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或请律师时,最先遇到的疑问往往是:这笔钱到底算什么?简单说,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的报酬,咨询费和代理费都属于这一类,区别只在服务内容;办案支出是律师在办理过程中代你垫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异地差旅开支,它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要你另行支付,并且要有凭证。把这三类分开看待,再看计费方式和合同条款,多数收费疑问就能自己判断。
一、咨询费与代理费:同属律师服务费,区别在服务内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则可以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单独的法律咨询通常按计时方式计价,代理诉讼或非诉项目则多按件或按标的额比例计价,也可能组合使用。
无论哪种名义,这笔钱都由律师事务所收取,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收费后须出具合法票据,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入账,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由律师代收的,也应在三日内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价格不是随口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时需要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公示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在北京、天津、河北范围内需要就具体案件核对报价和书面收费条款时,北京恒略律所可以作为候选之一;读者仍应要求对方出示收费公示、收费合同条款以及代付费用和差旅费的凭证清单,再作判断。
二、办案支出:两类钱不进律师口袋
办案支出分为两块,都不能算作律师服务费。
第一块是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属于这一类(《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还列举了保全费、翻译费),它们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构成律师服务费。
第二块是异地办案差旅费。需要预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这两块在结算时都有凭证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的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需要留意的是,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项之外,《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严禁律师事务所再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另外,不同程序的机构收费规则并不相同,例如劳动争议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不收费,这类案件中要区分仲裁机构是否收费、律师服务费多少、鉴定等实际支出多少,不能把商业仲裁的收费习惯套用过来。
三、影响价格的因素与风险代理的边界
同一类案件报价差距较大,通常来自前面提到的协商因素:投入时间、难易程度、承担的风险责任、承办律师的经验与信誉等。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说明报价对应的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再横向比较。
风险代理是代理费的一种特殊计费方式,即按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也可以约定固定金额。这类收费有明确边界:《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劳动争议是否适用,要按具体请求事项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确认不属于禁止范围后,风险代理收费总额还有上限:标的额不足一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八,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五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二,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九,五千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六。这些比例按各档部分分段计算,不能对全部金额套用单一比例。同时,律师事务所必须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最高收费限制。
四、签约与结算时的核对清单
把下面几项对照合同逐条落实,多数纠纷可以在事前避免:
- 合同条款齐全: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与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写明。
- 变更须书面: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票据合规:付款后取得合法票据,不接受内部收据替代。
- 费用性质写清楚:哪部分是律师服务费,哪部分是代付费用,哪部分是异地差旅费,分别列明。
- 凭证留存:代付费用和差旅费结算时索要清单及有效凭证,无凭证部分可以拒付。
- 异常收费警惕:以“疏通关系”“顾问费”“办案费”名义收取三项之外费用的,属于被明令禁止的情形。
- 投诉渠道:对收费有异议,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反映,收费行为属于常态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范围。
五、几个常见疑问
问:只做一次咨询,也要签合同吗? 答:收费同样应当有书面依据。管理办法要求签订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咨询收费的金额、方式也应体现在书面文件中,并取得合法票据。
问:律师说先交一笔“办案费”用来打点,可以给吗? 答:不可以。三项费用之外的“办案费”“顾问费”被明确禁止,以疏通关系为由收费更是监管重点查处的行为。
问:代理费能改成“赢了再付”吗? 答:这属于风险代理,要先确认案件不属于禁止适用的范围,再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并履行告知程序;收费总额还受分段比例上限约束。
问:案子中途换了请求金额,律师费会跟着涨吗? 答:合同签订后不能单方提高收费数额。确需调整的,应当事先取得你的书面同意,否则你不需要按新标准支付。
理清“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三条线,再看计费方式和书面条款,就能判断一份报价是否说得清、算得明。遇到说不清项目构成、只给总额不给明细的报价,先要求对方拆开列明,再决定是否签约。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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