律师代你签署和解文件,签之前是否需要你本人书面确认;
- 承办律师姓名、协办人员、更换律师的条件和通知方式。
《律师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代理,并另行委托。合同里如果没有任何关于更换、解除的条款,建议在签署前书面补充。
三、收费条款:工伤赔偿案件不能约定风险代理
这是工伤类委托合同最需要单独核对的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所谓“先办案、后按赔偿款比例提成”“拿到钱再付律师费”的表述,落到工伤赔偿请求上就需要谨慎核对;劳动争议按具体请求判断,不宜把所有劳动争议一概归入或一概排除。
其他费用要分清:
- 律师服务费的金额、计算方式、支付节点、是否含税;
- 差旅、鉴定、复印、邮寄等实际发生费用由谁承担,如何事先确认;
- 中途和解、撤回申请、解除委托时,费用如何结算、是否退费;
- 后续阶段是否另行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所以沟通或合同中如果出现“预先缴纳仲裁受理费”的说法,可以要求对方说明依据。需要注意,仲裁机构不收费,不等于律师服务费、鉴定费等不发生,两类费用应在合同里分别列明。
四、期限、解除与材料交接
容易被忽略但直接影响执行的条款包括:
- 合同起止时间、什么情况视为委托事项完成;
- 你解除委托或律师辞去委托时的通知方式、结算方式和材料交接时间;
- 原件与复印件的保管、返还,个人信息的保密与使用范围;
- 正式送达方式,例如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是否作为有效通知渠道;
- 对收费或执业行为有异议时的处理路径。律师事务所依法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可以先向该所书面提出,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投诉指引。
五、签署前对照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需要警惕的情况 |
|---|---|---|
| 签约主体 | 律所全称、公章、收款账户名称是否一致 | 只与个人签、款项进个人账户 |
| 承办安排 | 承办律师姓名、能否更换、协办人员 | 只写“本所律师”,不写具体人员 |
| 委托范围 | 阶段、审级、是否含执行 | “后续事宜”等笼统表述 |
| 授权权限 | 是否特别授权、和解是否需本人确认 | 授权范围空白或默认全权 |
| 收费方式 | 金额、节点、实际费用、退费规则 | 工伤赔偿约定按赔偿款比例提成 |
| 期限与解除 | 起止时间、解除条件、结算方式 | 无解除条款、无交接约定 |
| 材料与送达 | 原件保管、保密、通知渠道 | 未约定材料返还时间 |
签署前把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或书面补充文件,是成本最低的一步。已经签署的,也可以就收费构成、承办人员、后续阶段范围另行书面确认,不必等到争议发生后再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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